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相关政策全梳理

消费⾦融相关政策全梳理
轻⾦融导读:
2017年下半年以来,政策持续规范消费⾦融⾏业发展,政策对消费⾦融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业务资质、产品类型和资⾦杠杆三个⽅⾯。
业务资质⽅⾯,多项政策严格要求未取得牌照的平台不得从事相关⾦融业务;
产品⽅⾯,严格整顿⽹贷平台“校园贷”、“现⾦贷”业务;
资⾦杠杆⽅⾯,政策要求“现⾦贷”综合利率成本不得超过年化36%,并明确规定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途径获得的融资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杠杆。
本⽂由轻⾦融整理⾃恒⼤研究院《⾮银⾏业:消费⾦融,发展合规,万亿市场仍待挖掘》报告,系第⼀、⼆部分,敬请关注后续连载。
⼀、消费⾦融的概念德庆公社
1.1 消费⾦融的定义
消费⾦融代表提前消费或者信⽤消费,其本质是借贷。消费⾦融⼀般指为具有消费属性的产品或服务提供资⾦融通服务,主要形式为消费贷款。⽬前普遍意义上的消费⾦融是指从⼴义消费贷款中剔除住房按揭贷款和经营性贷款后的短期消费贷款,如车贷、旅游贷、教育贷及耐⽤消费品贷款等,遍及⾐⾷住⾏各⽅⾯,是⼀种为众多消费者提供短期消费信贷的⾦融服务⽅式,⼀般信贷期限不超过12个⽉,⾦额单⼈不超过20万元,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审批速度快、⽆需抵押担保、期限灵活⽅便等特点。
随着互联⽹的纵深发展,消费⾦融逐渐向更⼴泛的体覆盖。⽬前,消费⾦融迅速向⾼频次、⼩额度的消费场景拓展,从⾼收⼊的⽩领体向在校学⽣、应届毕业⽣、蓝领、农民等体渗透。随着互联⽹技术的发展和移动⽀付的普及,⼈们对互联⽹⾦融的接受程度越来越⾼,互联⽹消费⾦融也逐渐向着更多⼤众⽇常消费⽣活领域延伸,⽐如3C数码、旅游、餐饮、娱乐、装修、租房、医疗等。
消费⾦融协调了居民财富与居民消费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错配。当居民即期消费需求⾼于其财富积累时,需要消费⾦融为其提供即期信贷⽀持,⽽消费⾦融则需要⾦融市场为其提供融资渠道和流动性。由于消费⾦融需求者的消费需求和⽀付能⼒存在缺⼝,当前的收⼊不能够覆盖当前的消费需求,对于消费者来说,需要购买产品和服务但缺乏相应资⾦的时候,提供消费⾦融服务能够促使他们将未来的收⼊⽤于当前的消费,⽤个⼈信⽤交换商品或服务。同时,对于消费⾦融提供⽅来说,⼀⽅⾯能够刺激产品和服务的销售,通过销售产品本⾝实现利润,另⼀⽅⾯由于资⾦成本和资⾦收⼊存在利差空间,
⼜可以通过资⾦运营,获得可观利差。
1.2 消费⾦融平台分类
2012广东高考数学⽬前,有四⼤类平台开展消费⾦融业务,包括:银⾏、持牌消费⾦融公司、互联⽹消费⾦融(包括综合电商、分期电商、⽹络⼩贷、P2P、信⽤卡代偿机构等)和租赁公司。银⾏主要通过信⽤卡分期、信⽤卡预付现⾦、汽车贷、⼩额消费贷、现⾦贷、直销银⾏消费贷和现⾦贷等产品提供消费⾦融服务,
是⽬前市场份额最⼤的消费⾦融产品提供者。持牌消费⾦融公司是由银保监会审批设⽴,从事⼩额消费信贷、抵押消费贷、现⾦贷业务的消费⾦融平台。互联⽹是新兴的消费⾦融平台,提供包括⼤型电商分期和消费贷、分期电商消费贷、⽹络⼩贷平台消费贷、P2P平台消费贷、专业信⽤卡代偿等产品,互联⽹消费⾦融平台⼤多通过取得⼩贷牌照或P2P牌照进⾏消费信贷发放。租赁公司也在积极探索提供消费⾦融产品,在取得银保监会审批的租赁牌照后,主要提供汽车贷、⼿机贷等⾼价值、耐⽤消费品信贷服务,受到热衷“共享经济”“以租代买”理念的年轻体的喜爱。
1.3 中国消费⾦融发展历史
消费⾦融在我国已发展30多年,主要经历以下四个阶段:
第⼀阶段(1985 年-2009 年):萌芽期
1985年,中国银⾏发⾏国内第⼀张信⽤卡“中银卡”,消费⾦融业务正式翻开篇章。在萌芽阶段,消费⾦融产品主要由商业银⾏和汽车⾦融公司提供。银⾏消费信贷主要服务于央⾏征信体系覆盖的⾼净值、⾼收⼊⼈,产品以信⽤卡和汽车贷为主,审核⼿续⽐较严格。持牌汽车⾦融公司则主要提供汽车信贷产品。该阶段提供的消费⾦融产品相对有限,服务⼈也以央⾏征信体系覆盖的⼈为主。
第⼆阶段(2009 年-2013 年):试点期
为解决商业银⾏对个⼈信贷需求覆盖不⾜的问题,2009年中国银监会颁布了《消费⾦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北京、上海、天津、成都4个城市开放消费⾦融试点,随后国内⾸批4家持牌消费⾦融公司应运⽽⽣,分别是北银消费⾦融、中银消费⾦融、捷信消费⾦融和锦程消费⾦融。这⼀阶段,持牌消费⾦融公司在审核⽅⾯的要求相对宽松,其产品主要服务特点是⼩额、快速、⽆抵押担保,在⼀定程度上弥补了银⾏信贷⽆法覆盖的消费⾦融需求缺⼝。
在试点阶段,持牌消费⾦融公司仅4家,数量较少的⾸要原因是银监会对消费⾦融公司的资质要求较⾼。根据《消费⾦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融机构作为消费⾦融公司的主要出资⼈,要求最近⼀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民币,⽽⾮⾦融企业作为消费⾦融公司的主要出资⼈,要求最近⼀年营业收⼊不低于300亿元⼈民币,且最近⼀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所以绝⼤多数意向投资主体只能通过谋求与⼤公司、⼤⾦融集团合作申请消费⾦融牌照。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阶段(2013年-2016年):发展期
随着互联⽹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融环境的不断完善,⼤型电商、消费分期电商、⽹贷平台、P2P平台、细分领域平台等纷纷布局消费⾦融,市场参与主体⽇益丰富。
与此同时,监管机构对消费⾦融公司的试点城市进⼀步放开。2013年11⽉14⽇,银监会发布《消费⾦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修订稿)》,提出扩⼤消费⾦融公司试点,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
州、武汉、⼴州、重庆、西安、青岛等10个城市参与试点⼯作,⾹港和澳门的⾦融机构可在⼴东试点设⽴消费⾦融公司,⽀持居民家庭⼤宗耐⽤消费品、教育、旅游等信贷需求,⿎励民间资本探索设⽴消费⾦融公司。⾄此,加上2009年放开试点的4个城市,全国共有16个城市放开消费⾦融试点。
2015年6⽉10⽇,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放开市场准⼊,将原在16个城市开展的消费⾦融公司试点扩⼤⾄全国,并将审批权下放到各省级银监局,⿎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国内外银⾏业机构和互联⽹企业发起设⽴消费⾦融公司。2015年下半年-2016年底,相继成⽴并开业了杭银消费⾦融、华融消费⾦融、晋商消费⾦融、盛银消费⾦融、长银消费⾦融、包银消费⾦融、中原消费⾦融等7家消费⾦融公司,加上未开业的富滇消费⾦融、冀银消费⾦融,全国范围内已有20家持牌消费⾦融公司。
此外,已经通过⽹络购物和社交积累了⼤量⽤户数据与丰富风控经验的互联⽹平台,绕过消费⾦融公司牌照,通过申请互联⽹⼩贷牌照,直接在某些特定的消费市场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利⽤其场景细分、⼤数据丰富以及成熟的贷款申请系统,直接对借款⼈授信,并以此与渠道商合作或⾃⾏开发渠道。
⾄此,消费⾦融⾏业步⼊快速发展期。
第四阶段(2017年⾄今):规范期
在2015年到2017年上半年的消费⾦融迅猛发展阶段,⾏业内出现了滥发⾼利贷、暴⼒催收、裸条贷款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7年开始,监管部门加⼤整治⼒度,多部委就消费⾦融业务颁布了多项规范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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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28⽇,银监会、教育部、⼈⼒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作的通知》;2017年11⽉27⽇,互联⽹⾦融风险专项整治⼯作领导⼩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即暂停批设⽹络⼩额贷款公司的通知》;2017年12⽉1⽇,联⽹⾦融风险专项整治⼯作领导⼩组办公室联合P2P ⽹贷风险专项整治⼯作领导⼩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规范整顿“现⾦贷”业务的通知》,分别对校园贷、⽹络⼩额贷款、现⾦贷业务进⾏了严格的清理整顿。2018年上半年,⾦融监管进⼀步趋严。2018年4⽉27⽇,经国务院同意,中国⼈民银⾏、中国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规范⾦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落地,对资产管理机构的资⾦杠杆、产品嵌套等⽅⾯加强约束,间接约束了消费⾦融平台的资⾦来源、资⾦杠杆等。2018年4⽉9⽇,国务院办公厅也印发了《关于全⾯推进⾦融业综合统计⼯作的意见》,要求全⾯推进⾦融业综合统计⼯作,明确表⽰建⽴地⽅⾦融管理部门,监管地⽅⾦融组织统计以及互联⽹⾦融统计体系。此前没有纳⼊⾦融统计⼯作的互联⽹消费⾦融等平台,此后将逐步纳⼊地⽅⾦融管理部门统计监管⼯作中。⾃此,消费⾦融⾏业进⼊全⾯整顿和规范阶段,2018年将是消费⾦融的合规发展之年。
1.4 消费⾦融业务流程
消费⾦融业务的流程分通常分为贷前、贷中、贷后三个阶段。
贷前——消费⾦融平台通过⾃⾝渠道转化或投放⼴告等⽅式获取客户,并根据客户提交的证明材料等对客户进⾏审核,通过央⾏征信系统或电商平台的交易数据对客户信⽤进⾏分析,建⽴风控模型和定价模型,根据不同信⽤等级的客户给予相应风险定价。
贷中——消费⾦融平台在对客户进⾏信⽤评级和风险定价后,将资⾦端和资产端进⾏有效的匹配,利
⽤平台⾃有资⾦进⾏放款或将客户信贷需求与其他资⾦端进⾏撮合匹配,提供相应的消费信贷,收取利息或撮合服务费、技术服务费等。
贷后——消费⾦融平台根据消费者使⽤的信贷产品,分别对客户进⾏还款提醒,定期收取本⾦或利息,对逾期客户进⾏催收并收取逾期费⽤。此外,消费⾦融平台还需要对客户进⾏回访,不断对风控模型进⾏调整和完善,优化审核和风险定价模型,以提⾼平台综合运营能⼒。
⼆、消费⾦融相关政策及影响
2.1 消费⾦融政策变化
从政策发展的路径来看,消费⾦融的参与主体、产品类型等都在逐渐拓宽。
2009年7⽉22⽇,银监会发布《消费⾦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政策层⾯⿎励发展消费⾦融业务。随后,北京、天津、上海、成都四个城市启动消费⾦融公司试点审批程序,北银、锦程、中银和捷信四家消费⾦融公司挂牌。
2013年11⽉14⽇,银监会再次发布《消费⾦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持居民家庭⼤宗耐⽤消费品、教育、旅游等信贷需求,⿎励民间资本探索设⽴消费⾦融公司,并扩⼤消费⾦融公司试点,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州、重庆、西安、青岛等10个城市参与试点⼯作,⾹港和澳门的⾦融机构可在⼴东试点设⽴消费⾦融公司,⾄此,加上2009年放开试点的4个城市,共在全国16个城市放开消费⾦融试点。随后,各地相继成⽴了海尔消费⾦融、兴业消费⾦融、苏宁消费⾦融、招联消费⾦融、湖北消费⾦融、马上消费⾦融、中邮消费⾦融等7 家消费⾦融公司。乐果q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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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10⽇,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放开市场准⼊,将原在16个城市开展的消费⾦融公司试点扩⼤⾄全国,并将审批权下放到省级银监局,⿎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国内外银⾏业机构和互联⽹企业发起设⽴消费⾦融公司。截⾄2018年6⽉,我国持牌消费⾦融公司共26家,其中银⾏股东背景的持牌消费⾦融公司20家,产业背景、资管背景和多元背景的共6家。
2015年7⽉18⽇,央⾏、⼯信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政策对⽹络借贷提出了标准定义,明确⽹络⼩额贷款是指互联⽹企业通过其控制的⼩额贷款公司,利⽤互联⽹向客户提供的⼩额贷款,并⿎励互联⽹⾦融业务创新,⽀持消费⾦融与互联⽹企业开展合作,拓宽⾦融产品销售渠道,⽀持社会资本进⼊互联⽹⾦融产业。在此政策的积极⽀持下,互联⽹消费⾦融迅速发展:此前⼀年即2014年,京东推出“⽩条”业务,阿⾥推出“天猫分期”业务,随后继续推出蚂蚁“花呗分期”业务,⽤户可以通过扫码⽀付的⽅式使⽤花呗分期服务。互联⽹消费⾦融的发
期”业务,随后继续推出蚂蚁“花呗分期”业务,⽤户可以通过扫码⽀付的⽅式使⽤花呗分期服务。互联⽹消费⾦融的发展,缓解了⽤户购买⼿机、电脑、家电等⾼单价产品时的资⾦压⼒。
2016年3⽉24⽇,⼈民银⾏、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对新消费领域⾦融⽀持的指导意见》,⿎励消费⾦融公司拓展业务内容,针对细分市场提供特⾊服务,⿎励银⾏业⾦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并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探索运⽤互联⽹等技术⼿段实现消费贷款线上申请、审批和放贷,⿎励汽车⾦融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并专门提出加⼤对新消费重点领域的⾦融⽀持,包括健康消费、信息与⽹络消费、绿⾊消费、旅游休闲消费、农村消费等。该项政策对消费⾦融场景的拓宽和产品的创新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
2017年6⽉28⽇,银监会、教育部、⼈⼒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
理⼯作的通知》,要求暂停⽹贷机构开展在校⼤学⽣⽹贷业务,校园贷消费⾦融业务平台⾯临严格整改和退出。2017年11⽉27⽇,互联⽹⾦融风险专项整治⼯作领导⼩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即暂停批设⽹络⼩额贷款公司的通知》,要求监管部门不得新批设⽹络(互联⽹)⼩额贷款公司。截⾄2017年底,全国互联⽹⼩贷牌照共249张,其中完成⼯商注册的229张,已过公⽰期但尚未完成⼯商注册的⽹络⼩贷牌照20张。2017年12⽉1⽇,互联⽹⾦融风险专项整治⼯作领导⼩组办公室联合P2P⽹贷风险专项整治⼯作领导⼩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规范整顿“现⾦贷”业务的通知》,取缔⽆场景依托、⽆指定⽤途、⽆客户体限定、⽆抵押等特征的“现⾦贷”业务,众多以“现⾦贷”为主营业务的⽹贷公司⾯临⼤规模整改。短期来看,各项政策对⽹贷⾏业的清理整顿,将在⼀定程度上抑制互联⽹消费⾦融的野蛮增长,长期来看,监管政策将整顿⾏业乱象、规范⾏业发展,推动消费⾦融⾏业进⼊合规发展之路。
2.2 消费⾦融新政影响
2.2.1 政策对消费⾦融产品类型的影响
清理整顿⽹贷平台“校园贷”、“现⾦贷”业务。2017年政策对⽹络借贷做出多项整改要求:第⼀,暂停“校园贷”。由于⼤学⽣超前的消费观念、积极的创业需求,以及互联⽹贷款申请的便利性,使得校园⽹贷快速发展,⾏业内出现了滥发⾼利贷、暴⼒催收、裸条贷款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侵犯了学⽣
的合法权益。《关于进⼀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作的通知》加⼤了清理整治⼒度,叫停⽹贷平台“校园贷”,从源头上治理乱象。第⼆,取缔“现⾦贷”。由于“现⾦贷”业务发展中存在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利率畸⾼、侵犯个⼈隐私等问题,政策要求暂停发放⽆特定场景依托、⽆指定⽤途的⽹络⼩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符合监管要求的消费⾦融产品依然丰富且不断完善。银⾏、消费⾦融公司、有场景依托的⽹络消费贷、租赁公司等的消费⾦融产品不受影响,依然为消费者提供丰富的消费⾦融服务。⽬前市场上存在的消费⾦融产品主要包括:银⾏提供的信⽤卡产品(包括信⽤卡分期、信⽤卡预⽀现⾦)、汽车贷、⼩额消费贷、现⾦贷、直销银⾏消费贷和现⾦贷;消费⾦融公司的各类信⽤消费贷、抵押消费贷、现⾦贷产品;互联⽹消费⾦融平台提供的消费信贷、消费分期、信⽤卡代偿服务等;租赁公司提供的汽车租赁、⼿机租赁等⾼价格耐⽤品的消费信贷服务。
2.2.2 政策对消费⾦融杠杆的影响
第⼀,“现⾦贷”综合利率成本不得超过年化36%。为避免“现⾦贷”存在综合利率畸⾼,衍⽣成为⾼利贷的风险,政策要求各类机构向借款⼈收取的综合资⾦成本应统⼀折算为年化形式,并且综合年化利率成本不得⾼于36%,综合利率包括⽹贷平台收取的⼀切费⽤,因此除直接利息外,⽹贷平台不得以其他任何收费名⽬提⾼综合利率⽔平。此前,部分现⾦贷平台除利息之外,还要收取各项服务费、年费、提现费等,使得年化综合利率远⾼于36%。
第⼆,明确规定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融资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杠杆。《关于规范整顿“现⾦贷”业务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互联⽹⼩贷业务中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的资⾦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例暂按各地现⾏⽐例规定执⾏,各地不得进⼀步放宽或变相放宽⼩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例规定,对于超⽐例规定的⼩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例要求。⽬前,重庆市要求⼩贷公司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30%,深圳市要求通过外部合规渠道融⼊资⾦总⽐例(含同业拆借)不得超过公司上年度净资产的200%,上海市要求融⼊资⾦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全国范围来看,各省市要求的杠杆范围在50%-400%之间。
蚂蚁花呗ABS 融资纳⼊表内计算后杠杆远超过当地监管要求。重庆市蚂蚁⼩微⼩额贷款在新⼀轮增资后,注册资本为80亿⼈民币,重庆市蚂蚁商诚⼩额贷款在增资后注册资本增加为40亿,因此,两家公司的合计注册资本为120亿⼈民币。截⽌2018年6⽉8⽇,重庆市蚂蚁⼩微⼩额贷款通过发⾏ABS进⾏融资共87个项⽬,发⾏额为2159亿,重庆市蚂蚁商诚⼩额贷款有限公司共74个项⽬,发⾏总额1501亿,花呗整体发⾏余额为1462亿⼈民币。如果将花呗通过ABS⽅式进⾏的融资纳⼊表内,合并计算后,杠杆倍数将增加(1462÷120=)12.18倍,由于重庆市对互联⽹⼩贷的杠杆要求是2.3倍,仅仅ABS的融资杠杆就远远⾼于规定的杠杆要求。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4:37: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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