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仕琼、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涌泉街道办事处其他其他裁定书_百度文 ...

徐仕琼、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涌泉街道办事处其他其他裁定书
【案由】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一并行政赔偿  乡政府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1 
【案件字号】(2021)川01行终2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伟东曹巍盛莉 
【审理法官】李伟东曹巍盛莉 
【文书类型】裁定书  京沙快速路
【当事人】徐仕琼;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涌泉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徐仕琼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涌泉街道办事处  余书华
【当事人-个人】物权法论文徐仕琼 
【当事人-公司】无锡新城中学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涌泉街道办事处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徐仕琼 
【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涌泉街道办事处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证据不足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案中,涌泉街办收到成都市温江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交办徐仕琼信访事项的函,信访件主要内容为“徐仕琼向省委巡视组信访反映正义不顾农民根本利益,将大量基本农田通过‘以租代征’非法手段,用于农业建设,牟取利益等问题(详见附件)。
现将省委巡视组转来的信访事项交你单位办理”。2020年6月29日,涌泉街办作出6号不予受理告知,该告知行为系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徐仕琼可以按照《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其就信访事项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徐仕琼的起诉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徐仕琼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不予缴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05:02:03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6月17日,涌泉街办收到成都市温江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交办徐仕琼信访事项的函,于2020年6月29日,向徐仕琼作出〔2020〕年06号《不予受理告知书》(以下简称6号不予受理告知),告知徐仕琼其反映的问题,已有处理意见。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不予另行受理。徐仕琼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涌泉街办作出的6号不予受理告知,判令涌泉街办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穿透科技
foxy电脑迷【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涌泉街办办理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的信访函件,按照《信访条例》告知徐仕琼其反映的问题已有处理意见,作出的不再另行受理的行为,系对重复信访的告知,对徐仕琼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涌泉街办因信访受理问题作出的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遂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徐仕琼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二审上诉人诉称】宣判后,徐仕琼不服,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徐仕琼、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涌泉街道办事处其他其他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川01行终29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仕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涌泉街道办事处。住所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道浩旺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航宇,主任。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仕琼因诉被上诉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涌泉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涌泉街办)不予受理信访行为一案,不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7行初8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6月17日,涌泉街办收到成都市温江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交办徐仕琼信访事项的函,于2020年6月29日,向徐仕琼作出〔2020〕年06号《不予受理告知书》(以下简称6号不予受理告知),告知徐仕琼其反映的问题,已有处理意见。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不予另行受理。徐仕琼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涌泉街办作出的6号不予受理告知,判令涌泉街办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涌泉街办办理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的信访函件,按照《信
访条例》告知徐仕琼其反映的问题已有处理意见,作出的不再另行受理的行为,系对重复信访的告知,对徐仕琼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涌泉街办因信访受理问题作出的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遂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徐仕琼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二审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徐仕琼不服,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涌泉街办在二审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
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案中,涌泉街办收到成都市温江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交办徐仕琼信访事项的函,信访件主要内容为“徐仕琼向省委巡视组信访反映正义不顾农民根本利益,将大量基本农田通过‘以租代征’非法手段,用于农业建设,牟取利益等问题(详见附件)。现将省委巡视组转来的信访事项交你单位办理”。2020年6月29日,涌泉街办作出6号不予受理告知,该告知行为系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徐仕琼可以按照《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其就信访事项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徐仕琼的起诉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徐仕琼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9:54: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55057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信访   涌泉   受理   原审   街办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