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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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209:04:49响带动每名干警。3、教育培训工作县委政法委要政法干警教育培训中心建设,制订可行的教育培训计划,健全规章制度,分期分批对干警封闭轮训,每两年对全体干警轮训一次,努力一警多能、发展。教育培训经费要列入县财政预算。凡新录用的干警和新接收的军转干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支持鼓励干警参加学历教育,2005年政法关于“十五”期间干警学历的要求。岗位练兵活动,干警实战技能。二、政法班子、干部队伍建设4、政法班子建设。政法各党组(党委)要“集体、民主、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和决策机制,凡涉及全局工作、人事、经费等重大问题,经党组(党委)集体决定。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的“八个、八个反对”的要求,着力解决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作风、干部生活作风、执法作风的问题。、选准配强政法干部。政法各的干部符合“三法两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那些德才兼备、实绩、公认的同志选拔到岗位。要市委沧发[2000]4号文件规定,程序和职数选拔配备干部。6、规范政法干部双重管理审批程序。的职数配备规定,政法享受科级待遇政法干部、审判员、检查员、侦察员和司法助理员的任免,由县委政法委方案,经县委组织部与县委政法委考察,任免意见,县委组织部报县委审批。政法科级实职干部由县委意见报沧州市委政法委审批,审批后的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司法局局长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定程序。政法各股级干部的任免,经县委组织部(人事局)核准干部职数后,由县公、检、法、司党组(党委)方案报县委政法委考察审批,并报县委组织部(人事局)备案。审判员、法庭庭长、检查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王朝云
、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由法院、检察院方案报县委政法委考核审批后,报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更多精彩来自“秘书不求人”)各镇(乡、场)政法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副书记兼任,政法委书记、综治办主任的任免由乡镇党委意见报县委政法委批准,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凡不符合报批任命的干部,一律不予承认,行使拟任职位的职权,晋级,不予法官和检察官评定。7、推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聘任、交流、回避制度。政法各中层职位空缺,除特殊岗位经批准外,一律竞争上岗公开选任。专业性较强的职务聘任制,聘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续聘任。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规定条件、程序破格提拔。政法各班子(不含正职)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原则上要轮岗或分管工作,符合干部交流回避规定条件的干部,交流或轮岗。8、《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免职、辞职、降职的规定。干部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免去现职。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重大损失或恶劣,或队伍管理不严、屡出问题,或对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的,本人应引咎辞职;因工作能力较差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要降职使用。9、对年轻干部的培养使用。县委政法委要后备干部人才库,后备干部按班子职数正职1:2、副职1:1的。要对后备干部系统培训。提拔干部要从后备干部中选拔。三、政法队伍规范化建设10、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政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从制度上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县公、检、法、司法班子副职,符合条件的享受县委、县各部、委、办正职待遇(称谓是正科级审判员、检察员、侦察员、司法助理员)。派出所是公安局设置的派出机构,受公安和管理,司法所
为县司法局在镇(乡)的派出机构,司法所人员的组织人事关系由县司法局直接管理,工资、经费纳入县财政管理。派出所所长、员、法庭庭长,司法所所长工作成绩的一线干警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副科级待遇(称谓是副科级审判员、检察员、侦察员、司法助理员)。依据劳人薪[1998]5号文件规定,县法院、检察院人员的职级待遇。省、市政法机关内设机构和职位设置称谓,规范全县政法机关内设机构和职位设置称谓。11、把好政法队伍的入口关。要凡进必考(考试、考核)的原则。今后政法各招录科员的工作人员,一律参照冀青字[2003]88号文件规定招聘制和省级考试录用制度。补员主要从全国司法考试的全日制政法院校毕业生中招聘。12、疏通政法队伍的“出
口”。县委政法委要会同县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制定政法干警开除、辞退工作实施意见。今后,每年对干警一次资格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不合格者离岗培训,培训后仍不合格者予以辞退。政法各都要适合做政法工作的干警清理辞退,政法队伍的纯洁。13、科学配置警力。政法各要省、市政法干警配置方案的要求,会同县编办对全县政法编制情况调查,符合我县的政法干警配置方案。政法各要与组织人事、编制密切,按编制要求将现有空编补满,并精简机关,充实基层和一线警力。14、规范奖励和惩戒。政法各要会同县纪检、组织、监察、人事、财政、工会等制定本系统奖励和惩戒实施办法,对奖励和惩戒的、条件、种类、政治经济待遇、审批程序等规定,把政法机关奖惩工作纳入组织人事和工会等奖惩序列。四、政法队伍的内外监督和管理15、和监督管理。县委政法委要政法机关的党内监督。案件和督办工作,组织经常性执法检查,坚决纠正执
政府监管>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政法要从决策和等环节,强化班子内部监督,对干部是主要干部的监督。干部述廉、评廉、组织考廉制度。深化审务、检务、警务、政务公开,执法监督机制。假案、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干警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配齐配强内部纪检、监察、督察、法制、法纪力量。加大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政法委要人大、政协和社会监督。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意见和建议,要规定办理。聘请执法监督员、警民制度等,健全性监督络,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大执法监督的宣传,的舆论监督。16、从严治警,整肃纪律。政法委“四条禁令”、公安部《五条禁令》和省委政法委及县委政法委制定的《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度》,经常性地组织纪律作风整顿和执法检查,整肃纪律、刹住歪风。加大明察暗访,对纪律情况的检查督导。举报、控告、申诉等,专人办理,并回复当事人。加大对干警违纪案件的查处,对干警违纪案件,要组织力量调查,对严重违纪的人员严肃查处,坚决清理出政法队伍。政法各干部,都要敢于碰硬,敢于,对隐情不报、包庇袒护的,要追究和责任人的责任。五、健全和政法工作保障机制17、大要案金制度。安排不少于50万元的大要案金,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大要案金由县委政法委和财政局监管和统筹安排。政法申请使用,当年结余留作下半年使用。18、政法、综合治理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安排8万元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项事业费(按全县每人每年不少于0.2元的标准计算)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综治专项事业费由县财政局监管,县委政法委、综治办统筹安排使用,用于全县的政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稳定工作。19、政法经费保障机制。政法所需经费由财政支付,干警工资、津贴按时足额发放,严禁拖欠。要将政法的基础建设纳入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强警工作,逐年加
大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和络、交通、通讯等装备建设的投入。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款收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禁下达罚没款指标,严禁使用涉案当事人或的钱物。20、从优待警政策。政法干警年休假制度。政法干部特殊补助金制度。凡在与犯罪分子做斗争中牺牲在一线的政法干警,牺牲、殉职或因公严重受伤、残废的干警及特困干警家庭,要数额的特殊补助紧。政法干警因公负伤和牺牲人身保险制度,每年组织政法干警一次体检,保险、体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医院要健全救治政法干警绿通道,因公负伤及患有严重疾病的干警救治。县见义勇为资金会,对见义勇为者奖励和资助。六、党对政法队伍建设的21、充实政法委的工作力量。要充实县委政法委的力量,政法委书记、综治办主任由于县直各部、委、办的正职干部担任。县委政法委编制数按全县现有干警总人数的3%配备,要政法委工作力量,使其职责,协助党委及其组织管理政法班子和政法干部队伍。县编委要专题会和发专件的督导。22、政法委机设。县委政法委及政法各设立政治处,政治处主任由同级政法副职兼任或由同级副职干部专任。要设立纪工委,对政法干警违纪问题的教育查处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23、镇乡综治办建设。镇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应由同级党委副书记兼任,武装部长、派出所长、司法所长、法庭庭长可兼任副主任。办公室要配齐、配强专职干部,镇(乡、场)综治办编制单列,从镇(乡、场)在编人员中调剂,不少于2—3人编制,此
受话器
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并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24、抓好机关形象建设。县委政法委要抓自身、带系统的责任意识,职责,抓好机关形象建设。要从制度建设入手,理顺工作关系,机关的
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要实践,勤于调查,性地工作。25、对政法队伍建设的。县委政法委要提请县委、县政法队伍建设,每年一次政法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党政主要同志要解决政法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主管政法工作的同志要投入足够的精力抓政法队伍建设,政法各班子都要一岗双责的责任。纪检、组织、宣传、人事、监察等要与政法密切,抓好政法队伍建设。严禁调动政法干警法定职责以外的事务。不职责,政法队伍重大问题的,要严肃追究的责任。26、政法党组织建设。政法党组(党委)自身建设,各基层政法派出机构(派出所、法庭、刑警中队、司法所)符合条件的要党支部。联合专案组工作超过1个月的,临时党支部。各级党组织是基层党支部,要战斗堡垒作用,好抓党建带班子,抓党员带队伍的政治责任。27、政法宣传工作。团结、稳定、鼓劲和证明宣传为主,宣传稳定和社会治安工作所的成就,宣传政法战线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弘扬正气,鼓舞斗志,震慑犯罪。宣传要。政法要运用载体与新闻媒体密切,加大宣传。要政法宣传工作纪律,重大案件报道审判制度。政法各要通力协作,在县委、县的下好稳定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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