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9.18
【字 号】石政办发[2013]38号
【施行日期】2013.10.01 碱式碳酸锌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3〕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18日
  石家庄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对象(以下总称社会救助家
庭)的认定,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民政部等11部委制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建设部等9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省民政厅《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冀民〔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底排弹 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评估(以下称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评)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康王
  (二)属地管理、动态管理。
  (三)诚信申报、信息共享。
  (四)依法管理、保护隐私。
  (五)经济状况核对评估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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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评估工作。各级发展改革、物价、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建设、工信、卫生、教育、人口和计生、农业、国土资源、水利、科技、交通运输、税务、工商、统计、住房公积金、金融办(中心支行)、残联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评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经社会救助申请家庭(以下称申请家庭)成员书面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社会救助家庭认定标准(户籍、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教育等相关管理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在本办法中称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商民政、物价、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研究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对社会定期公布执行。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本行政区内城乡居民家庭在申请社会救助和对社会救助家庭进行复核时,其家庭经济状况核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申请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按照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社会救助家庭认定标准,提出救助认定申请的家庭。
  (一)家庭成员。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对象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主要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5、与兄、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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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确定核评对象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否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民政部门可对申请家庭成员之外的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和评估。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婚姻法》规定的相关人员。
  (三)在申请城乡低保时,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3、离家出走,失踪一年以上人员。
  4、现役义务兵。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人员。
  (四)在申请城乡低保时,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靠父母或者其他亲属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3、户口所在地址相同,与户主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不共同生活的人员。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人员。星火计划
  (五)在申请城乡低保时,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1、在我市范围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将户口迁移到经常居住地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申请人凭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调查审核意见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在我市范围内,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
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收入证明材料和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3、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可申请城市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第三章 核对评估指标和计算方法
  第八条 申请家庭核评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收入按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核评。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债权、房产、机动车辆、机械设备、有价证券等财产。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生活补助、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偶然性所得,精简退职职工定期救助和人身伤害中的生活补助等。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应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和财产。
  第九条 申请家庭核评指标计算方法
  对家庭收入核评指标计算方法:
  (一)工资性收入。在职职工收入由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确定;在私营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务工的,出具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用工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参照务工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或户籍所在地农民人均收入计算。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由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按照收入扣除相应成本后诚信申报,并与工商、税务、农业、统计等部门相关信息核对确定。
  (三)财产性收入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由申请家庭成员诚信申报,通过金融证券及商业保险等部门查询信息确定。
  2、知识产权收入按照合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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