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20061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
GB50383-2006
1 汉源论坛
1.0.1 为了统一煤矿井下消防、洒水的设计原则和标准,提高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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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Mt/a 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煤矿的井下消防、洒水设计。 
1.0.3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和防尘供水系统。
1.0.4 井下消防、洒水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1.0.5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的建设必须与矿井建设实现设计、施工、投人生产和使用三同时.
1.0.6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设计应适应矿井的特点,并与矿井的采煤、掘进、运输、通风、动力等系统的设计相互协调。
1.0.7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井下消防、洒水
特指用于矿井井下灭火、防尘、冲洗巷道、设备冷却及混凝土施工等用途的给水系统及其功能。
2.1.2 喷雾
压力水通过雾化喷嘴,形成颗粒直径10~200 m的密集水雾,以一定的速度和雾化角喷出,覆盖一定的区域。常用于各种产尘场合的防尘及某些场合的防火、灭火。
水通过采掘机械截割机构的内部,直接从截齿(附近)喷出水雾称为内喷雾。用于采掘机械截割机构的外部向扬尘区喷出水雾称为外喷雾。
采掘工作面实施爆破后立即用喷雾装置向产尘处喷雾,从而防止粉尘扩散的防尘方法称为放炮喷雾。
2.1.3 湿式凿岩
用凿岩机打眼时,将压力水通过凿岩机送人孔内,以湿润、冲洗并排出产生的岩粉,从而减少粉尘飞扬的施工方法,用于在煤层上打眼的湿式煤电钻起着类似的防尘作用。
2.1.4 煤层注水
向煤层中打钻孔并注人压力水,以湿润煤体,减少生产过程中煤尘的产生及飞扬。
2.1.5 水幕
声带小节由安装在巷道内的一组雾化喷嘴组成、产生充满巷道横断面的密集水雾,起着风流净化作用的防尘设施。
2.1.6 给水栓
由安装在供水管道上的三通和带阀门的支管组成的软管接口。用于连接用水设备或引水冲洗巷道。
2.1.7 消火栓
用于连接消防水龙带、水等消防器材,组成手持软管灭火系统的给水栓。
2.1.8 固定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隔火装置等针对特定设备和特定火灾发生场所的成套灭火装置。
2.1.9 服务半径
通过软管从给水栓引水所能达到的最远距离。消火栓的服务半径又称保护半径。
2.1.10 用水点
需要用水的井下灭火装备、防尘设施、冲洗巷道及混凝土施工的工作地点;或井下消防、洒水系统供水管道上的各种用水设备和器材的接管处。
2.1.11 用水项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的水在某一用水点的某一种用途。
2.1.12 最不利点
在水压随着系统压力变化而变化的各个用水点或局部管段中,水压最先高于允许上限或最先低于允许下限的部分。最不利点一般出现在管网的始端、末端、地形最高或最低处以及某些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地方。
2.1.13 水头
单位重量水的机械能。有压力水头、流速水头和位置水头三种形式。水头以米(水柱高)为单位。
2.1.14 静压供水
从地势高处的水池或水仓接管,利用几何高差把水送至用水点并提供资用水头的供水方式。
2.1.15 动压供水
利用加压设备加压送水的供水方式。
2.1.16 静水压力
洒水系统中充满不流动的水时,某管段或用水点的水压力。
2.1.17 动水压力
洒水系统正常工作时用水点或管道中的压力。
2.1.18 井下水源
在井下巷道或硐室中,通过钻孔取用深部岩层的地下水或收集、取用矿井井下涌水的供水水源。
2.1.19 地面水源
从地面通过管道将水送入井下的水源。
 
2.2 符号
A ——管道横截面面积;
C ——阻力系数;
d——管道内径;
dj——计算管径;
DN——公称管径;
g——重力加速度;
H——水头;
△h——水头损失;
hJ——局部阻力水头损失;
i——水力坡度,单位管长的水头损失;
K——常数、系数;
N——荷载;
n——管壁粗糙系数;
P——水压;
Q——流量、用水量;
q——设施的用水量;
R——水力半径;
千古之谜t——时间;
v——水的计算流速;
Z——几何高度;绞车滚筒
r——水的容重;
δ——管道壁厚;
[σ]——管材许用应力;
φ——管子的焊缝系数。
3 水量、水压、水质
 3.1  我的家庭老师量
3.1.1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的最大设计日用水量应为井下消防用水.与井下洒水日用水量之和。
3.1.2 煤矿井下消防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考虑。一次火灾消防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Qx =  0.06qi ti  ( 3.1.2 )
式中 Qx ——井下一次火灾消防用水量(m3);
0.06——从L/min 换算到m3/h 的常数;
   qi——某消防用水项的流量指标(L/min) ;
  ti——某用水项的火灾延续时间(h )。
2 一个矿井井下消火栓总流应按7.5L/s 计算。每个消火栓的计算流量应按2.5L/s 计算。火灾延续时间应按6h 计算。
3 固定灭火装置的用水量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当成套购置定型产品时,其用水量应采用该设备生产厂提供的用水量参数。
  2 )当井下采用的固定灭火装置为非标准设计时,应根据保护范围的面积、设计喷嘴数量和喷水强度计算。设计参数应根据试验资料选取.
  3 )上述装置的灭火延续时间应按2h 计算。
4 消防储备水量应按一次火灾消防用水总.计算。消防储备水池补充水的流量应按补充时间不超过48h 计算。
3.1.3 井下洒水日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Qd = K 0.06qiti (3.1.3)
式中Qd ——井下洒水日用水量(m3/d) ;
K——富余系数,取1.25~1.35 ;
qi——某用水项的流量指标(L/min) ;
ti——某用水项一天中的使用时间(h )。
3.1.4 需要进行煤层注水的矿井,其煤层注水的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静压注水应根据工作面产量按吨煤注水量计算。吨煤注水量应采用试验结果,无试验数据时可根据煤层特性在20~35L范围内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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