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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4.03.25
【分 类】修改意见的报告
正文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04年3月25日在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树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4年2月2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法工委到北辰区和部分企业、企业集团召开座谈会,直接听取基层单位的意见,并书面征求了法制工作顾问和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工委会同财经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委办公厅法制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认真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
渔港之夜  法制委员会于3月12日召开第十六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会议应到委员13人,实到委员10人。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市经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会议认真研究了市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的审议意见、财经委的修改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吸收采纳了其中大部分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
了《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现就草案修改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法规的调整范围和名称
品牌定位理论  安全生产问题涉及的面很广,往往与公共安全、环境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职业劳动卫生等方面有交叉。安全生产法调整的范围,是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7章97条,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以及危险品、危险源的解释等等,规定得非常详细。本市制定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不是再全面规定安全生产各个方面的问题,而是在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就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具有本市地方特点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出规定,主要是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定。因此,建议将本法规的名称修改为:“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二、关于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责任
  在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为了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有必要在法规中进一步明确工会组织的权利和责任。因此,建议在二次审议稿增加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政府重视对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
  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设施的建设和技术改造。因此,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的规定,建议在二次审议稿第八条增加第二款:“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改造。对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四、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创新的国度
  草案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区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部门派驻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
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调研中基层同志提出,这一规定与现行体制差别很大。首先,现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并没有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机构或者人员;其次,目前许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内设机构中有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专兼职人员;第三,如果把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作为区县的派驻机构,就会削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大家认为,本法规必须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因此,参照国务院消防法实施细则中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安全管理责任的规定精神,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三款)
  五、关于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采取防护措施
  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长期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对作业人员危害比较大,本法规必须规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因此,建议在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增加第(八)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六、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管理
  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为保障人口密集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当禁止在城镇建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项目。因此,根据消防法有关规定精神,建议二次审议稿增加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必须设立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对在城镇已建成的上述项目,应当纳入城市改造规划,限期迁出城镇或者改产。”“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七、关于员工宿舍使用取暖设施应当采取安全措施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员工宿舍,“不得使用炉火取暖”。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这个规定不切实际;法规应当规定使用取暖设施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因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宿舍的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使用取暖设施应当采取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火灾事故发生等措施。”(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
  八、关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定期安全评价的主体
  草案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对自身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有的同志提出,草案规定都要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是不切实际的。因为,目前本市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只有十几家,不可能完全承担起评价任务;另外,有些大中型企业完全可以承担起自身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评价任务。因此,建议将这一条中的“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删除。(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新闻的结构
  九、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验收主体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的验收责任单位是建设单位,而不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另外,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的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因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并将验收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重大建设项目或者存在较大危险因
青青山庄素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规定在设计阶段进行安全预评价,在验收阶段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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