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益平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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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损益平准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中的一个专属概念。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要求对行业会计核算体系加以整合。那么,对于“损益平准金”这样一个具有浓重行业特的会计概念,在《企业会计准则》核算体系下我们将如何理解和运用呢?本文将对此加以解析。
【关键词】损益平准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企业会计准则梁彦勋崔亮
(西京学院西安710123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厦门361012)
证券投资基金“损益平准金”的
经济学解释及会计核算
一、“损益平准金”
的经济学解释“平准”一词语出“均输平准”,即平衡物价,是指国家依据市场供需情况适时吞吐以平抑物价的经济理论和政策。汉武帝元鼎二年(公元前115年),桑弘羊试办均输,在大司农下设置均输官和平准官,
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召工官治车诸器,皆仰给大农。大农之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即卖之,贱则买之,如此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则返本,而万物不得腾踊,故抑天下物,
名曰平准。现代市场经济将平准手段进一步应用于各细分市场下的价格调控,政府会通过设置各种专项平准基金的形式来解决不同细分市场下的供需矛盾和价格问题,比较有特的损益平准基金如外汇平准基金、
国债平准基金、粮食平准基金、股市平准基金等。这一层面上的“平准”是一种价格抑制或平稳机制,属于宏观经济领域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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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益平准金”是“平准”思想在微观经济领域中的拓展。这一概念较早应用在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主要用于核算非利润转化而形成的损益平准项目,如申购、转换转入、赎回、转换转出款中所含的未分配利润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显然,“损益平准金”所表述的“平准”概念并非是一种价格机制,但究其
内涵却仍具有“平准”本原性的平衡思想:①损益平准金的应用能够实现两部分不同资本构成的经济实体的完美融合,即空间上的平衡;②损益平准金的应用能够将不同时期内的经济实体置于同一时间点进行平等考量,即时间上的平衡。以下笔者将通过经济学分析方法来揭示损益平准金在基金会计核算中功能和意义。
假定S 代表基金规模(份额)、P 代表基金单位价格、P 0代表基金基准价格或初始价格(实务中常使用1),+、-分别代表基金价格相对于基准价格的上下波动。
图1中,基金以单位价格P 0,总份额S 1进行初始募集,募集规模P 0S 1。经过一段时期运作,若基金实现盈利则其单位价格为P +,
若基金出现亏损则其单位价格为P -。以基金溢价申购过程进行说明,若基金新增投资时单位
价格为P +,则意味初始基金单位权益实现增值,此时投资人若想取得一单位基金,必须支付等同于现时基金单位权益的对价,即溢价购买。这样便会引发一个问题,因为运作过程中基金在会计上将被视为一项整体性资产进行处理(即会计主体假设),对其产生增值也将作为整体性权益而并不调整投资人的初始权益。那么,显然新投资人权益标准P +将与旧投资人权益标准P 0出现不一致,
这直接影响到新、旧投资人在今后基金利益分享中的地位。为此,须视同新投资人于基金初始设立即参与运作,
其投入对价依现时价格P +计算份额后采用基金初始权益标准P 0重新确认投资人初始权益部分,由此产生的新投资人投入对价与重新确认初始权益部分的差额即损益平准金。图1中,新投资人新申购资金P +(S 2-S 1),依据现时价格P +为其确认S 2-S 1份基金,为使新投资人与旧投资人在今后权益地位上平等,需以P 0重新确认新投资人初始权益,即P 0(S 2-S 1),由此产生的差额(P +-P 0)(S 2-S 1)即为损益平准金。
图1所示ABED 阴影区域为新投资人溢价申购过程中形成的损益平准金,由于这部分权益的会计剥离,使得新、旧投资人在初始权益基准P 0上实现一致。
同理,可解释基金折价申购过程中产生的损益平准金,如图1中的BCEF 阴影区域。
由于基金赎回本质是基于投资人初始权益对于基金产财
P P +P 0P -
图1基金申购(S 1→S 2)、赎回(S 2→S 1)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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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分配行为,因此在会计处理上表现为基金申购的“逆过程”,投资人实际赎回权益与其初始权益间差额在会计上形成损益平准金。
图2描述了基金红利再投资的过程,即投资人使用基金运作过程中形成的盈利调整初始权益。该行为在会计上视同以下两个过程:①调减基金未分配利润,作分红处理;②将有红利再投资意愿的投资人所获红利款
[(P +-P 1)×S 1]参照申购会计流程确认初始权益(HS 1S 3J 区域)和损益平准金(GHJI 阴影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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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损益平准金”的科目性质及设置
从经济属性上说,损益平准金毋庸置疑属于基金持有人权益部分,应纳入持有人权益科目体系进行核算。从应用功能上说,“损益平准金”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基金运作过程中非利润转化而形成的损益平准项目,即充当投资人部分资本投入转化为基金财产运作收益的
“中间体”,类似于“本年利润”科目职能;因此在具体实务中,存在将损益平准金作为“本年利润”的二级科目进行核算的操作,这也就决定了“损益平准金”科目期末需结转“利润分配”科目、无余额的特性。
在科目设置方面,证券投资基金科目体系整体核算需求影响着“损益平准金”科目的核算范围。2002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已失效)认为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浮盈不应纳入基金运作收益和可供分配利润的核算范围,因此将基金持有金融工具的估值变动都通过“未实现利得”科目(权益类科目,类似“资本公积”)核算并不进入利润表。在此核算体系下,“损益平准金”科目仅包括基金申购、赎回款中应转化的基金未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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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金融工具被视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2007年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简称“指引”)中即将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估值
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作为基金可供分配利润的一部分。在此核算体系下,“损益平准金”科目的核算范围随之拓展,同时包括了基金申购、赎回款中应转化的基金未分配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但考虑到基金运作中的某些习惯或规定(如不将基金运作中的浮盈进行利润分配)
,“指引”要求对损益平准金中所包含的基金未分配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进行明细核算,即在“损益平准金”科目下设“已实现”和“未实现”科目;同时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下相应增设“已实现”和“未实现”
科目。三、“损益平准金”的会计核算
新《企业会计准则》
全面实施后,《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根据有关规定相应废止。但新准则对于基金业务中损益平准金的核算问题没能明确说明。目前,对于损益平准金的会计核算,业内主要参照中国证
券业协会发布的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操作。1.基金申购、转入确认日。按基金申购款或转换转入款,借记“应收申购款”科目,按实收基金的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对确认有效的申购款或转换转入款中
含有的实收基金,贷记“实收基金”科目,按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未实现部分的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未实现),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已实现)。2.基金赎回、转出确认日。按实收基金的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对基金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借记“实收基金”科目,按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未实现部分的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未实现),按应付投资者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
贷记“应付赎回款”科目,按赎回费或转换转出费中基本手续费部分,贷记“应付赎回费”科目,按赎回费或转换转出费扣除基本手续费后的余额部分,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已实现)。
3.基金红利再投资确认日。按基金红利再投资金额,借记“应付利润”科目,按实收基金的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对基金红利再投资金额中含有的实收基金,
贷记“实收基金”科目,按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未实现部分的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未实现),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已实现)。
4.期末会计处理。应将本科目已实现和未实现余额分别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相应明细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损益平准金”
的报表列示1.资产负债表。由于损益平准金只是一个中转性科目,最终需归集到“未分配利润”科目,故期末无余额,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2.利润表。虽然损益平准金将最终转化为基金未分配利润,导致基金所有者权益变动,但这部分权益变动由于不属于基金投资收益或损失,而不能构成基金净收益事项。财政部2009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七条中提出了“其他综合收益”
和“综合收益”的报表披露需求,要求将企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影响后的净额在此项目中加以列示,全面反映企业利润状况。但损益平准金仍不在此项目反映范围,原因有:①形式上,损益平准金并非利得和损失概念,与综合收益的概念不符。事实上,FASB 在提出“综合收益”概念之初已将其严格限定为“企业在报告期内,从业主以外的交易以及事项和情况所产生的权益变动。它包括报告期内除业主投资和派给业主款外,一切权益上的变动”。而显然损益平准金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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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投资和派给业主款”的一部分。P
P +P 1P 0
图2基金红利再投资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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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本质上,损益平准金属于投资人资本投入、依法行政
转出时对基金核算主体所有者权益的调整事项,与基金运营能力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具有本质区别。综上所述,损益平准金不在利润表反映体系之内。
对于需要反映基金分配状况的基金项目,若需简化编制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在符合有关规定条件下可编制基金收益分配表。由于损益平准金最终转化为基金未分配利润,因此需在表1列示:
有者权益的变动,需在表2中分项目列示:4.信托业务特监管报表。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在法律形式上的
“变种”,二者在基金运作模式上并无明显区别,故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的会计核算办法和报表体系均比照证券投资基金操作。但损益平准金概念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中的专属概念,并非所有信托项目的核算需求,因此在银监会对于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的监管报表中并未将损益平准金项目明确列示。
在表3中,若信托公司存在证券投资信托基金项目,
其中发生的损益平准金由于既非信托净利润、也非其他综合收益,则无法在此表中填列并导致报表不成立。对此,银监会在2010年“信托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调整情况介绍”中指出,监管报表是监管信息统计监测的需要,不是会计制度。对会计核算没有强制执行力,会计核算参考使用,可根据核算需要自行设置。增设、合并均可、监管报表只是给各公司一个参照标准;另外,对于损益平准金问题,现实核算确实需要可以增设应收、应付科目,可以合并,也可再细分科目设置顺序、摆放位置也可以调整变动。
由此可见,银监会认可损益平准金在其监管报表中的披露,结合表3并参照损益平准金报表披露规则,涉及损益平准金的信托公司可在“6.加:期初未分配信托利润”下增设“加:本期损益平准金”
。主要参考文献
1.于玉林.会计大百科辞典.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2.娄尔行.论财务会计概念.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
×年×
月单位:元基金收益分配表
表1
基金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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