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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11.30
【字 号】宁政办发[2004]159号
【施行日期】2004.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
《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1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
(市民政局 2004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
细则。
iec标准第二章 保障标准和保障对象
  第二条 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城市居民家庭,适用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增发保障标准全额的10%保障金:淄博乐通塑料建材有限公司
  (一)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人;
  (二)患有恶性肿瘤、肾移植、尿毒症和白血病的;
  (三)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四)单独生活的。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增发保障标准全额的20%保障金: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
  (二)持有残疾人证的盲人、肢体、智力、精神残疾1、2级的重度残疾人。
  除此款规定的外,无劳动能力包括持有工伤证且工伤等级为1、2、3、4级的。
  第四条 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之内,有下列特殊困难的,经民政部门批准,本人全额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但不增发保障金:
  (一)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的成年残疾子女;
  (二)患有恶性肿瘤、肾移植、尿毒症和白血病的人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中拥有和使用机动车辆或大型农具的(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使用的代步机动车除外)。
  (二)参与赌博,经教育不改的。
  (三)饲养高档宠物的。
  (四)有高值收藏或持有股票等金融资产的。
  (五)购置或佩带贵重饰品以及平时经常享用高档烟酒、保健品等非生活必须的高档商品、消费品的。
  (六)无正当理由,家庭水、电、气支出一人户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月人均消费水平的20%;二人户超过全市月人均消费水平的10%;三人及三人以上户超过全市月人均消费水平的。通讯消费月户均数额高于40元的。
  (七)家庭成员持有并使用移动电话的(本人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上,且工作必需的除外)。
  (八)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九)城区1人户私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2人户超过60平方米、3人及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十)无特殊情况的,2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以商品房价格购买超过标准的经济适用房,或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十一)以离婚或改变抚(扶)养关系等方式,放弃应得的合法收入。
  (十二)无正当理由,擅自将土地承包权转租他人,以及对承包土地人为抛荒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在申请前已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半年以上的。
第三章 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六条 家庭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大陆漂移说  货币收入包括:血浆蛋白
  (一)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二)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等收入,收入不稳定的,按申请前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平均数计算。
  (三)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
  (四)离退休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五)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收入。
  (六)租赁(承包)收入、接受馈赠和继承收入。
  (七)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八)自谋职业收入。
  (九)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货币收入。
  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第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出租原有住房的租金超过现住房租金的部分,应当计入家庭收入。
  第八条 《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中规定由单位统一扣缴社会保险费用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此项条件的人员,是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九条 各类家庭收入的计算,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工资、基本生活费、离退休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以下简称各类应得待遇)按照市政府公布的相关标准计算;实际收入高于市政府公布的相关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应当领到的各类应得待遇,因所在单位无生产经营能力,已经连续6个月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且今后不可能再予以补发的,经当地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师生关系
  (二)与单位签订“留职定补”、“协保”等协议(合同)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三)享受病假工资的职工和病退人员,学徒工、大中专学生实习期间的月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四)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的人员,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应当在所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交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再将剩余部分与其他家庭收入合并计算,然后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
独眼喙鼻畸形提供不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的,不予扣除)。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如果扣除基本社会保险费的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则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五)家庭成员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赡养费、抚(扶)养费的计算方法: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裁决、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判决的,按照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剩余部分总和的50%,除以被赡养、抚(扶)养人数计算;实际得到的赡养费、抚(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赡养、抚(扶)养条件,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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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生活   保障   收入   标准   计算   超过   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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