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 《陕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粮食局
∙【公布日期】2017.04.28
∙【字 号】陕粮政发〔2017〕36 号
∙【施行日期】2017.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新型工业化道路
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
《陕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企业竞争情报系统陕粮政发〔2017〕36 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杨陵区、韩城市粮食局,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各管委会:河洛大鼓书
《陕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4月1日第3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粮食局
2017年4月28日
陕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条 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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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在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和全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格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须达到10万元以上;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其自有仓库或3年以上有效仓库租赁合同所标明的租借仓容量不得少于100吨;
(三)至少有1名具有技术资格证的检化验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第七条 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与工商登记同级的审核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粮食收购资格申请报告和审核申请表各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四)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
(五)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
第八条 审核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办公场所公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法律依据、具体条件、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审核流程、审核期限等信息,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
王一伦 审核机关不得要求申请者提供与收购资格审核无关的材料,对申请者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
的材料,审核机关应当依法保密。
申请者对审核机关公示的有关信息和示范文本有疑义的,审核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说明、解释。
第九条 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网上申报等方式提出。
第十条 对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事项,审核机关应当及时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核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自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申请者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无论受理与否,审核机关都应当向申请者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审核机关应当根据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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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具有粮食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结果应当由实地核查人员和被核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盖章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