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谭某某、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30 
【案件字号】赣榆县实验小学(2020)湘01行终4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雪辉廖智英彭杨 
【审理法官】吴雪辉廖智英彭杨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谭某某;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办事处;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谭某某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办事处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谭某某  高大权
【当事人-公司】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办事处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苗丽辉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艾超湖南成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苗丽辉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艾超湖南成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苗丽辉艾超 
【代理律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湖南成法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山野风情行终字 
【被告】寻李丽珍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办事处;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原审法院确认的证据可以采信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虽然秀峰街道办向村民通报了上述信息,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信息公开主体应是制作或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而非秀峰街道办,本院对谭某某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长阳灭门惨案
【本院查明】开福区政府答辩称: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的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审查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可
归纳为涉及本村拆迁人口统计、征地补偿款支付与发放、村财务公开等方面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上述信息秀峰街道均无公开的法定职责,且秀峰街道针对上诉人的每项公开申请分别作出回复并说明多数信息已公开等理由。故被上诉人维持秀峰街道公开答复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确认的证据可以采信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二审中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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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由谭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01:07:32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秀峰街道办于2019年9月17日收到谭某某通过开福区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网上受理平台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内容为“1.湘粤村103号已拆迁人口的具体名单;2.103号令土地补偿款总资金中涉及每批次的具体征地补偿明细、国土分局交付村委会的支付凭证(银行支进账单);3.宏达审计所作出的湘粤村审计报告;4.已经进行征地未结算的具体4个项目征地补偿费的具体支付情况(已支付多少,未支付多少)。"秀峰街道办于2019年9月26日通过同一网络平台作出答复,其主要内容为,1.在每个项目从启动到实施的过程中,已经根据政策要求对该范围内的拆迁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拆迁人口数和纳入社会保障人口数的确定,均由区征地办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在涉及拆迁安置的社区(村)张榜公示后报区政府核准。对项目内拆迁户的其他情况,包括房屋合法面积、补偿费用、家庭人数、室外设施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其他各项补偿费,都按照103号令的政策要求三榜三公示。没有相关政策需要向谭某某个人提交。2.103号令土地补偿款总资金中涉及每批次的具体征地补偿明细、国土分局交付村委会的支付凭证(银行支进账单)等内容在宏达会计事务所对湘荷村(湘粤片区)历年征地拆迁项目的财务审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已体现,并已张贴在村公开栏内,其中银行支进账单属于财务凭证,需入账处理,没有相关政策支持需要向谭某某个人提交。3.宏达审计所作出的湘粤村
审计报告已张贴在村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村民可自行查看,没有相关政策需要向谭某某个人提交。4.已经进行征地未结算的具体4个项目征地补偿费的具体支付情况为未结算,待结算后将会进行公示,暂无法提供也没有相关政策支持需要向谭某某个人提交。谭某某不服,向开福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11月26日,开福区政府收到谭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因案件情况复杂,故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并分别向谭某某和秀峰街道办送达。开福区政府于2020年2月1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开政复决字〔2020〕第3号),维持了秀峰街道办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谭某某仍不服,诉至本院。另查明,在“开福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历史查询"网页中,输入“kfq2019091787878"点击“申请查询"即可显示出谭某某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和秀峰街道办作出的回复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
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本案中,《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谭某某申请公开“湘粤村103号已拆迁人口的具体名单"的信息,依法不属于秀峰街道办信息公开的范围,秀峰街道办告知谭某某该信息已由征地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并张榜公示,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并向农民众公布。谭某某申请公开的“103号令土地补偿款总资金中涉及每批次的具体征地补偿明细、国土分局交付村委会的支付凭证(银行支进账单)"和“宏达审计所作出的湘粤村审计报告"的信息,依法不属于秀峰街道办信息公开的范围,秀峰街道办告知谭某某该信息已通过村公开栏进行主动村务
公开,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谭某某申请公开的“已经进行征地未结算的具体4个项目征地补偿费的具体支付情况(已支付多少,未支付多少)"的信息,由于该项目未进行结算,故实质上无相关信息可以提供。秀峰街道办在法定期限内针对谭某某申请公开的信息,分别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秀峰街道办的处理并无不当。开福区政府在收到谭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秀峰街道办、开福区政府分别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谭某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4:27: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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