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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贺敏仁
【公布日期】2018.01.30
【字 号】海府[2018]20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
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xiazhai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30日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建设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国际化滨江滨海花园城市,根据《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城镇绿化资金,保证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并根据财政情况随公共绿化面积及实际需求相应调整。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安排绿化经费。
 
第三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养护的城镇绿地,需要委托专业养护单位养护的,应当按照省、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执行。
  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在委托养护前对养护绿地的等级、面积等进行核定。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全市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据年度实施计划分解绿化建设责任指标。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园林绿化年度建设实施计划,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辖区园林绿化建设方案,并报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五条  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占绿损绿毁绿投诉举报机制,通过设立举报热线、开通门户网站、公布以及等多种形式接受众的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第六条  统筹城镇园林绿化发展应当结合城市道路、山体、桥梁、水系、湿地、林地建设绿化隔离带、绿道、绿廊、立体绿化、慢行系统等,强化城乡之间绿生态空间的联系。
  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均衡布局,坚持新城区绿化拓展与老城区绿化提升并重,结合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通过拆迁建绿、拆违还绿、破硬增绿等形式,加强城镇绿化薄弱地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提升。
  公园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居民出行 300 米见绿、500 米见园”的要求,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 80%。城市建成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不达标的区域,5000 平方米以下不具备规划建设条件的零星地块优先规划用于城镇绿化。
 
第七条  城市滨水绿地构建应当充分保护和利用滨水区域自然生境,保证滨水景观的通透性,岸体构筑形式和材料符合生态和景观要求,岸线模拟自然形态。河道绿化普及率、水体岸线自然化率不低于 80%。
 
第八条原子能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公路时应当加强绿化隔离带、道路分车带、道侧绿地和行道树的绿化建设,增加遮荫乔木种植比例,并对原有树木加以保护。
  同一道路的绿化应当统一景观风格,植物配置应当协调空间层次、树形组合、彩搭配和季相变化,形成有特的绿化景观。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慢行系统规划建设应当结合现有交通路网和公共设施,有效串联园林绿地系统,合理设置服务驿站和绿道标识,形成绿道网络。
 
第九条 行道树应当以遮荫抗风的乡土树种(全冠容器苗)为主,按照国家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种植,并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安全要求。
 
第十条 地面停车场应当种植庇荫乔木或者通过其它永久绿化方式进行遮荫,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 70%。
 
第十一条 在城镇规划和建设中应当充分保障绿化用地,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及
走向,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生长需要,并按照国家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城镇园林绿地建设和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或者发动众义务劳动建设的城镇各类绿地,由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和养护。u708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建设和养护。
  (三)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
王从义中国美术学院  (四)铁路、公路、河道等管理范围内防护绿地由有关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养护。
  绿地建设和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养护管理的原则依法确定。
 
第十三条 城市建成区待开发建设用地及河道沿线的裸露地面,用地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其他裸露地面,由管理单位或者使用权人负责临时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前款规定以外的闲置土地、裸露地面临时绿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管护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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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按下列规定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总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红线宽度 20 米及以下的市政道路附属绿化工程,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委托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它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的计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建设用地范围内公众可以永久性使用的绿化方可纳入附属绿地面积计算和奖励范围。
  (二)附属绿地面积采用垂直投影面积,不得按地形表面积计算。
  (三)独立园林设施、阳台绿化、室内绿化、消防水池、消防通道、各类运动场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溪河等水体不计入附属绿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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