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生惩戒制度

XXXX中学学生惩戒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治校,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安全文明和谐校园,保证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设备安装规范XX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XX市教师“十不”行为规范》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惩戒,是学校和教师教育管理学生的必要手段。学校和教师有对学生不合乎规范的行为施行有效惩戒的权利。惩戒不等同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学校禁止任何部门和教职员工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惩戒,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尊重学生人格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学校在对学生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在未调查清楚前,学校应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对学生作出惩戒决定后,学校应进行帮教和考察,督促其改正。
第四条惩戒主体是学校或教师。一般而言,学生违规违纪情节较轻的,其惩戒主体是主管教师;较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惩戒权在学校;超越学校权限的行为,移交国家相应机关处理。其他未经法律授权的组织和个人不应成为惩戒主体,不拥有惩戒权。
第五条惩戒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为学生的特定违规违纪行为,而不是学生个人或其身体、心灵。惩戒的目的在于教育学生,促进合乎规范行为的产生,也就是“对事不对人”。
第六条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除移交国家相应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外,依据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学校对学生的惩戒,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惩戒恰当。
第八条学生在参加游学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微血管
第二章惩戒的种类和运用
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作出惩戒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教育帮助或纪律处分两种方式。
第九条教育帮助适用于一般违纪行为,包括言语责备、背景隔离、剥夺某项权利、没收违规物品、留校交流教育、停学和停课、取消住宿资格等七种方式。
第十条言语责备,是指直接用口头语言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一条背景隔离,是指将违规违纪学生从其扰乱背景中分离出来以控制学生的行为的惩戒方式。如让学生坐到教室的一个固定角落或门口听课。被隔离的学生不应被剥夺受教育权,且时间不宜超过一节课。
第十二条剥夺某项权利,是指不准违纪学生参加一些课外活动或项目,这些活动或项目不是课程计划要求的必修内容,而必须是学校正常教学活动之外的,与学生受教育权无直接联系的权利。如春游等。
第十三条没收违规物品,专指没收与违规违纪行为有特定关系,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明令禁止的物品。没收是暂时的,所没收的违规物品由班主任暂时保管,并适时通知学
生本人或家长领回。违规物品在没收期间出现问题,并有证据证明学生未接触的,由没收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留校交流教育,是指放学后或放假时将学生扣留在学校一段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小时。
第十五条停学和停课,是将学生排除于学校教育活动之外的一种惩戒手段。停课结束后,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后,应当为其补习所遗漏的课标之内的课程。
第十六条取消住宿资格,是指对于严重违反公寓管理制度、严重影响他人休息和公寓秩序、甚至可能对公寓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或公寓管理扣分积满12分的住宿学生,学校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十七条学生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即为一般违纪行为:
(一)未经允许擅入其他班级教室、宿舍等。
(二)上课、自习以及各类集体活动无故迟到、缺勤一次。
(S)无故不参加班级的值日、大扫除和其他公益劳动等。
(四)在上课、自习等正常教学学习时段内玩手机、听音乐、打游戏、看与学习无关的书报杂志、不经老师允许讲话等。
(五)上课、自习期间说话、睡觉,私自下位、出入教室等。
(六)违反有关仪容仪表的规定,染发烫发、挂佩饰、不按规定穿校服、化彩妆等。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七)发现离校途中乘坐黑三轮车、摩托车等有安全隐患的交通工具等。
(A)不按时就寝、宿舍卫生不达标等。
(九)在教学区及宿舍内追逐打闹,在教学楼和宿舍楼进行体育活动等。
(十)在餐厅、超市买饭、购物插队,经教育不改。
(十一)在图书馆等公共场所,违反文明公约,行为不检。
(十二)违反学校有关安全的规定,如私出校门、购买外卖等。连云港黄海机械厂
(十三)其他违反教育教学管理的一般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纪律处分一般适用于严重违纪行为,包括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等八种形式。在执行纪律处分惩戒的同时,可以辅之以教育帮助。纪律处分的结果必须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并允许学生本人和监护人申请查看判处纪律处分的证据。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者加重惩戒:
(一)故意制造障碍,造成调查困难,妨碍调查取证。
(二)在校期间已经受过纪律处分。
(三)对有关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四)发生体性违纪事件的为首者或组织策划者。
(五)勾结校外人员参与作案或来校参与制造恶劣事件。
(六)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对学校及社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七)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惩戒的情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或者减轻惩戒: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有立功表现,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
为并经查证属实。
(S)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四)其他可从轻或减轻惩戒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经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二十二条受纪律处分惩戒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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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学期学生发展报告“道德品质”素养和综合素质评价不能评为优等,处分结果记录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中。
(二)一年内不得申请学校助学金,不得参加各种评优活动和享受奖学金待遇。
(三)已获得奖助学金和荣誉者,停止发给尚未发放的荣誉证书和奖助学金。
第三章严重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移交给国家相应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破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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