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产生——精选推荐

一、公司的沿革
公司从产生到发展,从一种形式到多种形式,从简单到复杂,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
(一)西方国家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1、公司的萌芽时期
在公司出现以前,从事商业活动的除单个的个人以外,主要是独资企业和各种合伙组织。在古代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独资企业是最原始的、主要的企业形式。与独资企业并存的,是各种合伙组织。许多事业或经营活动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所无力进行的,客观上要求个人之间的合作联合,因而在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不同目的、不同范围的各种合伙组织,如共产合伙、特业合伙、隐名合伙等。在合伙团体中,有一种是家庭经营团体,它是中世纪出现的一种合伙形式。此种团体与独资企业有密切的联系,独资企业主死后,数人继承,但不分割企业财产,企业便由一个独资企业变成了数人共有的合伙企业,又称家庭经营团体。到中世纪后期,这种团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日益完备和严密,其法律地位越来越独立于其成员,越来越具有公司的特点。
在公司产生以前,虽然上述合伙组织一直没有取得法人地位,但却有一些具有类似法人地位的实体存在,如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寺院等宗教团体,养老院等公益慈善团体。到中世纪,这种团体又得到了进一步发展。许多组织根据皇家颁发的特许状或政府的特别准许而成立并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2、无限公司的产生、发展与立法
建材营销论坛在公司萌芽时期,已经有了二人以上共同出资的合伙和家庭经营团体,同时又有了具有法人地位的实体组织,它们都是公司的萌芽状态,而这两者的结合正是公司。最早产生的公司是无限公司。这种无限公司只不过是赋予合伙团体以法人地位而成的,但实质上它与合伙没有本质的区别。有关无限公司的第一个立法是1673年法国路易十四颁布的商事条例,该条例正式规定了无限公司这种形式,但其名称为普通公司。此后,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把这种公司又改名为合名公司,作了更完备的规定,许多欧洲国家效法使用,日本商法典也对无限公司作了规定。所谓的“合名公司”(原文:“合名会社”)就是无限公司,所谓的“合名”,是指这种公司的名称必须包含所有股东的名字。后来,在德国允许不用合名,而称其为“开名公司”,它表明该公司股东姓名公开,但可以不把所有股东的姓名写进公司名称中。我国1904年公布的公司律中,使用合资公司一词,把无限公司作为合资公司的一种。1914年公布的公司条例中,将其改称为无限公司,一直沿续使用至今。
无限公司产生以后,曾有过相当的发展,但后来随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出现,它便退居到次要的地位。到目前,各国的无限公司已经比较少。在立法上,各国除了在原来的商法典或其它法律中保留无限公司的规定外,一般没有再进行专门的立法。
3、两合公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
两合公司由15世纪出现的康孟达组织演变而来。康孟达本是一种商事契约,是航海者与资本家合作的一种商业合伙形式。按此种契约形成的企业组织即为康孟达组织。按康孟达契约,由资本家出资,由航海家到海外进行贸易活动,其盈利由双方按比例分配。亏损时,航海家承担无限责任,而资本家只以其出资额负责。这种形式后来又从海上贸易发展到陆上贸易,最终导致了两合公司的产生。从历史顺序看,两合公司是在无限公司之后产生的另一种公司形式。两合公司是一般大陆法国家的称谓,日本的两合公司有的译为“合资公司”。在英美,没有两合公司的名称,但有与其类似的企业组织,即有限合伙,实质上,二者的法律性质是相同的。
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而有限责任股东只提供资本,分享盈利,这使得它能适应不同人的客观条件和需要,达到盈利的目的。但两合公司也有其不足,其有
限责任股东虽责任较轻,但却无权参加公司管理,其出资转让亦受较大限制。因此,两合公司虽也是一种历史久远的公司形式,但现代以来已日趋衰落,实际存在的已经比较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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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股份两合公司,则是在股份有限公司出现以后,于18世纪末产生的一种公司形式。它的出现本是为了吸收两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以便使其处于更有利的竞争地位,但后来它与两合公司都没有得到发展,目前已基本消失。
4、股份有限公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
股份有限公司的产生,是集资经营,共担风险的法律形式逐渐完善的表现,是欧洲殖民地国家商业活动、特别是进出口贸易不断发展的结果。本来,在欧洲的中世纪,从事商业活动的主要是那些合伙组织,到16世纪,出现了一些专门对某个国家进行商业贸易的商业冒险公司。之所以称其为“冒险公司”,是因为海外贸易远涉重洋,参与国相互激战,在殖民地又常遭反抗,其经营被认为是“风险事业”,这就远非个人所能为之,客观上要求集资经营和分担风险。最著名的英国东印度公司也就在这个时期成立(1600年)。
到18世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展到法德,并从19世纪起推行于世界各地。同时也从对外贸易业发展到银行业、保险业、制造业等其它行业。到现代,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成为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占统治地位的公司形式。虽然就绝对数目来说,在某些国家股份有限公司并不占首位,但由于它的资本雄厚、实力强大,居于主导地位。西方国家国民经济的许多重要领域和部门,特别是制造业、开采业和金融业等资本密集的行业,大都采用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立法也随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到18、19世纪之后,各国相继开始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立法。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次对股份有限公司作了完备、系统的规定。在德国,最初也是在商法典中对股份有限公司作了规定,但后来根据需要,将股份有限公司单独立法,这就是德国1937年颁布的“股份及股份两合公司法”,简称“股份法”。在英国,其公司法只调整开放式公司(类似于股份有限公司)和封闭式公司(类似于有限公司)。美国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与英国基本相同,但其特点是
立法权在各州。为了统一各州的公司法规则,消除各州分别制定公司法造成的混乱,美国的学术机构开始主持起草和推荐统一公司法的范本,如1950年的“标准商事公司法”(有译为“标准公司法”)。但这些法只是供各州议会采纳适用,并不具有在各州直接适用的法律效力。
5、有限公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
有限公司是最晚出现的一种公司形式。一般认为,有限公司最早于19世纪末产生于德国,也有的认为英国的封闭式公司是有限公司的最初形式。有限公司基本上吸收了无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避免了二者的不足,尤其适用于中小企业,因而它一经产生,便在欧美国家迅速普遍推行起来,进而扩展到世界各国。目前,在西方国家,就其数量而言,大多数国家有限公司占首位。
有限公司的立法,最早的应推德国1892年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仿效德国,法国于1919年制定了《有限公司法》,后将其并入1966年的统一公司法之中。日本于1938年也制订了《有限公司法》。总的来看,各国的有限公司法大都在商法典之外单独立法,这是由于有限公司出现较晚的缘故。
6、西方国家公司立法的特点
(1)立法体例上,各国公司法逐渐脱离商法典而独立成为单行法,其内容则由简到繁,日趋具体、完备。这是由公司组织的不断发展和对其实行法律调整的需要决定的。
(2)内容日趋统一。一些公司法中的先进、有效的制度一经由某个国家实行,其它国家往往跟随仿效。如英美法国家所创立的授权资本制被原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大陆法国家所采用。
(3)公法日益渗入公司法。公司法本属私法范围,但由于对公司实行社会管理、政府
干预和控制的需要,使公司法中公法性质的规定越来越多,如对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要求等。
(4)加强对公司的扶植和保护。如各国相继采用的授权资本制对于便利公司的建立、加快公司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而公司重整制度,更是避免公司破产、促其复兴发展的有力措施。
(5)不断改革和创新公司法的制度和规则。如许多国家从恪守公司的社团性发展到允许或有条件的允许一人公司的设立、对关联公司的法律规制等。
(6)加强对第三人和社会利益的保护。最突出的就是实行公示主义原则,即要求将公司的主要业务事项,特别是商业帐簿、财务状况呈报和公布,使公众周知。
(二)中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的公司制度在其所有各种法律制度中是较为复杂的一种,这主要表现为它的多样性和不稳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长期处在封建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因而现代公司形式的企业也发展
较晚。清末帝国主义入侵后,清政府仿效英美通过招商集股方式兴办轮船、电报等企业,著名的招商局就是当时以现代集股方式成立的最早的公司之一,而最早的成文公司立法则是清政府于1904年年颁布的公司法。中华民国成立后,1914年颁布了《公司条例》。1929年12月,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公司法》,这是一部比较完整的现代中国公司立法,这部公司法也基本上仿效了法、德、日等大陆法国家的公司立法及其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一切法律,其中包括公司法。为维护当时的私营公司的合法利益,1950年政务院通过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了五种公司形式: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两合公司。为了鼓励公司合营,政务院于1954年9月通过了《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这种公私合营企业实际上就是有限公司。此后,直到七十年代末改革开放,传统的公司基本绝迹,代之而起的是在商业、钢铁、纺织、建筑等行业建立的各种专业公司和由若干企业联合组成的联合公司。但由于这一时期所实行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和落后的管理体制,公司的发展处于低潮,不仅取消了传统的公司形式,而且联合公司的设立也只限于某些行业,数量也不多。
七十年代末之后,中国公司发展进入新的时期,在公司形式上也有了新的变化,出现了三种类型公司并存的局面。首先,联合公司的设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几乎都按照行业性质和专业化协作的原则,对现有企业进行改组、合并,组成了各种联合公司。1986年4月颁布的民法通则r2v
又在法人一章中专门规定了联营,其中既包括有限公司性质的法人型联营,也包括联合公司性质的协作型联营。其次,在对外开放政策指导下,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国家于1979年7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6年4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8年4月颁布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期间,各种外商投资公司迅速发展,它们是我国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之后最早出现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传统的出资联合形式的股份制公司组织也开始复兴。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城市和其它中心城市,一批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纷纷成立。
公司组织的迅速发展需要法律的规范。1992年,当时的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制定并发布了《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颁布,并于1994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中国公司法的发展从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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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作用
(一)获取投资收益
公司是投资者可以选择的股权式的投资工具。公司是一种营利性组织,其目的都是通过经营活动以较少的投入获取较大的收益。同时,公司的营利非为公司本身,而是为公司的股东即公司的投资者,公司的一切经营收益最终都要分配给公司的股东。因此,本质上说,公
司就是一种股权式的投资收益形式,是股东赚钱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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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投资风险
公司是限制投资风险的有利形式。任何投资都有其自身的风险,但风险的程度和范围不同。公司以其公司本身的独立责任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为其基本的法律特征,使投资者的责任限制在其投资额的范围内,从而割断了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连带,使投资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同时,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在不同公司的分散投资来分散投资的风险,从而在不改变投资总量的情况下,实现利益与风险的合理分配。
(三)募集经营资金
公司是筹集资金最为有效的组织形式。首先,组建和成立公司本身就是募集资金的重要手段。其次,公司成立后亦具有优越的融资能力。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公司可以发行股份和公司债券,由于股份和公司债券的流通性,使这种通过发行有价证券方式进行的融资具有一般融资手段难以达到的融资效果。第三,公司的融资具有融资成本低、融资手段灵活和规模大、速度快的特点。此外,股份有限公司所实行的股份均等和自由流通,又使其可以面向社会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募集资金,股东范围广泛,股份分散,因此极易筹措巨额资金,达到积少成多、集腋成裘之功效。
页眉(四)实行科学管理
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是民主管理和科学管理的结合,公司是现代化企业管理的典型组织形式。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传统所有权在公司中转换为股权和公司法人权利,二者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股东以股权为依据,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方式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实行间接控制;而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经营管理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依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各机构的产生、权限的规定充分贯彻了分权与制衡,以及权利、义务和责任统一的原则,使公司的管理达到了高度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机制无疑为我国国有企业实现经营机制的转变提供了各种先天有利的条件。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的改造,已成为我国企业改革的基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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