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教案

第三章 公司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在我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投资设立的,股东依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的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人格如何遵守维护贯彻党章
   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民商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以自己的
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的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法人资格的取得必须满足以下几点: 
   1)依法设立 
    指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2)独立财产
    指公司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必须有其可控制、可支配的财产,以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原始财产由股东的出资构成,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出资的财产权即转移至公司,构成公司的财产,公司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包括货币、实物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债权等财产权利,股东则对公司享有“股权”,即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的财产相分离。
    3)独立责任
    指公司必须在自主经营的基础上自负盈亏,用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就意味着股东仅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是股东有限责任。正是这一点标志着公司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原则区别,其他区别也可以说都是由这一点所派生的。
    需要指出的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原则过于注重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却对公司的债权人有失公平;它可能为股东特别是控制公司的股东谋取法外利益创造了机会,从而成为侵权的工具和手段。有鉴于此,我国《公司法》引入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股东不得滥用其有限责任或恶意利用有限责任制度来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得否认其有限责任,并承担无限责任,这在公司法理论和制度上称为公司人格否认或股东的直索责任,英美法称之为“刺破公司的面纱”。 
    2、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依法人内部组织基础的不同,可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前者以社员的结合为基础,如公司、合作社等,后者以 财产的捐助为基础,如慈善机构、基金会等。公司属社
团法人,以股东的结合为基础。公司的社团性表现为它通常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通过产权的多元化实现股东间的利益制衡。《公司法》中的例外是一人有限责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还有根据我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商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上述三种情况外,不允许设立其他类型的一人公司。
    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设立公司的目的及公司的运作,都是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公司的营利性是公司区别于非营利性法人组织的重要特征。北京农学院图书馆
二、公司的种类
公司依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分类,公司法理论上常把公司作如下分类:
(一)依股东的责任形式
1、无限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的公司。在德国、法国的法律规定的是无限责任公司,我国称为合伙企业。
2、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所持的股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4、两合公司,是指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二)依公司的信用基础
1、人合公司,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而不取决于公司的资本数额,最典型的人合公司是无限公司。
2、资合公司,公司的信用基础取决于公司的资本数额,而不在于股东个人的信用。最典型的资合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
3、人合兼资合公司,公司的信用基础取决于公司的资本数额和股东个人的信用两方面,最典型的人合兼资合公司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
(三)依公司之间的控制和支配关系
1、母公司,当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能足以控制另一公司时,该公司即成为另一公司的母公司。
2、子公司,子公司是其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并因此受该公司控制的公司。
(四)依公司之间的管辖关系,公司可划分总公司与分公司。
1、总公司,是指依法首先设立的管辖其全部组织的总机构。
2、分公司,是受本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申请登记的程序也比较简单。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项目
子公司
分公司
划分标准
按控制与被控制
按管辖与被管辖
法律地位
法人企业
非法人企业
承担责任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纳税主体
流转税、所得税
流转税
(五)公司注册地划分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三、公司的能力
    (一)公司权利能力
   公司权利能力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1、起止
    公司具有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同,公司的权利能力始于成立即营业执照签发,终于终止即注销登记。
    2、公司权利能力限制的基本法理
    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基于自然性质的限制,即公司法人不享有结婚、继承等权利能力;二是目的限制,即公司作为营利法人可以从事营利活动;三是法律
限制,即公司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限制经营和特许经营(未经特许的)的项目。
    这样来讲,说明公司权利能力与其被核定登记的经营范围并无直接联系。公司将其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记载于公司章程,登记于公司营业执照,称为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必须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该办理变更登记。但是,如果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即“越权行为”),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3、公司的转投资能力 
   根据2005年《公司法》第l5条、第16条以及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3条的规定,公司的转投资能力几乎不受任何限制。详细规则如下: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这里的“企业”包括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 
   (2)对投资对象的惟一限制是: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也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3)对于转投资的额度,法律没有任何限制,章程有限制的,从其规定;
  (4)在公司内部,对外投资的决议只能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其他机关无权作出。至于董事会与股东()会之间的分工,依章程规定。 
    4、对外担保能力
    公司为自身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完全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法律不进行任何干预;对于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即对外担保的,《公司法》第l6条、第l22条、第149条第(3)项规定如下:   
TIEJIANMEN CN    (1)公司对外担保的额度与对象没有任何限制,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从其规定。
    (2)气体内能法律重在规范对外担保的决议程序:
    ①对外担保的议决权在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除此之外再没有任何公司机关、
个人有权作出决议。 
    ②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此外无任何公司机关、个人有权作出决议。 
    ③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进行的表决,即实行股东表决回避制度。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④上市公司在1年内担保(包括对外担保与为自身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公司行为能力
    公司行为能力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与公司的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范围和内容也与权利能力相一致.
公司行为能力的实现方式有以下两个阶段:
    1、公司的意思能力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和表示,公司的法人机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其中股东会(股东大会)为意思形成机关;董事会为公司意思的执行机关;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负责公司意思实现的监督工作。
    2、公司的行为能力借助于公司的代表机关,即法定代表人来实现。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法定代表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就是公司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就是公司的权利义务。
  (电影植物学家的女儿) 公司责任能力
即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指公司承担因侵权行为所致的损害赔偿的责任能力。公司是法人,其本身不具备实施侵权行为的条件,公司的侵权行为是通过自然人的行为而实施的。一般认为,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公司职务具有客观密切联系的侵权行为,可被认定为公司的侵权行为,由公司直接对受害人承担
四、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终止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公司法的特征
朝鲜族语言1、公司法是组织法。公司法不仅确认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资格,对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和公司的章程、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与义务等做出明确规定,而且还调整公司的财产关系、公司内部的组织管理关系、公司与股东以及股东相互之间的关系。
2、公司法是行为法。公司法所规范的行为往往与公司自身的运作和发展有密切关系如股东会的举行、股票的发行与转让、债券的发行、公司的合并、分立、清算等等。
    3、公司法的规范主要是强制性规范。公司法主要由强制性法律规范构成,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一方面要求公司的设立和运作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对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国家对依法设立的公司给予认可,并通过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公司法的适用范围(未来会诸法合一,只要是公司均适用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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