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GBT-9462—1999

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GBT-9462—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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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塔 式 起 重 机 技 术 条 件  GB/T 9462—1999
前   言
  本标准是对GB 9462—1988《塔式起重机 技术条件》版本的修订。修订后的标准,对塔机的设计、制造和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期使我国塔机总体水平更加接近国际水平。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尽可能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和国际标准。
输液恒温器  本标准取消了1988年版本的产品质量分等规定内容,并将GB/T 10057—1988《塔式起重机检验规则》适当修改后并入本标准。
  本标准采用了ISO/DIS 12485-3《起重机 稳定性要求 第3部分 塔式起重机》的内容。由于是国际标准草案,本标准将此部分内容作为标准的附录,以便于修改与取舍。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新设计塔机的抗倾翻稳定性及防风抗滑安全性应符合本标准规定(不再按GB/T 13752—1992规定),已批量生产的塔机应在三年的过渡期内做到符合本标准规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T 9462—1988及GB/T 10057—1988。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机械设备与车辆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建筑机械综合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建设部北京建筑机械综合研究所、建设部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沈阳建筑机械厂、四川建筑机械厂、北京建筑工程机械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耀庭、许武全、梅昆、周仲、唐安立、程昌永、钟晓沧。
  本标准委托建设部北京建筑机械综合研究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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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的主要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建筑用塔机。其他用途的塔机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配备有塔式起重装置的汽车、轮胎和覆带起重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引用标准见附录D(标准的附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安全操作距离 safety pass clearance
  塔机运动部分与建筑物或建筑物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
3.2 工作状态 ctate in service
  塔机处于司机控制之下进行作业的状态(吊重运转、空载运转或间歇停机)。
3.3 非工作状态 ctate out of service
  已安装架设完毕的塔机,不吊重,所有机构停止运动,切断动力电源,并采取防风保护措施的非作业状态。
4 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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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工作环境温度为-20~40℃。如有特殊要求,按用户和制造厂的协议执行。
4.1.2 安全操作距离不小于0.6 m。邵晰
  塔机上任何部件距高压输电线最小距离应符合GB 5144的规定。
4.1.3 塔机的利用等级、载荷状态应符合设计规定的工作级别。
4.1.4 工作电源电压的允许偏差为其公称值的±10%。
4.1.5 用于制造塔机的材料,应有材料生产厂的出厂合格证明书,并符合GB/T 13752的规定。无出厂合格证明书者,应取样试验,其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应符合标准。
  采用GB/T 13752规定之外的材料,应有可靠的理论或试验依据,并有塔机制造厂技术部门的认可。
4.1.6 塔机的抗倾翻稳定性和防风抗滑安全性应符合附录A(标准的附录)的规定。
4.1.7 塔机应按GB/T 17807规定进行钢结构应力测试,并符合标准的要求。
4.1.8 塔机应按GB/T 17806规定进行可靠性试验,并符合标准的要求。
4.1.9 塔机在进行工业性试验时,其实际运转时间不应少于500 h。
4.1.10 塔机的性能参数应符合JG/T 5037的规定。
4.2 整机
4.2.1 安装、拆卸
4.2.1.1 塔机轨距允许偏差为其公称值的±0.1%,但最大偏差为±6 mm。
  塔机安装前,钢轨顶面纵、横方向上的倾斜度为2.5/1000;塔机安装后,该倾斜度为5/1000。
  钢轨接头与另一侧钢轨接头错开,距离不应小于1.5 m。
  钢轨与车轮的匹配应符合GB/T 13752的规定。
  轨道基础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144的规定。
4.2.1.2 固定式塔机的混凝土基础设计,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2.1.3 地下不浇注基础的固定式塔机(含用支腿工作的塔机)工作场地与水平面的倾斜
度为2.5/1000,地面许用压应力应符合GB/T 13752的规定。塔机的支腿应能单独调节,水平、垂直方向都必须可靠地固定。
4.2.1.4 快装塔机在架设、放倒、变换结构型式及拖运时,应保证自身的稳定性。使用说明书应详细规定架设程序和方法、操作要求与安全措施。
4.2.1.5 非快装塔机应详细规定安装顺序。每个吊装部件都应给出吊装位置、轮廓尺寸及重量,并根据需要设置连接装置,如吊环、销轴等,要保证安装过程中各种状态下的稳定性。
4.2.1.6 塔机上应设置安装平衡重、压重的合适位置及可靠的固定方法。
  平衡重和压重的重量、形状和尺寸,应符合吊装和固定的要求,并能承受规定的载荷而不损坏。每块平衡重、压重都应在本身明显位置标出重量。
4.2.1.7 安装、爬升或顶升作业时,在塔机的最大安装高度处的风速不大于13 mm/s,当有特殊要求时,按用户和制造厂的协议执行。
4.2.1.8 塔身、顶升套架升降速度不得大于0.8 m/min,顶升时机械与液压系统都应安全可靠。
  导轮和导轨的径向间隙为2~4 mm。顶升部分上升或下降时,应设置防脱装置。
4.2.1.9 塔机安装到设计规定的基本高度时,主要性能参数对公称值的偏差为:
  a)空载时,最大幅度允许偏差为其公称值的±2%,最小幅度允许偏差为其公称值的±10%;
  b)空载时,最大幅度处的起升高度不得小于公称值;
  c)尾部回转半径不得大于其公称值的100 mm;
  d)支腿纵、横向跨距的允许偏差为其公称值的±1%;ipda
  e)塔机整体拖运时的宽度、长度和高度均不得大于其公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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