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2.26
【字 号】赣市府发[2013]5号
【施行日期】2013.0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安全
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市府发〔20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现将《赣州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际会计
  2013年2月26日
  赣州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赣府厅字〔2012〕205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的10座以上载客汽车。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前教育幼儿的校车,应当是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学生、幼儿专用校车。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校,包括学前教育机构。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生,包括学前教育幼儿。
  第三条黄豆苷元 本市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条例》《规定》及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校车应当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并喷涂、张贴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和赣南校车专用标识,按规定放置校车标牌、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五条 县级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的义务教育学生、学前教育幼儿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科学规划学校网点布局,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公共交通投入,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调整、撤并,应当通过举行听证会等多种有效途径,广泛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
  第六条直流变换器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校车原则上应纳入公司化管理。市政府筹措1亿元资金,为每辆新购置的校车补助5万元,县(市、区)政府参照市政府标准配套。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建立众监督机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二)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
人大释法  (三)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
  (四)加强对学校使用校车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五)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分。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在上下学等特殊时段,交通复杂、繁杂路段和学校门口拥堵路段,根据需要部署警力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二)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
  (三)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和专门培训工作,
校车驾驶人审验和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四)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的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违法行为。
  (五)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会同教育、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对各学校上报的校车行驶线路的公路路况进行勘察审批。
  (二)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
  (三)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四)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规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五)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严格按照事故查处“四不放过”原则(即“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者未严肃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周围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各类校车安全事故和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管理职责:负责校车服务专项补助资金审核、筹措和保障工作,确保校车服务专项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第十三条 学校所在地乡(镇)政府管理职责:
  (一)积极改善辖区内校车通行交通条件,确保道路畅通;
  (二)协调相关部门设置学生候车场所,设置站点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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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协调各站点负责人与随车照管人员完成交接,在学生候车期间和学生返回时维护交通秩序。
  第十四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校车安全工作责任,确保车辆的各项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提供校车驾驶人的资格证明;与校车使用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措施、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与校车使用学校约定随车照管人员。
  第十五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使用校车的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对校车和校车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及时督促办理相关手续,建立校车和驾驶人档案。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将责任书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灰铸铁牌号  (二)加强对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选好随车照管人员,杜绝超员现象。
  (三)加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对接送学生校车的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参加有关学习培训。
  (四)制定校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预警机制。明确发生校车交通事故后应急预案的启动、对伤亡人员的救治、责任追究以及报告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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