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旻、邵国萍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孙旻、邵国萍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对数螺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tnc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9 
【案件字号】(2021)浙行终8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汤潇潇胡华锋蔡焱 
【审理法官】汤潇潇胡华锋蔡焱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孙旻;邵国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孙旻邵国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孙旻邵国萍 
【当事人-公司】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陈绍明浙江绍明律师事务所;李坚浙江绍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绍明浙江绍明律师事务所李坚浙江绍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绍明李坚 
【代理律所】浙江绍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孙旻;邵国萍 
【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不作为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贫富差距【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原告诉请内容涉及云澜苑小区业主共有利益,故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不具有原告资格,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05:53:50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孙旻、邵国萍上诉称,本案争议焦点应当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确权申请没有答复和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并非是小区公共利益之争。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立案。 
孙旻、邵国萍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浙行终8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旻。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邵国萍。
     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绍明,浙江绍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是寻常梦
     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坚,浙江绍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旻、邵国萍因土地权属确权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行初523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谷氨酸受体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孙旻、邵国萍上诉称,本案争议焦点应当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确权申请没有答复和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并非是小区公共利益之争。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原告诉请内容涉及云澜苑小区业主共有利益,故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不具有原告资格,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汤潇潇
审判员 胡华锋
审判员 蔡 焱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许赛俐蓝刀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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