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宝清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_百度文 ...

黄某、宝清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处罚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8 
【案件字号】(2020)黑05行终28号  郑渊洁博客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利国李景华杨亮 
【审理法官】杨利国李景华杨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彦辉;宝清县公安局;宝清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黄彦辉宝清县公安局宝清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黄彦辉  老电工老王和李小燕
【当事人-公司】宝清县公安局宝清县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王君黑龙江王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君黑龙江王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君 
【代理律所】黑龙江王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金盟减肥【原告】黄彦辉 
【被告】宝清县公安局;宝清县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拘留拘留管辖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可诉性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嫖娼、赌博、的案件除外。根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县公安局作为上诉人黄彦辉居住地的公
安机关,根据黄彦辉的陈述和申辩、网上登记等证明材料,在查明黄彦辉现居住地为宝清,黄彦辉多次进京到违法上访,在70周年国庆期间进京到越级非正常上访等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对其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黄彦辉严重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的行为,对其作出宝公(南)行罚决字[2019]39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黄彦辉要求撤销的宝公(西)行拘通字[2019]0308号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只是宝公(西)行罚决字[2015]368号行政处罚决定后续通知行为,该通知属于程序性事项,不具有可诉性。黄彦辉对该通知书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县政府作出的宝政复决字[2019]第6号行政复议决定,对宝公(南)行罚决字[2019]39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但县政府将对黄彦辉实体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宝公(西)行拘通字[2019]0308号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并在复议程序中进行实体审理不当,本院予以指正。根据《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以上规定表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庭审直播申请,但案件是否直播
小时候绿原要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而不是诉讼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就决定直播,黄彦辉将网络公开直播作为上诉请求提出,不仅不符合上述规定,也不符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关于具体诉讼请求的规定,本院已对黄彦辉进行了法律释明。    综上,上诉人黄彦辉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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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黄彦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3:43:22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2011年左右,原告黄彦辉、史长红夫妇在宝清购买房屋居住,2014年开始黄彦辉、史长红因宝清新盟福缘小区内房屋被拆除但未及时给予补偿的问题开始进京到登记上访,均告知回当地解决而未予受理。2015年11月1日,黄彦辉到北京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府右街派出所出具训诫书并将其送至马家楼分流中心。2015年11月2日,黄彦辉被从北京带回,与镇西派出所干警发生争执后因伤被送医治
疗。2015年8月6日,史长红夫妇二人以购房迁入将户籍自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南街榆林村某某某某变更为宝清宝清镇连丰路某某新盟福缘某某楼某某某某。2017年6月21日,宝清县公安局纪检委对史长红作出答复意见,主要内容“通过查看派出所监控录像,未发现派出所民警对黄彦辉有殴打行为,黄彦辉受伤系趁民警不备,用头部撞击候问室门玻璃所致"。因为最初的房屋拆迁、以及被民警殴打为由,2015年8月25日至2019年4月19日,黄彦辉通过网上信访及实际上访的形式,共登记20次。2019年9月30日,被告县公安局对黄彦辉因“对答复意见不服为由多次到北京缠访、闹访、越级违法上访,并于70周年国庆敏感期间进京上访,严重扰乱了国家信访工作秩序",作出[2019]396号处罚决定对其行政拘留10日,自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10日,已交付看守所执行。2019年10月10日,被告县公安局作出[2019]0308号家属通知并由黄彦辉长女黄榕签收,对其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368号处罚决定行政拘留10日,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20日,已交付看守所执行。2019年11月19日,史长红代黄彦辉就[2019]396号处罚决定及[2019]0308号家属通知向被告县政府提出复议申请。2020年1月6日,县政府作出6号复议决定,维持了公安局的[2019]396号处罚决定及[2019]0308号家属通知。2020年1月15日,黄彦辉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019]396号处罚决定、[2019]0308号家属通知及6号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嫖娼、赌博、的案件除外。"因黄彦辉居住在宝清,故县公安局对其具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具有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县公安局认为黄彦辉多次进京非正常上访,有黄彦辉陈述和申辩、答复意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处置函》等证据可以证实,故对黄彦辉主张没有违法上访行为的时间、地、地点据的问题,不予支持;关于黄彦辉提出《信访条例》第二条没有明确限定上访时间、次数的问题,因该条款“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
人。"的规定内容,并未涉及信访次数与时间,对此不予支持;黄彦辉虽主张县公安局对其没有处罚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因2015年黄彦辉已将户籍迁入宝清居户籍迁入宝清居住,上访行为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关于[2019]0308号家属通知,黄彦辉提出事隔四年后对其予以行政拘留并通知家属,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主张,因黄彦辉2015年11月2日撞向玻璃门致伤而对2015年作出的[2015]368号行政处罚决定未予执行拘留,2019年国庆70周年期间进京访被带回,被告县公安局对其违法上访决定执行[2015]368号行政处罚,不属于二年内未被发现违法行为的情形,故对此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黄彦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黄彦辉负担。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3:27: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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