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3.08.07
∙【文 号】发改价格[2003]917号
∙无知之幕【施行日期】2003.07.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新语丝网站∙【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津市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917号)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批准我市适当提高电价的函》(津政函[2003]20号)及你局《关于适当疏导电价矛盾的请示》(津价商[2002]53号)均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1.5分钱(含税,下同),其中,用于解决转供电实现城乡用电同价问题0.65分钱;解决城市配电网还贷问题0.4分钱;解决电厂送出工程及电网联络线还贷问题0.1分钱;解决沙岭子、杨柳青、盘山、三河、滨海等电厂执行国家核定电价电量不到位问题0.25分钱;解决原电网直属电厂煤炭成本增支问题0.1分钱。调整后对各类用户的销售电价见附表。 lob>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 二、煤火以上电价自2003年7月2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三、请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疏导方案顺利出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表:一、天津地区销售电价表(略)
二、天津地区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略)
三、天津地区中、小化肥用电电价表(略)
二00三年八月七日安徽中医学院中西医结合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