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使用许可
1. 过渡期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专用校车应满足以下条件:
(1)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期间按照《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09)的规定,生产并注册登记的专用校车且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的,可以申请办理校车使用许可。
(2)2012年5月1日之后按照《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的规定,生产并注册登记的专用校车且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的,可以申请办理校车使用许可。
(3)学校(幼儿园)2012年5月1日之前购买并登记,按照《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09)规定生产的专用校车,可以申请办理校车使用许可,但在3年过渡期内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划逐步更换为按照《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规定生产的专用校车。
cze (4)2012年5月1日之后,幼儿园新购校车应严格执行《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的规定,并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要求。
小型变速箱 (5)2013年6月1日之后所有登记的新校车,应严格执行《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规定,并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
2. 过渡期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用于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的载客汽车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办理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应为学校自购车辆或校车服务提供者于2009年9月30日-2012年5月1日在车管部门注册登记且已经在教育及公安交管部门备案,一直用于接送学生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接送幼儿的车辆最大乘员数在45人以下,接送中小学生的车辆最大乘员数在56人以下。7座以下车辆和7座面包车不得申请办理校车使用许可。
(2)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应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要求;专用接送幼儿车辆应符合《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09)的规定。同时,申办车辆应按照《校车标识》(GB24315-2009)的规定喷涂统一校车标识,安装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装置,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教育部门监控平台、安装行车记录仪并保证车内外监控可实时传输,逃生锤、灭火器、急救箱齐全有效。未发生本车超过3万元的车损交通事故。
(3)申请办理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除购买交强险外,还应购买承运人责任险。
3. 专用校车和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的载客汽车应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相关流程办理校车使用许可。
4. 过渡期满后,所有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均应严格执行《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的规定,并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
5. 申请办理校车使用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
(1)校车标牌申请表,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盖章;
(2)学校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书》,校车服务提供者与学校签订的《校车租赁合同》《校车承运交通安全责任书》。
(3)校车申请报告,注明行驶路线及运营时间、驾驶人、安全员等基本情况。 (4)学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校车服务提供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申办车辆行驶证及登记证书复印件,校车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
(6)机动车保险复印件。会计 审计
四、驾驶资格
校车驾驶人应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申办校车驾驶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
1. 驾驶资格证明。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同时提供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驾驶人客运资格证明。
2. 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证明。
3. 无致人死亡或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证明。
氢氧化铁 4. 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证明。
5. 无犯罪记录证明。
大理日报电子版 6. 身体条件证明。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史,无酗酒、行为记录。
驾驶校车实行定人、定车制度,不得随意更换所驾校车。如需变更,校车所属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到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五、职责分工
1. 遵循依法管理、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各县、宿豫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并由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共同履行安全监督、管理、教育职责。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洋河新城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总责,由市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共同履行相应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