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竹乔、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行政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_百度文 ...

能量管理系统张竹乔、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行政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监督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7 
【案件字号】(2021)苏06行终1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海燕刘羽梅鲍蕊 
【审理法官】刘海燕刘羽梅鲍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竹乔;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mm被干张竹乔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个人】张竹乔 
【当事人-公司】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律所】段汉杰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缪一强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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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段汉杰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缪一强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段汉杰缪一强 
【代理律所】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竹乔;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 
【本院观点】针对第一项申请。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监督合法违法关联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博伊斯艺术家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针对第一项申请。如城街办上诉称进行了检索了解,但并未就其已尽检索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考虑到其已经在庭审中明确无此信息,且说明理由合理可信,故一审法院仅确认违法并无不当。针对第二项、第三项申请。如城街办明显不是排污查处主体,故其答复称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针对第四项申请,经费来源,支出情况等显然不直接对外部产生拘束力,当属内部事务信息,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可以不予公开。针对第五项申请,如城街办提供了《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对于“单位部署文件”信息,因《关于开展2018年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的通知》(皋办[2018]46号)属于党政联合文件,文件抬头为中共如皋市委办公室文件,发文机关署名排列为中共如皋市委
办公室在前、如皋市政府办公室在后,故如皋市委系文件牵头制作主体,如城街办不予公开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张竹乔、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各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解霸3000【更新时间】2021-11-07 23:37:08 
于慧光【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9月,张竹乔向如城街办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五份,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如城街办自2018年5月9日至2019年12月8日在如海河沿岸巡查的组织者、实施者、参与者的所属部门、人员姓名、江苏省行政执法证编号。2.如城街办自2018年5月9日至2019年12月8日在如海河沿岸巡查发现查处的排污事件次数、时间、违法情状、违法行为实施者名称(姓名)、处理情况。3.如城街办自2018年5月9日至2019年12月8日发现并查处的如皋市佳旺生猪生态养殖场(以下简称佳旺养殖场)向如海河排污的次数、时间、违法情状及处理情况。4.如城街办自2018年5月9日至2019年12月8日在如海河沿岸巡查的经费来源、支出情况(含人员工资、津贴等支出;设备器械购买或
租赁等支出)、审计情况。需提供文件、票据、凭证、审计报告。5.如城街办自2018年5月在佳旺养殖场前道路实施如海河沿岸巡查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如皋市人民政府以上规范性文件)及该单位相关部署文件。如城街办于次日收悉,于2020年2月5日作出城政依复[2019]0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为:1.第一项信息属于询问性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经了解,如城街办是依据《市政府关于划定如皋市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通知》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安排人员监管、巡查的,并未制作该项信息,故无此信息;2.针对第二、三项信息,因如城街办不是执法主体,无处罚权,无此信息;3.针对第四项信息,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可不予公开。经了解,如海河沿岸巡查的人员是街道和宗岱村的工作人员,并未额外支出费用,无该信息;4.针对第五项信息,法律依据属于询问性质,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且依据《条例》第十条规定,如城街办不是张竹乔申请的法律法规、如皋市人民政府以上规范性文件及相关部署文件的制作主体,故不是公开主体。张竹乔不服,向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皋市人民政府认为第五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据信息,如城街办认为其非制作主体,但若其为最初获取的行政机关,则应当公开,但如城街办未作说明,故答复不全
面、应予撤销。遂于2020年7月3日作出[2020]皋行复第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上述41号答复,责令如城街办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2020年7月29日,如城街办作出城政依复[2020]0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20号答复),答复内容为:1.第一项信息属于询问性质,不属《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如城街办人员是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工作,不是行政执法行为,没有江苏省行政执法证;2.针对第二项信息,其不是查处排污的执法主体,并未对如海河沿岸排污事件进行查处,故不存在此信息;3.针对第三项信息,其不是查处排污的执法主体,并未对佳旺养殖场向如海河排污情况进行查处,故不存在此信息;4.针对第四项信息,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人员的工资、津贴等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其并未额外支出经费用于如海河沿岸巡查,不存在该信息;5.针对第五项信息“法律依据”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其沿岸巡查的法律依据是《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在江苏省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中公开,基于便民原则将复印件予以提供。单位相关部署文件是《关于开展2018年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的通知》(皋办[2018]46号),这是市党组织制发的党政联合文件,适用《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不予公开。该答复于2020年7月30日向张竹乔邮寄送达。张竹乔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20号答复,并责令如城街办重新公开其申请的政府信息。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0:07: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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