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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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11.21
【字 号】京建管[2009]845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张家口医学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京建管〔2009〕845号)
各区(县)建委、开发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审批质量,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我委决定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公示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将通过北京建设网公示其基本情况、人员情况及代表工程业绩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0天,对在公示期内收到实名举报的,严格进行核查。
基尔霍夫定律教案  二、实行工程业绩核查制度
  (一)企业申请晋升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时,其申报的本地工程业绩,应提供经备案的施工合同。
  属于本市施工合同监管范围的工程项目,通过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的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其备案情况,同一项工程记分达到12分时,其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点线面之间的位置关系
  如依据现有行政信息资源无法查询工程备案信息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知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县)建委对工程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市属各集团(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由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对工程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二)企业申请晋升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时,其申报的外埠工程业绩,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向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实情况。编者的话
  (三)涉及到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和电力等专业的工程项目,由相关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核查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7:22: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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