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通知
川价字非〔1992〕107号
附件4:
一、为加强我省城市建设费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含工矿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用。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元) | 收费单位 | 缴费者 | 备 注 |
| 城市建设配套遇 | | | 市县城建主管部门 | | |
1 | 市政建设配套费 | 按房屋建筑面积 | | | 建设单位 | 大中小城市的划分按《城市规划法》规定执行. |
⑴ | 大城市 | 平方米 | 50-80 | 业务流程重组 | | |
⑵ | 中等城市 | 平方米 | 25-40 | | | |
⑶ | 小城市(含建制镇、工矿区) | 审核员 平方米 | 10—30 | | | |
2 | 城市燃气配套费 | | | | 用气户 | |
⑴ | 居民生活用气 | | | | | |
| 大城市 | 户 | 250—300 | | | |
| 中等城市 | 户 | 200—250 | 中国实验方剂学杂志 | | |
| 小城市(含建制镇、工矿区) | 户 | 150—200 | | | |
⑵ | 生产经营用气 | M3/日 | 50 | | | |
⑶ | 生活用气罐 | 警惕娱乐化解读个 | 300 | | | |
3 | 自来水配套费 | | | b301 | 用水户 | 按新增生产用水量计算 |
⑴ | 大城市 | 吨/日 | 200—250 | | | |
⑵ | 中等城市 | 吨/日 | 150—200 | | | |
⑶ | 小城市(含建制镇、工矿区) | 吨/日 | 100—15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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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费规定
沛县电视台各项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建委在省统一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标准。
1、农业户居民在城市规划区以内,建成区以外修建自用住房,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
2、部队(含武警)的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经营性设施);中、小学校(不含中专校、技工校、培训中心)的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福利院等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设施用房;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市政公用设施、党政机关(不含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五保户、孤寡老人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 3、普通高等学校,除成、渝两市仍按市政府规定的减免办法收费外,其它各地均免收市建设配套费。
4、城市燃气配套费收费范围为新增用气户,拆迁房屋重建的,原燃气的供应户数,冲抵新建部分的,免收燃气配套费,新增加部分户数按规定收取。
5、居民生活用水,不得收取配套费。企业自建水厂或供水设施,免收自来水配套费。
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城市建设配套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环卫、园林设施的建设,补充城市建设资金的不足。
2、燃气和自来水配套费主要用于配储气设施、水厂和管线建设.
3、收取配套费后,各地区、各部门原制定的各种名目收费和摊派同时废止。
4、经省计委批准集资建设的供气、供水设施,对集体资单位不再收取该项设施的配套费.
5、各种配套费均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分别建帐,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办公经费和事业经费。各级不得提留、挪用。
6、配套费的使用由市、县建委按年度提出计划,由财政按期拨付使用;属基本建设项目的,还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