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诉书的补充说明

对申诉书的补充说明
尊敬的河南省检察院民行处:
为便于检察官对本案案情、事实经过及证据出处和时间节点上有一个便捷、清晰的了解。现将部分相关证据材料依照时间顺序排列作以补充说明以供审阅。
敬请关注:漯河石化集团公司与南阳市鑫地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合作项目“名称的演变”过程。
1、2001年6月28日漯河石化集团公司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企业标准是Q/LHSH001—2001,备案的项目名称是“车用清洁甲醇汽油”。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备案号为Q/41BA1033—2001。
2、2004年元月1日漯河石化集团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内容是:特授权委托张安民同志在河南南阳地区就我集团公司“车用清洁甲醇汽油”项目寻联营、合资、合作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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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4年12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84号令发布并实施了“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在全省范围内推广车用乙醇汽油的开始使用。严令禁止添加甲醇的车用甲醇汽油和其他车用汽油类燃料油的生产与销售,并明确规定车用乙醇汽油的调配与市场供应工作由中国石化河南省分公司负责。
4、2005年3月11日,河南超越能源有限公司在开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企业标准是Q/HNCY01—20
05,项目名称是<;车用清洁醇醚汽油燃料>。开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备案号为:Q/4102BA08292005。本标准第6.0项规定:本油品只用作点燃式内燃机的燃料,不得做任何其他用处。张鸣岐
汽车的汽油发动机正好是点燃式的内燃机,该油品的用途与汽车的汽油发动机完全相匹配,这不是一种巧合,而是设计策划出的一个项目“精品”。
5、2005年9月19日漯河石化集团公司[2005]090号文件发布的内容是:关于加强河南、安徽“醇醚汽油”推广区营销管理的通知:其中第一项在区域划分的指导思想中明确提出要积极努力地将他们的利益之本——“醇醚汽油”推广到河南、安徽的各个加油站。漯河石化集团公司派生出的河南超越能源子公司已将此母公司的“车用甲醇汽油”变身为“车用醇醚汽油燃料”。
6、2005年9月28日漯河石化集团公司与南阳市鑫地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合作协议,项目名称是“车用清洁醇醚燃料技术”、合作方式:“技术转让”。
7、2005年9月28日漯河石化集团公司和该公司技术推广中心,向南阳市鑫地石油设备有限公司颁发了“加盟授权证书”一份,其内容是:同意在加盟区域内按技术要求,管理模式进行新能源——车用清洁醇醚燃料暨车用清洁甲醇汽油技术的运作(生产、销售)。
8、2005年12月16日漯河石化集团公司和河南超越能源有限公司共同对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单位出具证明书一份。内容是:兹证明河南超越能源有限公司系河南漯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在河南省工商局注册登记,企业住所在历史文化名城——开封故都。
9、2006年6月6日河南省南阳油田公安局消防科豫油公消验字[2006]第6号:关于南阳市鑫地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车用醇醚燃料”改造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指明的是“车用清洁醇醚燃料”而非工业用、农业用的醇
醚燃料。这是该公司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的项目名称。
10、2006年10月10日漯河石化集团技术中心对张安民又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其内容是:兹授权委托张安民同志负责我集团公司在南阳地区合作单位调配车用醇醚汽油(醇醚燃料)的技术实施和监督工作。
11、2007年4月12日南阳市宛区环建[2007]30号,建设项目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名称是:车用清洁醇醚燃料生产,建设单位:南阳市鑫地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写明的仍是车用燃料,而非:工业或农业用的燃料油。
12、2007年4月26号漯河石化集团公司对南阳市安监、技监、工商等部门的公函称:漯河石化集团公
司南阳分公司系我集团公司在南阳设立的分支机构,宗旨在该地区调配推广我集团公司专利核心技术项目产品“醇醚燃料”。
13、2007年5月8日漯河石化集团公司给南阳市安监、技监、工商及相关部门的公函一份,内容是:我漯河石化集团公司“南阳分公司”与“南阳市鑫地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合作的“醇醚燃料项目”<;又名:车用清洁甲醇汽油、车用清洁醇醚汽油>,其核心技术完全由我集团公司提供其生产调配技术及产品质量均由我公司负责。按河南省技术监督局批准的企业标准Q/41SH001—2001检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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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06年12月26日—2008年3月15日期间,漯河石化集团公司和南阳市鑫地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之间合作的车用甲醇汽油、车用醇醚汽油燃料项目对于违反河南省政府[2004]第84令应该是明知的,且由于漯河石化集团公司的不诚信也曾使南阳市鑫地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在经济上吃过亏的。但不能因为自己吃了亏就再用欺骗的办法坑害别人,而寻新的替
罪羊,这也正是鑫地公司和李玉桓的错误之处。谁有错误就应承担纠错之责,这不分职务高低,级别大小和头上有多少光环。(见二审卷宗73—85页,二审开庭以后被告方提供的经营资料及市场预测)。这些材料以前我是看不到的,在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复印材料时才震惊地发现。
15、2008年4月19日—2010年3月15日,我与南阳市鑫地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及李玉桓共签订四份“醇醚燃料项目”的合作协议书,且在2010年3月15日同李玉桓签订第四份协议书期间,李玉桓又先后分别于
同年元月28日和11月19日与漯河石化集团公司又签订了两份“醇醚燃料项目”的合作协议书。在仅30个月的时间内李玉桓一个人就该项目签订的协议书竟达六份之多。
一个未经任何人授权可以任意改变该公司的经营运行轨迹和运作模式。本人可以多次下发授权委托属下人员交出或接收企业的经营场地、设备、设施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且该公司也依据其财务清算结果进行了反诉,多份由李玉桓本人签发的收到条上均明确署名鑫地公司及李玉桓的证据不在此累述。一个南阳市鑫地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的实力合作伙伴——幕后实际控制人的影像已经十分清楚地显现出来了,李玉桓不承担任何责任有悖中国的常理!
八年级英语教学案例16、2012年5月31日被申诉方鑫地公司在工商登记的经营项目中紧急变更注销了“醇醚燃料生产、销售”项目该项目合作期到2015年10月为止。2012年5月29日,鑫地公司是在接到了最高法院特快专递邮寄的“再审申请书”和“受理立案审查通知书”的两天时间内紧急注销的。时间之仓促与急迫,可见被申诉人对该项目的违法性是明知的。以往该公司
的年检均是在6月下旬进行的,时差不足一个月其急迫之情可以想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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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上述依时间顺序排列提供的双方无疑议的证据可以清楚地看到一个“项目名称”演变的全过程,是非曲直自在人心!
附注我对部分上述证据的个人理解:
证据①、②是漯河石化集团公司在漯河和南阳地区开展甲醇汽油生产、销售和扩大其经营规模的工作安排。
③省政府[2004]第84号令严格限制了漯河石化集团公司甲醇汽油的生产与销售,添加甲醇的车用甲醇汽油燃料在河南全省范围内列为“违法项目”。
④为逃避省政府第84号令的打击,漯河石化集团公司在开封设立河南超越能源控股子公司,企业申报项目名称中的“车用甲醇汽油”变身为“车用醇醚汽油燃料”。在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河南超越能源公司制定了自己的企业标准,并在开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为一个非法企业披上了一个“合法”的外衣,为漯河石化集团公司的非法产品脱变成了一个“新”的能源产品,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漯河石化集团公司董事长吴域琦的肩上为此又多出了一个河南超越能源公司法人代表的头衔。
⑤在享有了超越能源控股公司的项目产品后,漯河石化集团公司以[2005]090号文件撕下了脸上害羞的面纱,公然要把车用醇醚汽油燃料销售给中国石化、中国石油等石油公司和河南、安徽两省的各个加油站,与河南省政府第84号令进行了实际地对抗并玩起了文字游戏。
⑥、⑦、⑧则为漯河石化集团公司与南阳市鑫地公司的合作开始,漯河石化集团公司将开封河南超越能源公司的“车用醇醚汽油燃料”作为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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