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1.08
【字 号】乌政办〔2017〕3号
【施行日期】2017.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17〕3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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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泰州pm2.5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8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管理部门,所
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对各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并对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考核。重大建设项目或者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城市管理、工商、审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综合治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六条 依法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由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拟定征收项目计划,确定征收范围。老旧城区改造(包括棚户区,下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
  第七条 依法确需实施征收的各项建设活动,在取得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备案、核准或批复文件后,城乡规划部门出具征收蓝线和符合城市规划的规划设计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确认文件。
  第八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有关审批、备案登记手续的公告,并书面告知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建设、房产、国土资源、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五菱牌lzw6371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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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租赁;
  (四)企业、个体工商注册登记;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居民户籍、人口、收入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对未办理不动产(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者与登记不符的建筑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核实认定。核实认定结果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送达被征收人,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调查登记或者核实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认定结果的部门申请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条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经调查登记或者核实认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两家以上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咨询性估价,并根据估价结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委托进行咨询性估价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核实认定和咨询性估价结果,估算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政府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助、奖励等确定征收补偿费用总额,对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期限以及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承诺和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总量、区位、面积、结构、功能、质量标准等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后,拟定房屋征收方案。
  第十二条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资金预算、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选定的评估、拆除机构,报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房产、财政、审计、法制等部门进行论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及意见的采纳情况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因老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全体被征收人半数以上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法规、规章规定的,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结果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建设、房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公安、信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100户以上的,应当经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补偿协议签约期限、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征收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及复议机关和管辖法院。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实施房屋征收的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簿(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和评估结果拟定征收补偿协议,组织被征收人签约。
双脉冲发动机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不同意咨询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的,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重新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分户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选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估,对复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乌鲁木齐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部门依据经鉴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组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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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并参照被征收房屋同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给予面积补贴。补贴面积=5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贴面积不收取差价款。
  (二)被征收房屋为住宅且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同区位类似房地产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上浮20%给予补偿。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被征收人房屋货币补偿金
额=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同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1+20%)+补贴面积×被征收房屋同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
  (三)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政府统筹调配的安置地点进行安置,安置后的居住条件不能低于被征收前的居住条件。产权调换房屋的公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因增加公摊面积而减少使用面积的损失补偿:损失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公摊系数)-(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公摊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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