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优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平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开平市优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平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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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0 
【案件字号】(2019)粤行终17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林俊盛杨雪清窦家应 
【审理法官】林俊盛杨雪清窦家应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开平市优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平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开平市优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平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公司】开平市优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平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吴少博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李超源广东领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少博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李超源广东领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少博李超源 
【代理律所】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广东领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穷富论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开平市优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开平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上诉人开平市优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其与征收机构达成补偿协议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
权益,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审判决不予执行。 
【权责关键词】合法不予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开平市优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其与征收机构达成补偿协议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审判决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开平市优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开平市优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18:48:30 
开平市优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平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粤行终173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平市优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325国道八姓路段八姓墟开发区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司徒添荣。
     委托代理人:吴少博,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光华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马品高,市长。
     委托代理人:谭健聪。
     委托代理人:李超源,广东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开平市优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开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7行初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开平市优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其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请求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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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开平市优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其与征收机构达成补偿协议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审判决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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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开平市优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林俊盛
审判员 杨雪清
审判员 窦家应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赖心仪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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