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彦坤因与被上诉人登封市第五高级中学、原审第三人登封市教育体育局人事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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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07 
【案件字号】(2019)豫01民终2582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玉章赵俊丽邢永亮 
【审理法官】赵玉章赵俊丽邢永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彦坤;登封市第五高级中学;登封市教育体育局 
【当事人】张彦坤登封市第五高级中学登封市教育体育局 
【当事人-个人】张彦坤  中日韩有线一卞二苄三卞
【当事人-公司】登封市第五高级中学登封市教育体育局 
【代理律师/律所】李栋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张明丽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栋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张明丽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栋张明丽 
【代理律所】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彦坤;登封市教育体育局 
【被告】登封市第五高级中学 
本院观点】上诉人张彦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彦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85民初6877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张彦坤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19:21:17 
上诉人张彦坤因与被上诉人登封市第五高级中学、原审第三人登封市教育体育局人事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终2582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彦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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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第五高级中学,住所地登封市。
交博汇     法定代表人:宋振功,该学校校长。
     原审第三人:登封市教育体育局,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
     负责人:李智鑫,该局党组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丽,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间持水量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彦坤因与被上诉人登封市第五高级中学、原审第三人登封市教育体育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85民初68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彦坤于2020年1月6日以拟与对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及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彦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85民初6877号民事裁
定;
季奎顺     二、准许张彦坤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赵玉章
审判员 赵俊丽
审判员 邢永亮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昊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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