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6.30
【字 号】东府〔2017〕55号
【施行日期】2017.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7〕5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绿道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丙烯酸酯共聚物  2017年6月30日
 
东莞市绿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发挥绿道的综合功能和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绿道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道,是指以绿化为特征,沿着河滨、溪谷、山脊、风景道路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的,可供行人或者非机动车进入的线性绿开敞空间和运动休闲慢行系统。
  绿道控制区,是指为保障绿道的基本生态功能、营造良好的景观环境、维护各项设施的正常运转,沿绿道慢行道缘线外侧一定范围划定并加以管控的空间,主要包括绿廊系统和为设置各类配套设施而应保护和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本市绿道管理遵循政府监管、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专项考核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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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本市绿道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全市绿道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并负责市直管绿道的管理工作(市直管绿道的驿站和治安管理由属地负责);其它绿道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范围内绿道的管理工作;其中对穿越森林公园的绿道设施由林业部门管理,穿越体育公园的绿道设施由体育部门管理。
  城乡规划、公安、住建、交通、农业、林业、国土、财政、文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将绿道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专项预算,市直管绿道(除驿站外)管养费用由市财政负担,其它绿道及市直管绿道中的驿站的管养费用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担。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爱护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的义务,对于破坏绿道及其配套设施和影响绿道及其配套设施使用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参与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建立多元化、多途径的绿道管理投融资机制。
 
第二章 绿道规划
  第九条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编制本市绿道总体规划,编制时应当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提高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质量的总体要求,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本市绿道总体规划应当符合省绿道总体规划的要求,确定绿道建设目标、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划定绿道控制区并提出控制要求,明确绿道分期建设任务,制定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条绿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的绿道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经批准确定的绿道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因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调整的,应遵循不减少绿道总长度和控制区总面积,不得影响区域生态结构、绿道连续性和服务功能的原则,按程序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并报市城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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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绿道建设
过程能力指数  第十二条绿道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原则,严格按照已批准的绿道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
  第十三条绿道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化保护带和绿化隔离带等绿生态基底形成的绿廊系统;
  (二)步行道、自行车道或者综合慢行道形成的慢行系统;
  (三)停车设施、绿道与其他交通系统的接驳设施等形成的交通衔接系统;
  (四)管理设施、商业服务设施、游憩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无障碍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形成的服务设施系统;
  (五)信息标识、指路标识、警示标识等形成的标识系统;
  (六)与绿道相衔接、能够满足居民多种户外活动需求的公共目的地;
  (七)自行车停放点、停放设施、停车导引牌等形成的自行车服务设施系统。
  第十四条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绿道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城管局报告绿道建设进展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绿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单位承接。
  第十六条绿道建设坚持生态优先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原有生态景观和人文景观,推广绿建材、节能环保材料和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使用,采用可再生能源,配建雨水收集系统。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水体和历史古迹,工程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植被。
龙舌兰科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绿道档案管理制度,对经批准的绿道规划、施工建设和竣工验收资料等进行整理,并报市城管局归档,归档后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四章 绿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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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市城管局应当制定绿道管理维护技术指引和管理维护考核细则,统一全市绿道管理维护标准,加强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绿道管理维护工作的检查、考核和监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绿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绿道的巡查和管理,及时发现、处理绿道维护和运营中的问题,确保绿道可以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绿道养护实行政府监管、市场化和专业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绿道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养护单位,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道及其配套设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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