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土著菌【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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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08.10.10
【字 号】甬政发[2008]82号
【施行日期】2008.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农村文化建设论文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2008〕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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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砂石料  为认真贯彻《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以及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职能划分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
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各级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及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力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2.制定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3.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4.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处理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信访投诉;
  5.指导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行政执法,协调处理本市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重大违法案件。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负责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机构、理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机制、协调解决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
  其所属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上级关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负责辖区内房屋装修备案,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房屋装修备案;
  3.受理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信访和举报投诉,查处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
  4.负责建立辖区内危房的档案,负责辖区内直管公房的安全检查和危房治理,组织指导辖区内其它房屋的安全检查和危房治理。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登记统计,危旧房屋的防汛防台,督促危险房屋的解危以及受理和协调相关的信访投诉。
  (四)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房屋顶面加层建房搭棚、外墙开门(窗)等改变房
屋外立面的行为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行为,依法查处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公安、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二、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一)房屋装修备案
  住宅装修涉及《条例》第十条规定3种情形和所有的非住宅装修,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在装修前向房屋所在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并提供下列备案材料:
  1.房屋装修备案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使用人装修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人同意装修的证明;
  3.房屋产权证明(主要是指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等);
  4.房屋装修设计方案(主要包括房屋装修项目、部位、平面图等资料)、施工方案(主要
包括施工单位、施工期限、施工技术等资料)及相关说明;
  5.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加大房屋使用荷载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装修设计方案;
  6.房屋装修涉及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申请人应当出具相关业主及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房屋装修备案工作,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受理,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当地房管所(站)受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房屋装修管理委托协议,明确装修管理的权限和职责。
  房管所(站)、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到申请人房屋装修备案材料后,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备案,并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申请人。房屋装修工程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应告知申请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二)房屋装修的日常监督管理
明细账  各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认真贯彻《条例》各项规定,制定房屋装修管理的制度和管理规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房屋装修管理工作。在办理房屋装修备案及施工许可等手续时,应当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实现便民利民。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装修时应当遵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杜绝损害房屋结构、擅自加层建房搭棚和拆改共有设施设备等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以保证自身房屋和毗连房屋的安全。
  房屋装修企业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设计施工,不得损害房屋结构;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房屋及财产的安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装修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房屋装修的巡查,发现可能存在违法装修情形的,应及时劝阻并报告当地相关管理部门。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由房屋
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或者加固,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有《条例》第七条第(八)项--“在房屋顶面上擅自建房搭棚”行为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有《条例》第七条第(九)项--“擅自调整、变动房屋消防、燃气、电力、城市集中供暖、给排水等设施设备”行为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装饰装修协会、物业管理协会等行业协会应加强对会员单位的管理,倡导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协会联系政府与企业、公民的桥梁平台作用,协助做好房屋装修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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