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帆房产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香洲区香湾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

珠海中帆房产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香洲区香湾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1 
【案件字号】(2020)粤04行终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唐文陈伟黄莎莎 
【审理法官】唐文陈伟黄莎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珠海中帆房产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区某某某某办事处  金东进
【当事人】珠海中帆房产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区某某某某办事处 
【当事人-公司】珠海中帆房产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区某某某某办事处 
【代理律师/律所】袁宇鑫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戴选涛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王建平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袁宇鑫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戴选涛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王建平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袁宇鑫戴选涛王建平 
【代理律所】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珠海中帆房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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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中帆公司不具备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该投诉举报事项并不涉及中帆公司自身合法权益。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明行政不作为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    中帆公司系凤凰花园小区业主。    2019年1月10日,中帆公司向香湾街道办递交《关于对凤凰花园业委会主任赵楚龙拖欠物业服务费问题予以及时处理的报告》。2019年1月23日、31日中帆公司通过“市民热线"反映上述问题。2019年4月12日,珠海市中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香湾街道办补充提交了其向凤凰花园业委会主任赵楚龙催交欠费的相关材料。2019年7月8日,中帆公司向香湾街道办递交《再次提请街道办依法对凤凰花园业委会主任赵楚龙拖欠物业服务费问题予以及时处理的报告》。    收到反映后,香湾街道办核查了珠海市中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凤凰小区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约谈了被投诉人赵楚龙。2019年7月22日,香湾街道办向凤凰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
发出《关于协助核查凤凰花园业委会主任赵楚龙拖欠物业服务费情况的函》。2019年7月29日,凤凰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及赵楚龙回复称其未收到物业公司的有效通知,对所欠管理费并不知情;收到催缴通知后,当天即交清了管理费。    2019年7月31日,中帆公司向香湾街道办递交《请街道办依法及时处理凤凰花园业委会主任赵楚龙丧失委员资格事宜的报告》。    2019年8月7日,香湾街道办向凤凰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发出《关于就赵楚龙的委员资格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的函》,要求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凤凰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及赵楚龙进行书面回复,认为赵楚龙不存在恶意拖欠物业管理费,不需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2019年8月28日,中帆公司向香湾街道办递交《请街道办对凤凰花园业委会主任赵楚龙丧失委员资格问题依法及时处置的报告》。    2019年9月6日,香湾街道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作出决议:关于赵楚龙未及时交纳物业费的问题,根据业主投诉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业委会反映的情况,是否拖欠存在争议,建议业主根据《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二审判案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帆公司不具备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据此,对于不涉及自身合法权益,仅是基于公益、公民的监督权或者无证据证明其举报的事项对其自身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没有行政诉讼法上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案中,中帆公司向香湾街道办投诉举报凤凰花园业委会主任赵楚龙存在《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应终止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本院认为,该投诉举报事项并不涉及中帆公司自身合法权益。即便如上诉人主张的,香湾街道办未就其投诉事项作出行政决定,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利益,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的规定,中帆公司作为单个业主,对该投诉事项的处理,不存在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本案之诉的原告资格。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6:59:11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中帆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2.本案诉讼费由香湾街道办负担。其理由如下: 
珠海中帆房产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香洲区香湾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一见如故再见陌路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粤04行终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珠海中帆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雪芬,总经理。
交通流     委托代理人:袁宇鑫,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某某某某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罗实,主任。
     应诉负责人:韦传攀,党政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戴选涛,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建平,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珠海中帆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帆公司)因诉被上诉人珠海市香洲区某某某某办事处(以下简称香湾街道办)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4行初44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问卷调查法
     一审法院判案理由及结果
欲望号列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以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帆公司不具备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理由如下:
     一、中帆公司在本案中不具有诉的利益。根据《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已当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存在《物业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业主或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均有权实名向镇街投诉……",中帆公司作为该小区业主之一,享有对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在存在《物业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实名投诉权。针对中帆公司的投诉事项,香湾街道办已经进行调查及处理,保障了中帆公司的投诉权。但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所带来的权益并不归属于中帆公司,正如中帆公司诉状中所说“香湾街道办该不作为行为不仅助长了业委会的不良之风,同时也损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中帆公司投诉的目的实则是为了业委会的风气以及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中帆公司并没有证明自己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别人所不具有的利害关系或者某种特殊利益,故中帆公司不具有诉的利益。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8:20: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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