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树管理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加快绿化进程,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指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植树组织领导工作,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市、区绿化委员会应当按照城乡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民义务植树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义务植树年度计划由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编制,经同级绿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三条国家和省有关义务植树的规定,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男11岁至60岁,女11岁至55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都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18岁以上的公民,每人每年植树3至5棵,包栽包活,或者完成相当于一个工作日的其他绿化任务。对11岁至17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部队,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参加义务植树活动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团体、学校应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每年3月植树节前,到同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在编人数领取植树任务和分配植树地段。第五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18岁以上公民),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并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所在单位或个人与同级绿化委员会签定代理义务植树合同,并按照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同意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义务植树绿化费于每年3月开始收缴,每受众心理
sci数据库年收缴一次,由各单位按编报人数向同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在册适龄公民人数(含持暂住证人员)编报同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义务植树年度计划和各单位人数,分配义务植树任务或收缴义务植树绿化费。第六条中央、各省驻深单位以及市属党政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义务植树工作及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工作,由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第七条区属单位、个体工商户、城镇其他待业居民、农村农民的义务植树工作及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工作,由区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第八条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可按不同年龄安排适当的绿化劳动,不收取义务植树绿化费。第九条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收缴,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行“票款分离”管理体制(即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体制)及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第十条义务植树绿化费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全额用于造林绿化或与造林绿化有关的公益事业的配套建设,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义务植树绿化费的使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十二条义务植树所需种苗按照下列规定解决:(一)各级绿化委员会组织的义务植树活动种苗,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决。(二)在单位用地范围内开展义务植树所需种苗,由该单位自行解决。(三)在其他区域开展的义务植树所需种苗,由林权所有单位负责解决第十三条各级carhub>校内体
绿化委员会应当加强义务植树的宣传和动员工作,建立义务植树基地,按设计进行施工和项目管理,搞好种植、抚育和管护,严格检查验收,并会同林业部门确定义务植树基地范围内的山权和林权,建立档案,记录参与建设的单位名称、各单位的投工、投劳数量等。
三峡之秋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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