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畜牧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方案的通知 功率因数测量电路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亲子沟通培训师【公布日期】2022.08.01
∙【字 号】黑农厅联发〔2022〕262号
∙【施行日期】2022.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畜牧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农厅联发〔2022〕262号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洛桑多吉
根据《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黑龙江省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14号)要求,为支持畜牧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促进畜产品供给能力稳步提升,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2022年畜牧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2年8月1日
2022年畜牧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
为解决畜禽规模养殖场、畜产品加工企业及畜禽粪污处理运营企业融资难题,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黑龙江省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14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上海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畜产品加工企业及畜禽粪污处理运营企业加快发展,强化财政金融政策协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发展畜牧业,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畜产品供给能力稳步提升。2022年,省财政统筹资金,对畜禽规模养殖场、畜产品加工企业及畜禽粪污处理运营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总贴息资金1.5亿元。STUDYON
二、实施范围
2022年贷款贴息项目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三、贴息时限、对象及标准
(一)贴息时限
对2021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存续或新增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补助。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新发生的贷款,按照发生贷款日至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二)贴息对象
1.奶牛:奶牛实际存栏1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乳制品加工企业。
2.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的肉牛规模养殖场。年实际屠宰加工2000头以上的肉牛定点屠宰加工企业。
3.生猪: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年出栏5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年实际屠宰加工5万头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
4.鹅:年出栏5000只以上鹅规模养殖场。年实际屠宰加工10万只以上的家禽定点屠宰加工企业。
5.畜禽粪污处理运营企业:企业具有注册资质,运营状态良好,用于发展畜禽粪污处理生产的贷款。
规模养殖场需要在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平台备案,并在智慧龙牧APP注册,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和数据。贷款来源必须为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合作社)、担保和保险公司支农业务、扶贫贷等正规渠道,贷款用于企业在我省生产发展。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应严格区分贷款用途,无法划分贷款用途的,可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畜禽养殖、畜产品加工的贷款规模。
(三)贴息标准
按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执行,如实际贷款利率低于报价利率,按实际贷款利率贴息。单体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实施程序
(一)县级组织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负责筛选和审核当地符合条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畜产品加工企业及畜禽粪污处理运营企业贷款贴息申请,逐一核实贷
款合同、贷款利率、付息证明、银行回单、贴息资金需求等并存档备查。确定拟贴息对象后,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出具申请文件,随附贷款贴息申请表和绩效目标申报表,一并上报市(地)农业农村部门复核汇总。
(二)市级复核汇总。市(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县(市、区)上报的申请文件、拟贴息对象、贷款贴息申请表和绩效目标申报表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复核,会同财政部门形成市(地)级申请文件,连同汇总后的贷款贴息申请表和绩效目标申报表于8月20日前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
(三)省级核定并下达资金。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各市(地)农业农村部门上报的计划贴息额度和资金需求进行汇总,依据省级资金筹措情况核定贴息标准,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资金。
(四)结果公示及资金拨付。省级贴息资金下达20日内,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再次核准合格畜禽规模养殖场、畜产品加工企业及畜禽粪污处理运营企业贴息额度,在当地及时公告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公告公示无异议后,向同级财政申请补助资金并及时、足额、据实拨付至项目单位。逾期不能兑付到项目单位的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厅收回。
(五)开展绩效评价。各县(市、区)加强项目执行监管,贴息资金到位后,及时梳理总结项目绩效完成情况,按照省级下达任务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并上报市(地)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市(地)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形成绩效评价报告,于11月2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将组织开展抽查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项目审核、申报、总结和绩效评价等各项工作。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政策宣传、项目公示等相关工作,确保项目资金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各司其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项目执行监管工作。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保障工作。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是项目责任主体,要加强与财政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抓好项目落实和绩效监管。要组织计划到位、监督管理到位、情况调度到位、宣传引导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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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宣传,阳光操作。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宣传引导,及时通知相关畜禽规模养殖场、畜产品加工企业及粪污处理运营企业测算和申报贴息资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保证各项措施和服务到位,做到补贴政策公开、绩效目标公开、补贴结果公开。
(四)规范执行,严格监管。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执行项目,强化项目监管。项目资金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建立严格的资金审批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占用挪用、套取补贴资金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
1.贷款贴息申请表
2.绩效目标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