东莞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东莞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根据《广东省
“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粤府办〔2012〕118号)和《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粤府
办〔2013〕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目标,以优化
项目准入、精简审批事项、创新审批方式、提升指导服务、规范培
育中介组织、完善监管管理体系为重点,系统性、全流程改革项目投
资建设审批体制,着力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政府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新型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再造东莞体制改革新优势,
加快实现高水平崛起.到2015年,企业投资审批事项压减70%以上,
项目办理时限总体缩短50%以上,投资审批和备案事项网上办理率超
过90%,力争成为国内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事项最少、流程最优、办事
最灵活、服务最佳的城市之一.
二、基本原则
在符合法律法规、确保监管实效的前提下,先行先试,大胆创新,
探索建立完善新型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
——精简审批,简政放权.进一步清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审批事项,简化审批事项,推进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分离,形成以备案制为主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体制,优化政府投资
项目的审批管理体制.
——优化流程,加强服务.加强项目投资建设事前咨询辅导,优化
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事项前置条件,建立高效便捷的并联审批办理流程,大力推动同类事项及同一部门负责的事项归并办理,着力缩短审批时限,推广网上办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规范审批,强化监管.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全面公开审批条件、程序和流程,推进审批工作公开化、标准化和透明化,加强对中
介(技术)机构的培育和规范化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衔接,统筹推进.加强与国家和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衔接,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支持,允许先行先试,统筹出台完
善各项改革配套措施.
三、依法优化项目准入
(一)放宽企业投资项目准入.除需报国家、省核准的企业投资
项目外,市管权限内不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一律取消核准,
改为备案管理,并落实招标核准;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
开发利用项目改为竞争性配置,形成以备案制为主的企业投资管理体制.对需要上报国家、省核准的项目,仍按国家、省规定程序上报.推
进取消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核准.
(二)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手续.简化企业投资鼓励类、允许
全能教教主
类项目备案手续,推行网上在线备案,所需提供的书面材料改为从网
上报送扫描件.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与工商、国土、环保、住建等部门实现企业投资项目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企业投资
项目备案与立项阶段其他审批事项并联办理.取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手续中的“资金来源证明”项目.
(三)提升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效率.项目备案机关在企业提交备
案信息后,对项目是否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备案范围进行确认.对符合备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对不
符合备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项目备案
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建设规模或投资规模的变化幅度在20%
及以上,或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址、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更等),
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办理变更手续.
(四)简化政府投资项目立项手续.市委市政府明确同意建设或
已落实用地、规划、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等建设条件的政府投
资建设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仅做一次
编报和审批;具体需批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类别原子核物理评论
及标准,由市发改局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界定.对用地手续
齐备的一般市政道路(含管线、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项目,可同步开展可行性研究、市政方案设计,由市发改局联合市规划局或交通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审.
(五)简化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除需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外,其余鼓励类、允许类的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
改为备案制,按职能和权限报省、市发改部门或经信部门备案.其中,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基础设施和采掘业外商投资项目报市级投资
主管部门备案,其余的报市级外经贸部门备案,总投资在1亿美元及
以上至3亿美元之间的外商投资项目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外商投资项目改为竞争性配置.限制类项目继续实行核准制.积极创造条件试行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六)简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手续.除规定必须由国家、省核准的项目外,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
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不再实行投资项目核准制,企业直接到外经贸和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七)实行公共资源竞争性配置.对交通、能源、城建、社会事业等涉及公共资源的领域并且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项目,实行公共资源的竞争性配置.市镇两级政府按照省的有关部署,根据法定相
关规划要求,确定开发建设总量,做好重大项目布局,明确技术标准、准入条件等,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投资主体,为各种所有制企业
创造更加平等的投资环境,为民间资本进入相关行业和领域创造条件.
1.交通项目.对省、市交通专项建设规划确定的、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铁路、轨道交通、公路和港口码头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以企业资信、资源利用效益等作为竞争条件,通过特许经营权招标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主体.
2.电源项目.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等发电项目,将环保排放、用地规模、建设工期、投资概算、单位能耗、上网电价、xor
服务价格等作为主要竞争条件,通过特许经营权招标等方式,竞争性
选择项目投资主体.具体项目根据专项规划、建设条件落实、电源建
设需求等情况确定.
张继高
3.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照各级政府批准
的专项建设规划,对城市水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将产品价格和服务质量作为主要竞争条件,采取bot(建设-经营-
移交)、bt(建设-移交)、ppp(公私合作)等方式选择投资主体.
4.其他领域项目.对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其他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领域,由相关部门编制专项发展规划,根据实际
情况逐步引入市场机制,推行竞争性配置.
四、大力精简审批事项
(八)减少审批前置条件.进一步加大力度,清理无法律法规依据、各部门自行设定的审批前置条件.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审批范围过宽
或流程设置不合理的审批前置条件,切实进行调整优化.除需报国家、省审批、核准、备案,按规定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项目外,对远离居民区、对生态环境和生产生活不影响的项目,可不将社
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审批前置条件.确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
目中,符合一般评估条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重点评估条件的,应当单独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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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保持方案审查不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前置条件.对不涉及
严重水土流失的区域和建设项目,取消水土保持前置审批.除重大建
设工程、可能发生次生灾害工程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
程外,不再进行抗震设防要求审核.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作为一个事项,分成两个部分进行,“建筑物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作
为“竣工验收备案”的前置条件,环保部门可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提
供先行验收服务,但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作为行政许可事项,但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前置条件.
(九)精简审批申报材料.结合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全面梳理项目投资建设审批的各种申报材料,切实解决申报材料过多和随意增加申
报材料的问题,对“重复提供、反复提供”的申报材料实行共享,对“无理提供、无需提供”的申报材料一律予以取消.
(十)简化节能评估审批.对建成运行后能耗较低的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如电源电网油气管网建设、水利工程建设、交通道路、航道建设等取消节能评估前置审批.
(十一)简化交通影响评价.一般项目(居住类建筑面积小于10万平方米,公建类建筑面积小于7万平方米)无需编制交通影响评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统一编制交通影响评价,统一论证分析交通影响并提出交通措施.交通影响较大的城市交通设施及大型建设项目,
即居住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万平方米,公建类大于等于7万平方米,客运站、公交场站和停车场等,需单独编制交通影响评价并进行
审查.
(十二)简化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防雷装置的初步设计审核与施工图设计审核合并办理,项目建设单位不需要分步提交审批.除大型
建设工程、重点工程、人员密集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等四类
项目外,不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作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前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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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除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含)以上的生产建设
项目,或者在国家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区域、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中低易发区等生
态环境敏感区域且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
总量2万立方米(含)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外,其他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由水务部门直接组织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不再召开专家评审会.
(十四)改革用地预审办法.压缩市级立项的项目预审范围,对已取得土地使用证且不涉及土地用途和地块位置变更的项目,无需办理用地预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和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已查明无重要矿床的项目,不再进行矿产压覆矿审批.不属于地质灾害易
发区的项目,在用地报批材料中不需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企业投资的备案类项目及竞争性配置类项目涉及单独选址的,压覆矿产资源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认定与用地预审同步办理,用地预审意见在前两个事项审查通过后,以同一文件出具,具体待省国
土部门发布正式办法后实施.进一步简化线状工程用地预审手续.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5:21: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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