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和应对“富人当政”的乡村治理现象

如何看待和应对富人当政的乡村治理现象
【作者: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中共中央编译局博士后肖立辉】 
1993年开始,浙江、重庆、吉林、山西等地在农村选举过程中,一些先富裕起来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以及养殖业大户积极参加竞选,他们以较强的致富能力影响选民的投票意向,甚至还以承诺和捐赠的形式赢得多数选民的支持而当选。2005年以来,富人参政的迹象更加明显,据一些省区的民政部门统计,部分地区富人当选的比例高达百分之五六十。以浙江为例,该省新当选的13.32万名村委会成员中,“先富体”约占30%。其中,义乌市2726名村委会成员中,“先富体”当选比例高达60%;而在新当选的421名村委会主任中,比例更高达65%。有的地方还出现了班子参选的苗头,即几个“老板”联袂参选并“组阁”。基于这种情况,有媒体认为,财富的力量在竞选中愈来愈大,“富人治村的时代已经来临”。
    一、富人参政的动机与手段
    富人参政的动机无非有三:一是出于公心,想改变农村落后贫穷面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富人虽富,但农村仍然是其内心深处根之所在。他们希望用自己的经济实力带动一方
百姓致富,取得一定的社会名望。当“村官”为名不为利,应该说这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二是谋取经济利益。他们一般有自己的企业,企业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单元,当政的富人希望通过获得的公共权力为自己谋取经济利益,或者至少防止自己的经济利益受到侵害。如果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其行为应该得到保护,但如果越出法律的边界,其谋利行为应该受到惩戒。三是谋取政治利益。他们在经济领域获得巨大成功,想通过参选当政,在村庄公共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以便于今后在乡镇政治、县域政治中有所发展。
    至于“先富体”的竞选手段,仲夏、解庆刚等人总结为四点:一是捐资村办公益事业。比如,浙江某村虞某在农村选举时公开贴出《承诺书》:“若能如愿当选,愿资助10万元,其中2万元归老年协会,8万元用于清理村里垃圾。如本人违背承诺,可随时罢免。”结果此人当选。二是公开竞选承诺,不要报酬、发展集体经济。如有的富人宣称“不要一分钱报酬,不报销一分钱费用,不经自己手花村里一分钱,不给农民摊派一分钱。”根据浙江省民政厅的调查,大部分“先富村官”当选以来,基本上履行了当初的竞选承诺。三是采用经济公关手段,送钱、送物,或请客吃饭拉票。四是有组织地开展竞选活动,如成立竞选班子、提出竞选口号和竞选承诺,并且有组织地进行竞选宣传公关。(参见仲夏、解庆刚:《富人当政》,《浙江人大》2003年第10期)
    二、如何看待“富人当政”现象
    不管是愿意还是不愿意看到,富人当政的现象会进一步扩大,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村(阀体铸造特别是经济发达农村)出现富人当政现象。“先富体”当选“村官”是好事还是坏事?利与弊孰大孰小?富人当政的普遍性到底有多大?富人参选当政是否会使农村选举走偏?这一系列疑问都需要理论界与政策研究部门做出回答。不少学者的研究表明,“先富体”的当选虽然在形式上和程序上有待规范,但在整体上并没有妨碍村庄选举的公正性、民主性。还有的学者认为,经济能人当选“村官”,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使然,是先富带动共富的必然要求。“村官”富人化是农民增收致富奔小康的正途。甚至有学者认为,“先富体”当选有利于乡村治理,是乡镇政府财政入不敷出问题的良药。
    但也有不少学者对富人当政表示出了极大的担忧。有的学者认为,财富不能成为基层选举的操纵力量。当村委会成员大部分由富人构成时,村委会是否会演变成富人俱乐部?在这些学者看来,有金钱介入的选举不意味着民主,适不适合当村官,标准不是候选人富不富裕,而是要看他能不能为全村人谋福利,有没有能力管理好村务、带领村民致富,能不能正确地执行上级政府的方针政策。人们对富人当政的一个希望是带动更多的人致富。但复介电常数
富人能否带动他人致富的命题仍然需要时间来验证;相反,我们要警惕的是他们“富而仕”后会异化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因此,不少学者担心“以财富力量为主要竞选手段的参选方式,常常使我们的基层民主选举制度剑走偏锋”。
    “先富体”的当选反映了先富体积极参政的内在冲动和强大优势,反映了选民的主体地位日益突显,也反映了各级领导层期望富人主持村务的愿望。第一,先富体在经济领域获得巨大成功的同时,试图在政治领域有自己的声音。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等地的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个体私营经济相对发达,党的富民政策让一大批农民先富起来,造就了许多大大小小的“老板”。他们在过上富足殷实的小康生活后,迫切地需要提高自身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需要更多的知情权、发言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农村直选为他们提供了最简捷的实现途径,先行富裕的示范作用也使富人参加农村竞争性选举时有较大的优势。第二,先富体运用各种手段吸引、鼓励选民支持自己,是因为他们看到选民在农村选举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随着直选推行的力度加大,“以票定输赢”使选民在农村选举中的主体地位得以最终确立。这一事实的出现,使那些新富阶层认识到,要想获得村庄的公共权力,必须得到多数选民的选票支持。第三,中央领导曾多次强调,农村各级党组织要坚持把党员培养成致富能手,把致富能手培养成党员,把党员致富能手培养成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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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使广大农村党员在带头致富和带领众共同致富这两个方面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许多基层干部看来,富人当选村官,有利于乡村治理,改变农村落后面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尤其是乡镇任务的落实。因此,越来越多的地方领导鼓励并支持“先富体”竞选“村官”。从村民的角度来看,他们关注的是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自身利益的实现,需要有能力、有经验、有热情为农村的发展出谋划策,能带领他们致富的领头人。而“先富体”的某种榜样、示范效应,以及他们在“施政纲领”中强调让大家富起来,对农民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和号召力,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村干部将从道德权威型向经济能人型转变。
    在富人体当政现象越来越普遍的情况下,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呢?笔者认为,一方面,要以平常心看待富人参政。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让百姓过上富裕、文明的幸福生活,只有人们富裕了,中共执政才会有较为雄厚的社会基础。那些经济上富裕起来的先富或者新富阶层,他们有参政的内在愿望,希望通过参政,使自己的正当利益要求得到表达和满足,这是正常的,我们应该支持和鼓励,拓宽渠道发挥先富体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别是管理民主方面的积极作用,再也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不能把财产条件作为限制或鼓励村民参政的门槛。2002年十六大报告中就指出,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
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财产怎么支配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中国特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推进村民自治和其他村务的发展,应学会“借力”。富人当政下的乡村治理如果能够带动更多的村民致富,解决就业问题,缓解农村矛盾,推动农村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又有什么不好呢?
    另一方面,支持和鼓励包括富人在内的全体公民有序参与基层民主。支持和鼓励富人参政,并不意味着只有富人才可能推动农村基层民主。不管是富人还是穷人,我们都应该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因为只有越来越多的人参加到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我们的村民自治才有更为雄厚的众基础和民意基础。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先富体”尽管有些存在离土离乡的问题,但仍然保留着一个农村村民的身份,根据我国宪法、村委会组织法、各省制定的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村委会选举办法,他们都是合法的选民,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均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举行村委会选举,没有理由将其拒之门外。不仅如此,我们还应该采取各种办法保护包括富人在内的全体村民的参政积极性,拓宽参政的渠道,特别是要注意吸纳他们当中有较强的致富能力并且政治上可靠的人加入我们的党组织,增强我们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
    三、应对策略:引导和规制富人参政
    第一,谨慎观察,实事求是。新中国成立后一段时间内,我们在农村的一项政策就是通过不断的政治运动,对新中国成立前的富农、地主实施打压的政策,贫下中农成为农村政治生活的主导者,甚至在一段时期还提出“越穷越光荣”的口号。20世纪80年代以后,受惠于改革开放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利好政策的激励,一些人经过诚实劳动成为先富体。为了保护先富体的积极性和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不宜于对先富体进行经济、政治层面的打压,更不能重蹈改革开放之前“左”的错误,让富裕一些的村民体在政治上抬不起头来。当然,保护先富体在村治中的积极性和积极作用,并不等于放纵富人在村治中的谋私行为。对选举和治理村务过程中的那些损公肥私的富人,对于那些试图利用经济优势来操纵基层民主选举的势力,必须依法限制和打击。
    第二,科学立法,推进富人治村的程序化和规范化。一是引导村民制定“良法”,以科学有效的、能够反映广大村民意愿的自治法规推动村民自治健康有序发展,而不能形成事实上有利于富人而不利于一般民众的“恶法”。二是完善选举程序,对候选人选举前与选举中的“捐赠承诺”加以规范,以防止他们的捐赠与承诺演变为贿选。与此相联系,应科学规范村委会选举中的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
    第三,加强权力监督,确保富人村官依法开展村治活动。人们的担心,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眼下社会监督力量的缺位,以及村民自治制度的有待完善。如果放任富人运用经济生活中的规律操纵政治生活,那么我们的村民自治必然会走向反面。因此,不管是选举中还是选举后的乡村日常治理过程,都要对富人参政执政进行全方位的监控,防止当政的富人利用手中的政治权力谋私,警惕某些人通过贿选取得职位,进而发展为当地的黑恶势力,演变成“黑金政治”。为此,我们要在乡镇党委的领导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将当政的富人纳入我们的村干部管理体系当中,对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以及影响到当地可持续发展的当政富人,依法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惩戒。如果我们加大监督的力度,就能够使主政的新富不敢、不想、不值得去为一己之私谋利。玻璃纤维膨体纱
    第四,加强对当选的富人体进行村务治理的教育培训。致富能力与参政议政特别是在农村的治理能力有一定的区别,致富能力遵循的是经济发展规律和市场规律,而执政能力遵循的是政治发展规律。换句话说,富人村官有较强的经济意识和致富能力,但不一定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依法办事水平与众工作能力。致富能力强,未必能推导出他有较强的参政议政尤其是治理能力。加强对富人当选后的培训,就是要强化政策、民主、法治方面的教育,让他们更好地掌握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熟悉村民自治的理论知识,
正确处理好两委关系和乡村关系,处理好村民自治权与党的领导权、村民自治权与政府的行政管理权的关系,更快地适应新角。
    第五,区别不同情况提前做好预案。针对一些富人当选村官后不理村政也不放权,由此出现村干部“空挂”的现象,一些地方试行“外出村两委主要干部委托代理制度”,即对因私连续外出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可实行正职委托副职代理职务的制度。针对一些富人村官违反村民自治的有关法律、规章,给村集体带来损失的问题,一些地方试行“村委会成员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制”,即在今后的村委会选举中,候选人必须以协议的方式做出有法律效力的承诺,违反规定并由此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将用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述做法已经收到较好效果。
总之,对于富人治村现象,我们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赋予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一定权限,以此调动基层政府的积极性,切不能用一刀切的思路解决基层民主中出现的新问题。
“富人当政”现象剖析
在富人体当政现象越来越普遍的情况下,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和政策呢?我认为:校正死亡率应该支持和鼓励富人参政。支持和鼓励富人参政,并不意味着只有富人才可能推动农村基层民主。不管是富人,还是穷人,我们都应该鼓励大家积极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因为只有越来越多的人参加到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我们的村民自治才有更为雄厚的众基础和民意基础。“先富体”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尽管有些存在离土离乡的问题,但仍然保留着一个农村村民的身份,经合法的选民登记,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均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不能把财产条件作为限制或鼓励村民参政的门槛。

禁娱是什么意思?  应该引导和规制富人参政。在参政过程中,由于目的与动机不同,参选者所拥有的政治资源、经济资源不一样,这样一来,可能导致富人在农村选举中具有一种天然的优势,这种优势是由它的致富能力所决定的。但人们的担心,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眼下社会监督力量的薄弱,以及村民自治民主制度的有待完善。如果放任富人运用经济生活中的规律操纵政治生活,那么我们的村民自治必然会走向反面。因此,不管是选举中,还是选举后的乡村日常治理过程,都要对富人参政执政进行全方面的全天候的监控,防止当政的富人利用手中
的政治权力对其谋私,警惕某些人通过贿选取得职位,从而发展成为当地的黑恶势力,演变成“黑金政治”。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各项制度、规则,并强化制度、规则的执行,在乡镇党委的领导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将当政的富人纳入到我们的村干部管理体系当中,对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以及影响到当地可持续发展的当政富人依法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惩戒。同时,我们也应该采取各种办法保护包括富人在内的全体村民的参政积极性,拓宽参政的渠道,特别是对他们有较强的致富能力、并且政治上可靠的人吸纳到我们的党组织体系中,增强我们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

  要对富人参政问题谨慎观察,从容应对。不管是愿意还是不愿意,富人当政的现象会进一步扩大,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村(特别是经济发达的农村)出现富人当政现象。“先富体”当选“村官”是好事还是坏事?利与弊孰大孰小?富人当政的普遍性到底有多大?富人参选当政是否会使农村选举走偏?富人究竟要把村民选举带向何方?这一系列疑问都需要理论界与政策研究部门做出回答。

  我们认为,富人当政下的乡村治理如果能够带动更多的村民走向致富,解决就业问题,缓解农村矛盾,推动农村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又有什么不好呢?我们的担心就是新富阶层主持村务,为一己之私谋利。如果我们加大监督的力度,不管是法律监督、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等,使主政的新富不敢、不想、不值得去为一己之利谋利时,我们的村民自治的发展也就不会背离我们启动自治活动的初衷。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4:25: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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