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娟、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支付令...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永暑礁支 付 令
***********
申请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蔡X,该单位行长。
二年级数学教学案例
被申请人:杨X,*,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广东佛山南海区。
申请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称,2017年4月18日,被申请人杨X申请XX银行信用卡,并声明自愿遵守《XX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规定及注意事项。《XX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被申请人杨X开卡消费后(卡号:62508676********),未按约定偿还欠款,截至2021年9月13日已经逾期9期,发生欠款共计人民币98448.67元,
can总线控制器>西北民歌
经申请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多次催收,被申请人杨X仍拒不偿还。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杨X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杨X偿还截止至2021年9月13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98448.67元(其中本金61292.04元、利息5304.69元、费用包括分期手续费和违约金等共计31851.94元)。申请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XX银行业务申请确认表、领用合约、客户基本信息及欠款余额表、客户历史交易明细表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杨X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61292.04元,并支付利息5304.69元及费用5727.88元(以欠款本金61292.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限自逾期日计算至2021年9月13日的费用之和)。
申请费754元,由被申请人杨X负担。
噻吩被申请人杨X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守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涛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时域均衡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04:34: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56256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