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波、宁波市亚洲姚江会餐饮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 ...

陈波、宁波市亚洲姚江会餐饮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庚子国变记2021.12.02 
【案件字号】(2021)浙02民终46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外大陆架【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波;宁波市亚洲姚江会餐饮娱乐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陈波宁波市亚洲姚江会餐饮娱乐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波 
【当事人-公司】宁波市亚洲姚江会餐饮娱乐发展有限公司  十三经索引
【代理律师/律所】叶伟琼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姚佳亮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诸密特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叶伟琼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姚佳亮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诸密特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叶伟琼姚佳亮诸密特 
【代理律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波 
【被告】宁波市亚洲姚江会餐饮娱乐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也为陈波与姚江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其诉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首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需有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柳紫闪蛱蝶0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也为陈波与姚江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其诉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对方当事人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当事人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院认为:首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需有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形式要件是当事人达成借款合意的外在形式,即如上所述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陈波并未提交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证据,其提交的生效判决也并未认定姚江会公司有向陈波借款的意思表示。实质要
件即借款的真实交付,本案中陈波主张借款本金为102万元,但并无对应的一份或者多份付款证据可予佐证,且与其向姚江会公司的还款如何区别也未能明确陈述。其次,姚江会公司主张102万元系陈波向其还款,该主张与生效判决认定的2012年3月25日《借款协议》履行情况相吻合。最后,陈波在之前关联案件所作陈述中均将案涉102万元作为向姚江会公司或黄崇行的还款而非借款,本案中作出相反陈述,且无充分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定陈波与姚江会公司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一审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处理结果得当,本院应予维持。陈波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32元,由上诉人陈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1:52:0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姚江会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崇行与陈波系同学,陈波、王雪梅系夫妻。陈波、王雪梅因资金周转所需陆续向姚江会公司借款。姚江会公司于2009年12月28日至2013年3月29日期间累计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陈波、王雪梅借款1120万
元(含下文所述420万元),陈波、王雪梅于2011年12月9日至2014年8月15日期间累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还款1222万元。    2011年7月28日,姚江会公司与案外人平湖九龙山商务公馆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山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经甲(九龙山公司)乙(姚江会公司)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借款给乙方人民币肆佰万元整(¥4000000),甲方于2011年8月1日之前打入乙方账户,乙方给予甲方年20%的回报,即捌拾万元(¥800000),每半年支付一次,分别为2月1日、8月1日之前,如甲方急需资金,可提前二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悉数归还本金”。    2012年3月25日,陈波作为借款人在该《借款协议》上写明:“以上资金(肆佰万元)自2012年四月一日起,由姚江会(姚江会公司)借于陈波,合同中注明的本金及利息自2012年四月一日起由陈波负担,此据为证”。    姚江会公司分别于2011年9月13日、2011年10月28日、2011年11月28日,2012年1月20日转账陈波50万元、100万元、170万元、100万元,合计420万元。    姚江会公司就其与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江北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姚江会公司申请追加王雪梅为共同被告。姚江会公司要求陈波、王雪梅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50万元及利息。陈波、王雪梅辩称,陈波与黄崇行系同学,存在临时借款关系,姚江会公司与陈波、王雪梅所有资金往来均无利息约定;姚江会公司实际汇给陈波、王雪梅1120万元,扣除陈波于20
10年1月5日归还宁波市江北亚洲日湖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100万元,陈波、王雪梅共转账给姚江会公司1222万元,加上陈波代姚江会公司返还案外人郑树新的5万元,陈波、王雪梅共计还款1227万元,已超过姚江会公司借款数额;即使2012年3月25日《借款协议》已履行,利息为103.30万元,陈波、王雪梅应归还的款项为1223.30万元(1120万元+103.30万元),陈波、王雪梅已实际归还1227万元,未欠姚江会公司借款本息。    2017年4月28日,江北法院作出(2016)浙0205民初3307号民事判决,认为姚江会公司已向陈波交付借款本金400万元,故《借款协议》生效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400万元借款和720万元借款发生在陈波、王雪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波、王雪梅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陈波、王雪梅对400万元借款应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对720万元借款应履行还款义务。陈波、王雪梅向姚江会公司还款数额超过其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数额,故判决驳回姚江会公司的诉讼请求。    姚江会公司、陈波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7)浙02民终1911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黄崇行就其2011年5月7日交付给陈波的50万元和2013年7月12日通过案外人赵行军账户交付给陈波的300万元,起诉陈波,要求陈波归还借款本金350万元并支付利息。江北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陈波辩称,黄崇行和陈波不存在300万元的借贷合意,退一万步而言,假设法院认为双方就该300万元存
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300万元债务已经消灭,根据姚江会公司起诉陈波案件[(2016)浙0205民初3307号案件和(2019)浙0205民初1540号],陈波汇给姚江会公司的款项多于姚江会公司的款项102万元,由于黄崇行是姚江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案有关款项的计算不应与前案完全割离,该笔102万元应在该案扣减。后江北法院作出(2019)浙0205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认为(2016)浙0205民初3307号案件原告为姚江会公司,本案原告主体为黄崇行,现黄崇行不同意扣除102万元,陈波如认为还可要求姚江会公司返还款项,可另行主张。    姚江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浙02民终137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一审争议焦点为:就案涉102万元款项,陈波和姚江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支持陈波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本案一审判决与之前江北法院及本院作出的关联案件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一致。本院(2017)浙02民终1911号民事判决认定“陈波、王雪梅还款数额已经超过其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江北法院(2019)浙0205民初1540号民
叶国兵事件事判决认定的“陈波如认为该案中还可要求姚江会公司返还款项(即本案款项本金102万元),可另行主张”。2.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法律适用错误。本院(2017)浙02民终1911号民事判决认定双方往来转账,转账凭证记载的用途均为“往来款”,即双方之间存在借-贷交叉循环并对姚江会公司仅以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予以认定,而本案一审法院却对往来款另一方同样以转账凭证主张借款关系不予认定,缺乏公平,认定错误。此外,一审法院以法院不予认可的假设性描述否定陈波主张还款的权利错误。 
陈波、宁波市亚洲姚江会餐饮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2民终467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琼,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佳亮,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亚洲姚江会餐饮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某某大闸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孙徐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密特,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波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亚洲姚江会餐饮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姚江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北法院)(2021)浙0205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朱代红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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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9:50: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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