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5.12.06
【字 号】粤经贸流通[2005]1054号
【施行日期】2005.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氢气∙【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机甲战士3广东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通知
(粤经贸流通〔2005〕1054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委)、公路局、工商局,各回收企业
  近年来,由于个别职能部门、企业、个人受利益驱动,不按国家规定将报废汽车交给有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拆解,导致报废汽车流入社会,给道路安全及环境污染带来重大隐患,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为加强对报废汽车的回收拆解管理,切实规范报废汽车回收行为,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促进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等规定,现就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履行职能,齐抓共管,强化依法行政
  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职能,各级经贸、公安、工商、交通、公路等部门都要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能,同时还必须加强相互间的协调,密切合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建立高效完善、严谨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监控体系,认真做好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严禁越权审批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回收网点。对已取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格企业,为方便众交售报废汽车而需要设立的回收网点,须根据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经征求公安机关治安、交管部门意见设置的区域进行定点,经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经贸委备案后,方可设点经营。已有回收网点的地区不得再重复设点,任何单位不得跨区设点。对未按规定程序审核设立的回收网点,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一)各级经贸部门必须依据职责,按照国务院307号令的规定,做好报废汽车管理组织协调工作,重点抓好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加强对行业和《资格认定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管理工作;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的协调,对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形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处理良性运行机制。要规范报废汽车回收行为,杜绝报废汽车及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流入社会,堵塞盗窃、抢劫机动车的销赃渠道。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搞“假回收”,买卖、伪造
《资格认定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行为或者不再具备国务院307号令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报告省经贸委及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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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以及回收拆解流程实施监督管理,堵塞销赃和报废汽车流入社会的渠道,要建立健全良好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提高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管理效果。要督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内部安全保卫、查验登记和可疑情况报告等规章制度,并进行经常性的治安检查,加大查处收赃、销赃、窝赃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同时协同其他职能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将报废汽车回收的要求纳入车辆年检的内容,严格汽车牌证管理,以使报废汽车拥有单位和个人了解报废汽车的报废程序和要求;要加大路面巡逻检查力度,加强对超期汽车,无牌、无证、假牌、非法拼(组)装机动车的查处工作,对查扣的报废机动车要按规定送交有资质的回收企业报废拆解;在机动车强制报废期满2个月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应当公告号牌、行驶证作废;在每
年年末应及时将下一年度报废汽车车主、车型、具体车牌号(包括非营运报废汽车)等信息通报当地经贸部门,由当地经贸部门通知当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通过网站公布报废汽车相关信息,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条件的可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合署办公,以方便车主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对出售、赠与或者其他方式转让以及自行拆解报废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在办理登记注册时,要严格执行登记注册前置审批许可规定,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的,不予核准汽车回收拆解的经营范围。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当地经贸、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工商部门做好查封、取缔工作。
  (四)交通部门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对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防止汽车维修点收购拆解拼装报废汽车。公路规费征稽部门要协助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做好有关的查档工作。注销公路规费必须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注销登记回执和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进行严格审核,防
止和查处漏交、不交养路规费及用虚假资料注销养路规费登记的行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管理,严禁报废车辆从事营运活动。
  (五)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切实搞好报废汽车的回收、拆解,自觉维护报废汽车回收秩序。未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跨地区设立回收网点和代办点。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处理全过程运行台帐,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坚持一车一档的原则,按照《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发放管理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填报和报废汽车回收的统计工作,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交售或留用报废汽车的,回收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严禁买卖或者伪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行为,不准以收费代替回收报废汽车,凭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不得委托不具备回收资格的单位或者非本企业职工个人承办回收业务。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一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要加强从业人员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思想素质、政策素质和业务素质,树立为顾客服务的思想,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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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强自律,规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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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报废汽车的交售,必须交当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处理。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向事发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交售汽车的,车主应持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资料向车辆报废地公安机关车管部门申请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凭该证明向注册地公安机关车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二)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在交售报废汽车的同时,应按规定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书、号牌和行驶证。
  (三)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汽车时,首先核对发动机号、车架号,对整车附号牌以回收企业为背景进行拍照存档,然后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核对档案资料,核对无误后立即进行解体(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车管部门的监督下解体),解体后还需拍照、刻录光盘存档。
  报废汽车回收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当期废旧金属市场价格,扣除场地费、运输费、拆解费、环保处理费和非金属总价的损能费等计算向车主支付,同时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违反报废汽车回收的基本计价原则擅自提高收购价格而造成不良后果被举报的回收企业,由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核查,该回收企业必须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拆
车后废旧金属及回用零配件的去向,详细说明拆车利润的构成。经核查有违法或违规事实的,由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回收企业在收车后七日内将车主填写的注销登记申请表、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相关资料专人送公安机关车管部门。车管部门要在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签注注销证明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对国家规定了强制报废期的车辆,未交售给回收企业拆解并提交《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牌证后离境车辆除外)。因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应严格审核车主提交的可以证明车辆灭失的相关材料。
  (五)车主在不欠养路费的情况下,由回收企业代理车主到公路规费征稽部门办理养路费注销登记。公路规费征稽部门凭回收企业开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车管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原件及报废汽车相关资料办理养路费的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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