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法治政府建设阶段性工作目标考核...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法治政府建设阶段性工作目标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银针秀【公布日期】2012.12.18
【字 号】苏政办发[2012]213号 场效应
【施行日期】2012.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如何当好一把手∙【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法治政府建设阶段性工作目标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雷电颂朗诵(苏政办发〔2012〕21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法治政府建设阶段性工作目标考核评价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18日 
  江苏省法治政府建设阶段性工作目标考核评价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率先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
阿部仲麻吕略,围绕率先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标,按照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完善法治政府建设阶段性工作目标考核评价制度,全面客观科学地评估法治政府建设状况,推动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能力整体提升,确保如期完成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任务,为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提供法治保障。
  二、考评对象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
  三、考评项目和目标要求
  (一)考评项目。主要包括转变职能、制度建设、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化解矛盾、工作保障等7个方面。
  (二)目标要求。
  1.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2.政府立法及制度建设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众意愿,具有鲜明的地方特。
  3.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基本形成,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确定的重大项目,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维护人民众根本利益。
  4.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及时纠正和制裁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人民众合法权益和经济社会秩序。
  5.行政监督机制比较健全、资源有效整合,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格局基本形成,人民众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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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比较完善并规范运行,社会秩序稳定。
  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明显增强,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明显提高。
  四、考评内容
  (一)转变职能方面。
  1.政府职责分工和机构编制设立做到规范化、制度化,政府部门职能争议协调机制基本建立并有效运行。建立较完善的教育、文化、医疗、就业、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各类市场监管制度,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充分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行政管理方式,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和应急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2.制定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发展和依法管理、规范各类社会组织。建立完善社区管理体制和公共服务体系,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众自治有效衔接、良性互动。
  3.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政府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依法公开。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保障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4.依法设定公开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实行动态管
理和评估。健全四级政务(便民)服务中心体系,职能部门、审批项目应进则进,各项制度得到落实,政务服务优质、高效、便利。
  5.不断扩大网上政务服务范围,“12345”政府公共平台市、县全覆盖并有效运行。规范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加强电子监察、法制监督,提升“一库四平台”建设管理和运行质量。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政府信息,依法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答复工作。
  (二)制度建设方面。
  1.科学编制年度政府立法计划、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完善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相关配套制度,严格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2.政府立法工作和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循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条文内容不与上位法相抵触。政府规章实施满1年,开展执行情况检查。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人民众切身利益的政府规章实施满3年、规范性文件发布满2年,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政府规章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1次,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3.起草、审查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要求组织听证、论证。征求、采纳意见情况及不采纳意见的理由,在送审材料中作出说明。
  (三)行政决策方面。
  1.制定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和量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2.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采纳情况及时反馈或公布。涉及公共利益和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按规定组织听证,听证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特别是涉及重大财政支出的决策事项,按要求通过专业部门、专业人员充分评估论证。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决策前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或经评估认定风险不可控的不决策。
  3.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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