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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茶叶中的提取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0.07.31
【字 号】黑林草规〔2020〕18号
【施行日期】2020.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草原资源
正文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林草规〔2020〕18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经省林草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黑龙江省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7月31日
黑龙江省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
  (三)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在草原上修建旅游设施,修建永久性构筑物,按前款第一项规定办理审核手续,修建临时设施按前款第二项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 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应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公开办理。
  第四条 草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为保护草原资源,草原征占用实行年度总量控制,严格基本草原保护,严格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
  厦门理工学院陈蕾第五条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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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和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离子键第六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超过70公顷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
  (二)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70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依据省政府行政赋权要求,委托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行使省级审核审批权限的,按照有关委托规定执行。
  第七条 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省政府5号令),由市、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临时占用草原期满且未履行恢复草原植被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向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拒不履行恢复草原植被义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电网线路(通讯等)塔基、线杆用地的电网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在不改变草原属性前提下,可参照临时用地审批,由市、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由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建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笫六条的规定办理。
  笫一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1.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2.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奇魅植物酶  3.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4.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等。
  畜禽养殖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应严格按照养殖规模和各畜种控制标准确定草原面积。
  第九条 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者临时占用期限;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及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草原征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草原征占用申请,并按照黑龙江省政务服务平台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申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o
  第十二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者审批工作。1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 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
  第十三条 征占用草原单位或者个人向省级提交申请前,应向县、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草原征占用现场查验工作。县、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审查项目建设征占用草原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在一周内完成查验工作并指导项目申报主体组卷。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现场查验,查验人员应当不少于3人,其中应当包括2名以上(包含2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查验人员开展现场查验时,应按《征占用草原现场查验表》填报事项认真开展查验,组织被调查人员(草原承包经营者、使用权单位负责人)填写《调查问卷》,并核实占用草原补偿协议、村民代表大会召开等情况,拍摄拟征占用草原现场影像,填写《征占用草原现场查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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