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政体概要

法国政体概要
法国政体:
在法国,总统议会都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理一职由议会的多数派出任。由于过去实行的是总统7年制、议会5年制,不同的选举时间,总统和议会多数派就可能不是来自同一阵营,因而造成总统和总理二人一个来自左派,一个来自右派,形成左右共治的局面。这也是法国政坛独特的现象。
半议会半总统制
19461958年的法兰西第四共和国时期,法国的政体是议会制,即全民选举国民议会议员,由国民议会中占席位最多的党派出面组阁。那时候总理大权在握,总统只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没有任何实权。由于议会内党派众多,而且议会有弹劾政府的权力,因此一不小心,多数派联盟便会分裂,造成政府倒台。在第四共和国存在的短短12年间,共更换了20届内阁!政府的频繁更迭造成政局不稳,国家动荡。 1958年,曾因反对议会制而退出政坛的戴高乐上台,建立了法兰西第五共和国。他重返政坛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制定总统
制。出于稳定政局的目的,他继承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时期总统任期7年的传统。他一方面削弱了议会的权利,剥夺了议会任命总理和批准政府组成的大权;另一方面大大增强了总统的职权,甚至赋予总统在非常时期可以解散议会、进行全民公决等权利。1962毛向辉年他宣布法国总统应由全民直选产生,并于1965年当选为第五共和国第一位直接选举出来的总统。然而,第五共和国的政体并非绝对的总统制,议会对总统仍有制约,主要是:议会可以弹劾政府,迫使其下台;对议会通过的法律,总统须在15天内签署,最多只能让议会复议一次;总统不得在一年之内两次解散议会。
左右共治
在这样的政体下,总统只有得到议会多数派支持时,才能充分行使权利,反之,只能与反对派分享权利,把总理一职和组阁权交给政治对手。
实行半议会半总统制政体的初期,反对党势单力薄,总统的执政地位稳定,长达7年的总统任期又使其能够充分施展手脚,总统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
活跃在法国政坛上的主要政党是右翼的保卫共和联盟和法国民主联盟以及左翼的社会党和
共产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法国左翼力量迅速上升,形成左右两大派旗鼓相当的局面。此时,一个新的问题显现出来:由于总统和议会任期不一致,因此无论是总统选举还是议会选举后,都有可能出现总统与议会的多数派分属不同派别。 1986年,前总统、来自左翼社会党的密特朗执政时,由议会多数派产生的政府属于右翼阵营,法国从此出现了左右共治的局面。自1997年以来,国民议会一直被若斯潘总理所属的左翼势力所控制,而希拉克总统则属于右翼政党保卫共和联盟。
总统任期改革
1986年以来,法国已历经3共治共治期间总理、总统相互牵制,难以放手施政,严重影响效率。20006月,法国议会以绝对多数通过政府提出的关于总统任期5的修宪法案。同年9月举行的全民公决中,赞成票占了732%。呼吁多年的法总统任期改革终于得以实现。
从今年开始,法国总统选举和议会选举同步举行。现在,希拉克已连任总统成功,下个月,法国还将选出577名国民议会议员。在短期内的两次选民投票中,出现截然不同两种结果的可能性很小,这就使得左右共治的可能性大大减少,但也不意味着从此彻底消逝。
法国立法体制的突出特点是,在中央与地方的纵向权力关系上,强调的是中央集权,而不注重地方分权;在立法权与行政权的横向权力关系上,强调的是总统的行政权,而不注重议会的立法权 。这就是法国立法体制所具有的中央的总统集权的特征。
    法国的议会及其立法职权
    法国现行宪法规定,议会实行两院制,下院为国民议会,由直接普选产生577人组成,任期5 ;上院为参议院,321名议员由选举团间接选举产生 ,任期9年,每3年改选三分之一。根据法国宪法的规定,议会每年依法举行两次例会:第一次会议从102日开始,会期是80天,主要讨论预算;第二次会议从42星光大道白婧日开始,其会期不得超过90天,主要从事立法。1995年法国议会对会期制度进行了改革,每年改为一次例会,从每年10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一直持续到来年6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在19981999立法年度的会期中,国民议会开会的天数达到115天,开了295次会议,共计1129小时。
    常设委员会的功能是:1、按照自己的权限审查有关的法案和提案;2、对法律和预算法的实施进行监督;3、收集和了解有关信息,以便提供议会作为对政府监督的依据;4、举行听证会,要求高级官员、政府成员或代表甚至总理回答提问。常设委员会工作量大,十分繁忙,平均每年要召开350功放摩机400次会议。
    1979年法国在两院中设立了欧洲事务理事会。该理事会的职能和作用在1990年做了调整。每个理事会有36名成员组成,成员是根据议会党团的力量对比关系任命的。政府、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都可以就有关欧洲共同体事务的议案向该理事会提出咨询。法国议会两院权限相似,都可以提出法案和修正案,审议并通过法案,提出质询,但是,国民议会享有优先审议财政法案和提出不信任案的权力。现行宪法对议会的立法权只做了原则规定:所有法律均需议会通过,但从宪法的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看,议会的立法权无论在立法范围或立法程序方面都日益受到限制。法国宪法为了使政府能够自由行动,而明显地缩小了议会的权限。例如,宪法第34条的规定划分了法律事项和命令事项的范围,把法律事项逐一列举出来,以作为议会立法的权限范围 法国是大陆法系发源地,其现行司法制度是在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后逐步建立起来的,是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资本主义所有制的重要制度。1789年法国大革命前,封建国王集行政立法司法于一身,朕的意志即法律。法院和司法人员依附于国王,无独立审判活动,封建主在其领地内各行其是。法国大革命推翻了封建专制制度,以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为原则,逐渐建立起资产阶级的司法体系。19世纪初,拿破仑一世主持制定了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一系列重要法典,设置了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确立了司法人员的独立地位,使法国司
法制度自成体系和完备起来,形成全国统一的司法体系。 资产阶级革命比较彻底的法国从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到现在已二百多年,在这期间由于国内外阶级斗争尖锐复杂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不断变化政治风云多变国家政权也多次更迭共经历了两次封建王朝复辟、两次帝制和五次共和。先后顾布了十二部宪法尽管各个时期宪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尽相同,但其所确认的政体都是服务于个国家的阶级本质的需要。法国现行第五共和国宪法所确认的半总统制的政治体制就是在法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垄断资产阶级为了缓和国内外阶级矛盾加强统治。同时适应历史上传统的多党制、议会制的特点所采取的下种加强行政权力的新整体。
 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的主要特点:
削弱了议会的权力加强了总统和内阁的作用总统成为国家政权的核心。正如法国第五共和国第一任总统戴高乐将军在1962EVP104日的电视讲话中谈到该部宪法的主要特点时说的使法国总统成为法国的元首和向导,如果没有这个特点宪法就会变得和过去一样。但是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却不是美国式的总统制,而是具有议会制特点的总统制。因为划分政制的标准不是以总统和议会权力大小来划分而是以立法和行政的关系来划分。例如美国是三
权分立的国家美国的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内阁不是由选择产生而是由总统任命、对总统负责。美国的总统和国会分别由选择产生所以美国总统不对议会负责,而对选民负责。这样议会就不能通过对总统的不信任案而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又如英国是典型的议会制国家。首相仅是政府首脑英国女王才是国家元首。英国的内阁首相、大臣都是从议会中产生主要阁员都是议会议员所以内阁要对议会负责如果议会对内阁不信任时内阁就要辞职或宣布解散议会。法国现行宪法规定的政权组织形式与美英两国均不同。宪法赋予了总统很大的权力总统是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不是从议会中产生所以总统不受议会控制也不需对议会负责内阁议员首先是总理都是由总统任命。总统虽然只是国家元首但是在实际上政府要接受总统的控制和支配,因此总统实际上也是政府首脑。从这一点上看法国和美国政权组织形式有相似之处具有总统制的特点但法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又保持了内阁要对议会负责的议会制的基本原则。法国宪法第20条就作了规定政府对议会负责、如果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同样产生两个结果政府辞职或议会解散。所以法国现在的政权组织形式既具备了总统制的特点又具备了议会制的基本原则,正因为如此jeanette lee所以戴高乐将军称之谓既是议会制又是总统制的半总统制。这种宪政体制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总统权力扩大 地位提高  总统不再像第四共和国那样是“ 宪法上的残废者了” , 而是以宪法上最高实力机关出现在整个国家机构中处于主导地位是国家权力的中心所在而且法国总统不仅是国家元首也是实际上的政府首脑由第四共和国的虚位总统转变为实权总统这就保证了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营和国家统治的差续性。根据法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共和国总统任命总理总理辞职时有任命继任者的权力总统经总理的建议任免政府其他成员总统有时对议会提出的法律的再议请求权国民议会解散权军队统帅权以及在共和国体制民族独立领土完整或条约实施遇到重大威协和国家权力正常行使受到阻碍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力等。对于法国总统的上述权力美国总统也具有其中的大部分权力但美国总统木具有解散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的议会的权力只有抵准和否决议会议案的权力而国会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推翻总统的否决见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条第七款第二项这条款的规定体现了国会和总统相互制衡的关系就总统有权解散国民议会来说法国总统比美国总统的权力还大。英国女王的权力只是虚有其表从法律上看可以说是英王独揽大权,但实际上英王早已成为徒有虚名而无实权的国家元首咬她的活动多数是属于礼仪性质的。英国的君立宪政体由于英国袭断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已经完全资产阶级化了。所以实际上英国采用的是议会制的政权组织形式。总之法国总统在宪法上在实际中的地位十分强大,握有高于政府议会之上的巨大的权力。
2、议会的权力大大削弱议会在立法权、财政权、对政府的监督权方面都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已无法与总统和政府相抗衡在立法方面法国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 政府为实施纲领起见得要求议会授权它在一定时期内以法令对于通常属于法律范围内的事项采取措施。上述法令经征询行政法院意见后由内阁会议予以制定” 。这一条款说明政府可以要求议会授权政府以法令的形式委任立法而且不用等议会批准该项法令就可以生效实施这些法全的内容通常是属于法律范围内的事项本应是属于议会的立法权。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政府在立法上有一定的权力它是扩大行政权力缩小立法机关权力的一种表现。
在财政方面法国现行宪法第47条规定“ 议会依照组织法所规定的条件对财政法案进行表决。如果议会未在七十天作出决定,草案的规定得以法令予以实施” 。这一条款也说明政府在财政立法上有一定的权力。
 在监督政府方面法国现行宪法第50引江济淮工程条规定“ 当国民议会通过不信住案或其他不同意政府的施政纲领或总政策说明时总理必须向共和国总统提出政府辞职” 。但是宪法对议会行使时内阁的不信任投票权规定了限制既国民议会要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必须有十分之一的议员签名必须在提出四十八小时后进行表决而且只有在得到国民议会全体议员多数同意时
才能成立。同时内阁总理经内阁议会审议后可以向国民议会提出附带法案的信任案。此时如果国民议会在24小时内没有提出不信任案该法案即视为通过。这些条款都对议会监督政府的权力作了一定的限制而这些限制性规定进一步保证了内阁的稳定避免了以往政对出现的那种风雨飘摇经常更替的危机。
在这一方面法国和英国有相似之处但是由于英国内阁由在议会下院中占多数议席的政党领袖担任首相并由他她提出阁员名单己成为宪法习惯所以虽然按照宪法惯例英国内阁对议会下院负连带责任遇到失去下院信任时应集体怠辞职但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情况是很少发生的。
启示:
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制度下,财政都是个大问题。财政、税收实际上是一国政治的全部经济内容,因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政治不过就是决定公共物品提供即公共资源配置(包括收入再分配)的社会机制。财政、税收不仅是由国家政体的性质决定的,而且还是由与国家政体相适应的政体形式决定的,它与市场经济制度的作用发挥、国家自由民主制度的构建、人民的主人翁地位的确定、现代法治的形成等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所
有大事都密切相连。向谁收税,收什么税,收多少税,怎么收税,公共资源的配置方向和数量界定,税收、预算权如何分配,如何决策,通过什么程序决策等等,根本就不是什么纯粹的经济问题,而是关系到宪政、民主、法治的政治大问题。既然是大问题,它显然不能仅仅依靠税种设置税率调整费改税之类的具体措施来解决,而是要在重新界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重新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税收自主权和预算决定权,构建财政民主制以体现宪政民主的经济内核,真正实行纳税人对政府财政活动的直接监督等方面进行实质性的革新,而这些都不是纳税人簿记上改个科目、把几种费合为一种税的小打小闹,而是政治改革、社会改革的大问题。当年路易十六就是因为看不到财政问题之,不具备解决大问题的大思路和大策略,所以才失败,所以大革命才会发生。这条经验极其重要,对于那些正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社会改革来说,是足资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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