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旅游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04.22
∙【字 号】长政办发〔2015〕15号
∙【施行日期】2015.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
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旅游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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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 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长沙市旅游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2日
长沙市旅游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船舶安全管理,规范营运秩序,保障乘客、船员和旅游船舶安全,促进水上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河流、湖泊、水库及公园、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水域航行、停泊的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船舶,包括从事经营性活动和非经营性活动的水上游览休闲船舶。
第四条 旅游船舶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旅游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并对安全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辖区内旅游船舶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除漂流旅游以外营业性旅游船舶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海事(港航)管理机构负责法定登记范围内的旅游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旅游船舶登记、船舶检验、船员培训发证等职责。负责营业性旅游客运停靠点的经营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以及营业性旅游船舶航线的划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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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部门负责对旅游船舶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管。
旅游部门负责水上旅游市场的规划、 漂流旅游的行业监管。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取缔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违规揽客乘船的行为,强制拆除擅自搭设供游客上下船的楼梯、 跳板。
宏大叙事 环保部门负责对水上旅游运输场所进行防污染监管,取缔非法经营餐饮的旅游客船。
苏格兰金链树 水务部门负责所属水库内的旅游船舶安全监管,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河道岸线开展水上旅游的行为。
渔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营运性载客的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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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负责对水上旅游运输企业依法核发企业营业执照,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水上旅游运输的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公园、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湖泊及水库等水域的主管单位负责其管理水域范围内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落实旅游船舶、船员、乘客定额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 配备旅游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专门人员;
无线网关 (三) 督促旅游船舶所有人、 经营人、 船员和乘客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有关规定;
(四) 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旅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是旅游船舶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所属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负 责。 旅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防治污染管理责任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八条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旅游船舶经营人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依法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旅游船舶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配备满足经营资质要求的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船员安全岗位职责;
(二)为经营管理的旅游船舶办理有关证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
(三)制定乘客安全须知,并张贴于经营场所和旅游船舶明显位置;
(四)配备安全管理员,定期开展培训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