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的法律性质与地位研究

高等学校的法律性质地位研究
摘要:高等学校的法律性质与地位是高等教育体制中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它关涉到高等学校与政府、教师、学生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分析当前高等教育领域法律纠纷和重新审视高等学校自主权的前提。本文对中外高等学校在不同制度下的法律性质与地位作了对比,分析了我国高等学校在现行法律体系下的多重性质与地位,并对如何完善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性质与地位提出了建议与对策。强度理论
关键词:高等学校;法律性质;法律地位;建议
一、前言
高等学校常被人们比喻为象牙塔,是培养专门人才、进行科学研究的神圣殿堂,似乎与社会外界的各种纷争无关。计划经济时代高等学校因其特殊的法律地位确实处于一种相对“无讼”的状态。然而近年来,随着北京联合大学建材轻工学院诉北京市宣武区物价检查所违法行政处罚案、[1](p217-218)齐凯利诉北京科技大学人身损害赔偿案、太阳能小屋的设计①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毕业证书案中药饮片gmp认证检查项目学习型组织理论②等一系列与高等学校有关的案件的发生,人们开始将带有疑问
的关注目光投向我国的高等学校。高等学校究竟是一个何种性质的法律主体?它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它在多大范围和程度上行使法律、法规甚或规章授予的行政职权或公共管理职权?它与学生、教师的关系如何?对于高等学校的管理行为法院是否有或者是否应该有司法审查权?如果有,其审查范围和方式如何?要回答这一系列问题就必须明确高等学校的法律性质与地位。
孔子学院采油工艺二、比较法视野中高等学校的法律性质与地位
(一)英美法系国家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大学制度中,从法律上确立大学的自治地位是大学与政府关系的核心。英美法系国家在概念上没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长期以来英国以设立的依据为标准,将依国家法律或通过国家特许状建立的自治团体纳入英国行政法中的公法人,因此部分公立学校也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英国行政法教授韦德认为,如果大学是依法规设立的,可以将它作为法定公共机构对待,归入行政法的范畴;如果只是依章程或私自设立的,则不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学生针对这种大学的权利便取决于契约。[2](p220)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9:53: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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