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罪律师

关于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的几个问题北京合同罪律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戴xx
    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xxxx年1月21日
中国政局    申诉人:王xx,女,xxxx年6月27日生,汉族,北京市人,居住咸阳市毕塬路西段16号院2号楼1单元4层西户。电话:xxxxxxxxxx
    代理人人:姚xx,陕西卓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xxxxxxxxxxxxxxx间苯二酚
    我丈夫王汉维被指控合同,非法稀释公众存款一案,xxxx年7月2日,咸阳市中级法院以(xxxx)咸刑初字第号刑事起诉书裁决,王汉维犯下合约罪,判刑无期徒刑,褫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充公个人全部财产;犯下非法稀释公众存款罪,判刑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万元,数罪并罚同意继续执行无期徒刑,褫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充公个人全部财产。王
汉维明确提出裁定后,xxxx年9月30日,陕西省高级法院做出(xxxx)陕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原判张冠李戴、安远任人木,且显著属冤、假、错案,我出于无奈,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明确提出诉讼,命令对该案再次审判。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做出公正裁决。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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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合同罪
    (一)原二审违背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严重影响了公正审判。
任建宇案    刑事诉讼法第条明确规定,被告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联系本案讲,王治维在上诉时提出本案所使用的秦都区政府的批文是郑咸阳伪造的。在合同罪的既遂数额中,是郑咸阳收取并使用,且占有了一部分……其辩护人提出:本案涉及的秦都区政府的二份批复及框架协议系何人伪造事实不清,原判认定的数额与新九州公司会计帐面记载的保证金数额不符;原判将新九洲公司所收保证金与郑咸阳个人收款混为一体认定不当;原判对所收保证金的去向反映不清;支付的土地款部分重复计算;原判没有如实反映维康厂与新九洲公司的联营关系……
    根据以上情况,陕西省高院应对该案开庭审理,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1款3项之规定,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者判决撤销原判,传回原审法院再次审判,但却漠视存有法律规定,欲不开庭审理。且将判定事实中将一审的经审理查明部分内容略加改动,以原判判定事实清楚,证据的确,充份为由,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似乎与刑事诉讼法背道而驰!
    (二)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对王汉维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二审裁决判定:……王汉维为化解资金问题,于xxxx年4月向郑咸阳明确提出设立崭新九洲公司,虚构“九洲 苑”项目,套取他人工程保证金。经与郑共谋后,于xxxx年6月15日登记注册设立了崭新九洲公司,由郑咸阳出任法定代表人,虚构以崭新九洲公司名义在维康厂的48亩土地上研发“九洲御苑”项目。谎称土地性质为住宅用地,由郑咸阳和承建方签定不实的工程建设合约,套取的资金缴付征地费用……王汉维、郑咸阳为了套取他人信任,采用假造的两份咸阳市秦都区政府批准和框架协议,咸阳市住建局批函等文件。郑咸阳又假造了崭新九洲公司在工行西安支行存三亿资金的证明文件,并打听设计院设计了崭新九洲御苑的规划图。
    上述认定,主要依据为郑咸阳和王汉维的供述,但不知当年几月几日的供述?因为二人都曾有多次供述,且前后供述不符。何况二人的供述差别很大,且与有关书证相悖。
    申诉人须要表明的就是:王汉维与郑咸阳以前并不重新认识。经人介绍,xxxx年3月,王汉维同郑咸阳相恋。郑声称其就是汉中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手中存有大量资产,可以出资对维康医药保健品厂的土地展开研发。当月29日,双方签定了《联合开发协议书》。在该协议中咸阳维康厂为甲方,汉中嘉公司为乙方,该合约第一条明确规定,企业实行并购的形式,乙方并购甲方。第3条规定,甲方以现有土地48亩,现价万元做为合作条件;乙方以出资形式展开采用,投资额为万元。第一次投资万元;第4条规定,前期资金协议签定后7日内至帐(万元T5800)做为前期费用;第7条规定,利润分配为甲方占到49%,乙方占到51%;第8条明确规定,若乙方未按协议规定及时足额保险费投资款或保险费甲方税金利润,违约金的标准为总投资款的3%,并索赔对方一切经济损失。王治维、郑咸阳分别做为甲、乙的法定代表人盖章,并盖章了公章。该合约签定后,郑咸阳并未按合约签订合同退款,引致双方的联合开发无法展开。郑咸阳的理由为汉中的企业不便并购咸阳企业,应当由其出面在咸阳成立崭新九洲房地产开发公司,再与维康厂签定《联合经营合约》,万—万元在30天内至帐。同年6月15日,陕西崭新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
咸阳市工商局核准设立,法定代表人为郑咸阳,注册资本为万,注册资本资本为万元。第二天,郑咸阳即为代表崭新九洲公司与王汉维所代表的维康厂签定了《联合经营合约》。在该合约中,维康厂为甲方,崭新九洲为乙方。第二条明晰签订合同,土地更改过户费,勘测设计费等须要万元,共需前期资金万元。本项目具体内容由乙方经营研发,非政府实行;第6条约的定,甲方以现有48亩土地做为合作条件,乙方对本项目全面负责管理,乙方出资万—万元人民币,办理前期征用土地和建设研发的有关相关手续之用,在合约签定之日30天内资金分批至帐。当月21日,维康厂又与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定了《合作框架协议》。在该协议中,外经贸集团为甲方,维康厂为乙方,第三条签订合同,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征用土地款及土地更改过户费、勘测费和、规划设计费等前期费用万元由甲方筹措,乙方以现有48亩土地,根据市场评估为依据用为出资,其余资金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双方按照各自总的出资确认出资比例;第八条明晰签订合同,项目由甲方负责管理实行研发,由甲方直属建筑八公司承揽。xxxx年7月18日,咸阳市住建局做出了淡政建房出来函【xxxx】号“关于九洲御园保障性住房项目有关土地问题的函”。发文对象为市国土资源局。其主要内容为:关于九洲御苑项目就是我市民“八大工程”之一,就是我市保证顺利完成(xxxx)年度建设任务的项目……此后,便发生了两份《自持保障性住户政策指导
框架协议》。一份时间为xxxx年3月5日,另一份时间为当月8日。前者与后者的区别为:前者第二条2款的资金来源外项目总投资额约8.1亿元,后者为3.5亿元(为何可以发生两份相同的指导框架协议,原审应当查明而未查明,恳请通过再审查清。此后,又发生了淡政字【xxxx】16号、17号“是秦都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批准”,发文对象均为陕西崭新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辨认出两份批准和“框架协议”上,16号批准的上期为xxxx年2月28日,而郑咸阳假造的查阅通告接到13亿元的时间也为当日。后秦都区政府办公室即于同年5月29日向公安秦都分局报案。该局本需以假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立案侦查,但却于5月31日以因涉嫌合约罪对郑咸阳刑事拘留。故引致案件事实不明,假造国家机关公文的犯罪分子消遥法外,这真的就是与理未通!与法不容!
    二审判决认定:在王汉维的组织策划、郑咸阳的实施下,自xxxx年4月至xxxx年5月,二人在没有土地使用权和建设项目的情况下,利用上述伪造的文件和虚构的事实,以新九洲开“新九洲御苑”项目的名义下与承建方签订虚假的建议保障房工程合同,骗取保证金。先后骗取14家单位的工程保证金计.98万元。xxxx年5月30日,王汉维、郑咸阳在使用上述手段准备骗取中太建设集团重任分公司唐隆建、丁建峰工程保证金万元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西南分公司何兴元工程保证金万元,诚信金50万元时,公安机关将郑咸阳法场抓获。
    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共计56组与,其中包含报案材料、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证明材料、上诉人供述。
    申诉人不禁要问:既是二人准备骗取为何只将郑咸阳一人抓获?
    申诉人须要表示的就是:该裁决所判定的事实与所列有关证据背道而驰,且显著属张冠李戴,现仅举部分为基准。
    证据(2)被害人史波陈述:xxxx年1月初,郑咸阳对他说……当月18日,与郑咸阳签订了承建合同,合同约定交万元保证金,2月13日,新九洲公司给他发来“进场通知书”后,他自2月16日至5月,分多次给郑咸阳及新九洲公司的账户交纳工程保证金.3万元,陈述足以说明是郑咸阳骗其.3万元。
    证据(4)被害人付利陈述,xxxx年7月,郑咸阳表示……后他与郑咸阳商定由他承揽6、7号楼,并签下了施工合约,他缴了保证金。后听闻另一建筑公司表示已承揽了该项目全部工程,他打听郑咸阳查问,郑表示又荣获区政府在地旁批了98亩地,送给他看看了政府的批文和框架协议,诱骗他又签下了一份合约,必须他缴纳保证金。他先后7次转账给郑咸阳以及崭新九洲公司缴纳保证金万元。
    该陈述足以证明是郑咸阳骗其万元。
    证据(8)被害人韩明源陈述:xxxx年9月,他通过王仁龙重新认识了郑事阳,郑咸阳表示崭新九洲公司在咸阳玉泉西路存有一片多亩的土地做为经适房用地,并与秦都区政府签定了合作协议,现正在一招承建商,每栋楼交万元的保证金,还拎他回去看看了地。他坚信后于同年11月18日与郑咸阳签定了承揽合约,由他承揽4栋楼。后郑咸阳向他必须保证金,他先后给郑咸阳缴保证金50万元。
    该陈述足以证明是郑咸阳欲骗其万元,实骗其50万元。
    证据(13)被害人李香林陈述:xxxx年11月,郑咸阳说道崭新九洲公司在咸阳玉泉西路存有一块48亩土地,准备工作研发保障房和限价房。向他提供更多了政府批文和同政府签定的指导性框架协议。她就下属单位在江苏阳江建设集团西安分公司名下,并于当月18日和郑咸阳签定施工合约。郑咸阳必须保证金,她分3次给郑咸阳及崭新九洲帐户汇款40万元。
    该陈述证明是郑咸阳骗了其40万元。
    证据(19)被害人卢树鹏陈述:xxxx年10月,郑咸阳说道崭新九洲公司在玉泉西路上存有一块48亩土地,和维康厂共同开发“崭新九洲御苑”保障房项目,给他看看了秦都区政府批文、保障房框架协议等,便坚信了。就以咸阳建总的名义和郑咸阳签定了施工协议,由他承揽5、6号楼。由于资金紧张,他便吴正荣一起承揽,向郑咸阳缴了万元保证金。经他再三劝说,郑咸阳给他还了2万元,又把崭新九洲公司的一辆奥迪车以8万元大许他。称得上还了他的10万元定金。
    该陈述证明是郑咸阳骗2人万元。
    证据(22)被害人傅泳云陈述证明:xxxx年3月初,郑咸阳自称为崭新九洲公司有个30万平米的限价房项目可以和他的浙龙房地产公司合作,后还拎了秦都区政府秦政字xxxx(16)、(17)号批准和批文的读取件和工程规划图给他看看。因为郑事阳不出原件,他便中止了和崭新九洲公司的合作。后来郑咸阳看看他存有能力,将他任为崭新九洲的副总经理和董事长助理。他从4月9日至崭新九洲公司下班终了5月31日,郑咸阳以资金周转、项目勘探、图纸设计、归还工程款等各种理由必须他汇款,先后偷走他总计万元。
    该陈述证明郑咸阳先实施合同未遂,又实施成功。证明是一个人行骗了万元。
    证据(25)被害人吴礼信陈述:xxxx年10月的一天,郑咸阳说道崭新九洲公司在玉泉西路存有一片多亩的土地,原为王汉维的维康厂的工业用地,现在联合开发,已与秦都区政府签定了合作协议……正在一招承建商,崭新九洲公司在西安高新区四路中段除了一块68亩的土地,必须研发一个“北建花园”小区,每栋楼交万元保证金。他就于11月7日,在西安远大公司和郑咸阳签定了“北建花园”承揽合约。之后,郑咸阳又说道崭新九洲在咸阳的“九洲御苑”项目。给他上开了一份秦都区政府的文件和总平面规划图。xxxx年2月21日,他与郑咸阳签定了“九洲御园”小区承揽合约。当天他给郑咸阳踢了20万元。3月5日,郑咸阳以崭新九洲公司的名义给他下了一份“进场通知书”,送给他看看了一份工行的大额存单查阅通告。他看看崭新九洲公司实力雄厚,当天又给郑咸阳踢万元保证金。3月6日踢60万元,3月22日又踢20万元,共万元。北建花园工程就是骗人的,王、郑被揪后他云工地反问过,开发商不是崭新九洲公司。
    该陈述证明,郑先以“北建花园”项目实施合同未遂,后以“九洲御园”项目和政府文件及规划图,通过签订虚假合同骗取20万元,后以“进场通知”和大额存单查询通知为诱饵,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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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31)被害人郭功伟(陕建二公司)陈述:xxxx年,王汉维说道必须在玉泉西路建维康厂的厂房,给他看看了市场政府批文,他于9月19日在维康厂的办公室与王汉维签定了合约。9月23日缴了50万元的保证金,这后工程一直没动工。
    该陈述证明陕建二公司与维康厂存在合同纠纷。并非王汉维、郑咸阳共同。
    证据(35)被害人唐隆俊、丁建峰(中小建设集团重庆分公司项目经理、业务经理)陈述:xxxx年4月初,丁建峰通过朋友刘伟获知崭新九洲公司和咸阳市秦都区合作开发保障房项目。后与崭新九洲公司的傅泳云联及取得联系,傅泳云给看看了秦政字(xxxx)17号批准等文件,并了解了郑咸阳。说道郑咸阳就是这大集团的董事长。5月25日,丁建峰、唐龙健和傅泳云商讨并签订合同5月30日下午正式宣布签订合同,签定之日给崭新九洲公司踢万元保证金,10日后再踢万元,5月30日早上,他二人至秦都区政府查问保障房建设的事,秦都区政府说道从未播发过此类文件,并报了案。
    该陈述证明:是郑咸阳、傅泳云企图骗取中太建议万元未遂,判决是张冠李戴,硬将傅泳云的事扣在王汉维头上。
    申诉人还要表示的就是:
    证据(36)证人谭艳琴(新九洲公司会计)证言证明,该公司先后共收取13家公司或个人的保证金万元。原判未将朱玉林的2万、黄良秀的5万计入,故涉案的应为11家计万元;而判决却认定为14家.98万元,相差3家计.98万元。之前者是客观、真实的,后者是根据郑咸阳、王汉维的虚假笔录胡乱认定的。
    申诉人不禁必须反问:崭新九洲仅总收入余万元,怎有可能开支余万元?对此,二审法院有关人同根本无法作出表述,恳请行政诉讼时查清。
    二、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4:46: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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