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4.22
武汛【字 号】朔政办发[2008]35号
【施行日期】2008.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朔政办发〔2008〕35号)
自然之道教学实录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朔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已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朔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朔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12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 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 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16)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现就我市被征地农民 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思路和原则要求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 内容,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结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尽快建立与之相适合的社会保障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长远生计有保障。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以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 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以大龄和老龄人为社会保障重点。
  二、范围界定和程序认定
  (一)范围界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 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
人 口。
  (二)程序认定。确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应在宣讲政策的基础 上,由征地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供详细情况、名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县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定并公示后报县(市、区)政 府备案。
  (三)审查程序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按自下而上、逐级报审的原则进行:
  1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农 保经办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同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2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农 保经办机构提出复审意见,省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同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四)审核时限钟点丈夫
  为提高工作效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坚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的同时,要努力缩短审 核时间。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同时审核;市劳动保障部门农保经办机 构在接到报批材料后,对资料齐备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就业和培训工作
  (一)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 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 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在城市规划区内,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 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领 取《就业失业证》。被征地农民凭证享受免费的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 等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在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再就业 的相关扶持政策。在城市规划区外,要拓宽农村就业领域和空间,发挥小城镇吸纳被征地农 民就业的优势,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工作。
  (二)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技工 学校、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制订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组织被 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前的技能培训。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强化职业技 能实训,突出操作训练。培训时间一般为3-6个月,使参加培训的被征地农民至少掌握一项 技能,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也可通过订单式培训等多种方式帮助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在 城市规划区外,各地要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职业培训,提高被征地 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所需资金由 财政部门提供。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根据省劳动保障和省财政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培 训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三)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加大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力度,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督 促指导征地单位按一定比例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安置可以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 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用地单位、就 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依法签订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
  四、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具体要求
  各县区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 城市规划区内外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制定出台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和老年生活有 保障的社会保障办法。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京师同文
  城市规划区内处于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在城镇企业就业和已转为城市户口自谋职业 或灵活就业的人员,按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累计达不到15年的 ,将养老保险金转到本人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帐户,由该机构根据有 关规定按月发放,并终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havd-686
  1参保范围。下列被征地农民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城市规划区外所有 符合参保条件的;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时已进入供养年龄段和仍为农业户
口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对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进入供养年龄段的,其养老保险资金足额 到位后,按规定逐月领取养老金;对征地时处于劳动年龄段(16-59周岁)的,按国家政策 规定筹集和缴纳保费,待进入供养年龄段后,按标准逐月领取养老金;对征地时未达劳动年 龄段(不满16周岁)的,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对未达或处于劳动年龄段 的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执行后,愿意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更高水平养老保障的, 可积极组织其参保、续保。
  2保障标准。被征地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标准应按照以收定支、逐步提 高的原则,与缴费水平挂构,以待遇标准合理确定缴费数额,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 适应,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参照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的80%确定保障标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 保障标准逐步调整提高。在测算确定保障标准时,对土地全部被征收、完全失去生活保障的 ,按100%的养老需求测算;对部分征收尚保留了一部分土地的,按扣除保留土地年收益后的 养老需求测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已进入供养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上述原则测算的 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缴费标准=月领标准×12个月×领取年数15年。
异物志  3资金来源。按照国办发〔2006〕29号和劳社部发〔2007〕14号规定,被征地农民养 老保险所需资金,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根据省劳 动保障厅有关指示,结合我市实际,个人缴纳、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比例可按40%、20%和 40%分担,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 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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