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雪梅与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办事处行政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_百度文 ...

葛雪梅与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办事处行政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监督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30 
【案件字号】(2020)苏06行终5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海燕刘羽梅郁娟 
【审理法官】刘海燕刘羽梅郁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葛雪梅;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葛雪梅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个人】葛雪梅 
【当事人-公司】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律所】葛志军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吴丽华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葛志军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吴丽华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葛志军吴丽华 
【代理律所】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 
phc桩【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葛雪梅 
南京航海技术学校【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办事处 
【本院观点】《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监督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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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20年4月7日,葛雪梅向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申请公开“2019年11月25日下午1点钟左右,先锋街道在未经过申请人同意,就把申请人家车牌为苏F×××××的汽车吊起,并强行拖走。请依法公开申请人家汽车的去向,和目前的位置,及对申请人汽车的处置的合法手续”,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于2020年6月1日作出通公依复[2020]第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上述信息系问题咨询,同时告知葛雪梅车牌为苏F×××××的汽车由先锋街道办停放至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周建停车场,相关问题请向先锋街道办咨询。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
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葛雪梅申请公开的“申请人家汽车的去向,和目前的位置”信息,显然是申请先锋街道办对汽车被拖走后的状况进行说明,先锋街道办答复不存在相关的信息以及一审法院认定属于咨询均无不当。对于葛雪梅申请公开的“对申请人汽车处置的合法手续”信息,先锋街道办对案涉车辆被拖走的事实经过进行了陈述,先锋街道办称其得知葛雪梅的车辆影响施工,到现场进行协调,并未制作汽车处理的手续。先锋街道办有向法庭如实陈述的义务,作虚假陈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没有证据或线索证明先锋街道办作出虚假陈述的情况下,本院对先锋街道办关于未制作汽车处理手续的陈述予以采信。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告知葛雪梅其车辆由先锋街道办停放至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周建停车场,仅是对葛雪梅案涉车辆由何单位停放何处的描述,不能证明先锋街道办制作或获取了处置葛雪梅汽车的合法手续。葛雪梅以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的答复主张存在案涉信息,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葛雪梅的汽车是否是由先锋街道办拖走以及该拖车行为是否合法,与本案审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无关,葛雪梅如认为相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另行寻求法律救济。  根据《条例》的规定,先锋街道办在作出答复过程中可以延长一定的答复期限,先锋街道办所作答复程序合法,答复案涉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所作驳回葛雪梅诉讼请求的判决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葛雪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新海岩三部曲【更新时间】2022-01-27 02:11:42 
葛雪梅与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办事处行政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寒韩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苏06行终5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葛雪梅。
     委托代理人何李生。系上诉人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办事处。
民国小学生作文     法定代表人曹顾涌,主任。
     应诉负责人顾云海,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葛志军,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丽华,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葛雪梅因诉被上诉人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先锋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691行初5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葛雪梅于2020年4月7日通过网络方式向先锋街道办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信息描述为“2019年11月25日下午1点钟左右,贵街道在未经过申请人同意,就把申请人家车牌为苏F×××××的汽车吊起,并强行拖走。请依法公开申请人家汽车的去向,和目前的位置,及对申请人汽车的处置的合法手续。”。2020年4月30日,先锋街道办决定延长答复期限20日,并于当日向葛雪梅邮寄送达延期答复告知书。2020年5月27日,先锋街道办作出[2020年]先街办信复第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12
号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葛雪梅,告知葛雪梅其申请的信息不存在。葛雪梅不服该答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先锋街道办作出的12号答复书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的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以信息客观存在为基础,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予以告知和合理说明理由即可。对于消极事实存在与否,行政机关也无法进行举证说明,仅需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说明具有充分、可信的理由即可。本案中,葛雪梅申请公开的“申请人家汽车的去向,和目前的位置”信息,该描述并未指向具体的信息,实为咨询,询问汽车的去向及方位,先锋街道办针对该咨询事项是否作出答复以及如何答复均不影响葛雪梅的合法权益。对于葛雪梅申请“对申请人汽车的处置的合法手续”信息,在庭审中先锋街道办进行了解释说明:当天因施工单位告知先锋街道办葛雪梅的车辆影响施工,故先锋街道办组织现场进行协调,但并未实施吊走汽车的行为,未制作汽车处置手续,也不知道汽车的具体去向及方位。根据先锋街道办的陈述,其至施工现场并非预先计划,而是临时安排。不论案涉汽车是否系先锋街道办吊走,其对该信息不存在的解释说明均符合常理,
具有充分、可信的理由。先锋街道办就该部分政府信息申请答复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先锋街道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案涉12号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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