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办事处、茅凤娣二审行政判决书

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办事处、茅凤娣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5 
【案件字号】(2021)浙06行终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蒋瑛张亚彬范卓娅 
【审理法官】蒋瑛张亚彬范卓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办事处;茅凤娣;茅云林;茅新法;吴建伟;唐妙荣;陆兴海;章来大;胡烈刚;毛长江;章月均 
【当事人】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办事处茅凤娣茅云林茅新法吴建伟唐妙荣陆兴海章来大胡烈刚毛长江章月均 
【当事人-个人】茅凤娣茅云林茅新法吴建伟唐妙荣陆兴海章来大胡烈刚毛长江章月均 
玛吉阿米的留言簿
【当事人-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律所】杨国勤、莫剑锋浙江慈益律师事务所;刘春兴、刘艳玲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国勤、莫剑锋浙江慈益律师事务所刘春兴、刘艳玲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成都计算机安全协会【代理律师】杨国勤、莫剑锋刘春兴、刘艳玲 
【代理律所】浙江慈益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hrb400
【原告】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办事处 
【被告】茅凤娣;茅云林;茅新法;吴建伟;唐妙荣;陆兴海;章来大;胡烈刚;毛长江;章月均 
【本院观点】案涉行政行为认定10原告居住使用房屋构成危房的依据为华汇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1的《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报告》,但该检测报告既没有附检测公司的鉴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也没有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明,不符合《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格要求,故对于检测结论的合法性,该院无法确认,应当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管辖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在二审案件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毛长江、章月均、茅新法、茅云林先后以“被申请人(柯岩街道)已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作出了相应补救、补偿措施,双方关于绍兴柯桥第一绸缎厂征迁相关纠纷已得到彻底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跟踪督促、指导、协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解危措施,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故作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是作出《督促解危通知书》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在危险房屋的处置过程中,上诉人作为街道办事处并不具有独立作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或者其他应急处置措施的法定职权。涉案《告知函》具有督促解危通知书的属性,但并未根据上述《条例》的规定,由法定职权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同时,在一审程序中,上诉人未将检测公司的鉴定资质
证书、营业执照、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明附卷供法院审查,一审法院认定该《告知函》依据不足并无不当。此外,上诉人在收到危房鉴定报告之后未及时将报告送达给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一个月之后才作出涉案《告知函》,这亦与上诉人主张的危险房屋处置存在急迫性的原则相悖。    综上,一审认定被诉行政行为缺乏职权依据,且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进而判决撤销涉案《告知书》正确,上诉人柯岩街道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另外,被上诉人毛长江、章月均、茅新法、茅云林在二审程序中与上诉人达成和解,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声学处理
【裁判结果】发育商一、准予被上诉人毛长江、章月均、茅新法、茅云林撤回一审起诉;    二、驳回上诉人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办事处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办事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19:55:2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0原告早年分别从绍兴县第一绸厂(现为绍兴柯桥第
一绸厂)购入该厂沿彪佳路的房屋【绍兴县第一绸厂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工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用于居住及经营。2015年,上述房屋所在区域列入“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被告系该项目拆迁的组织实施单位。因双方对于安置补偿不能达成合意,案涉房屋未腾空交付拆除。2020年3月,绍兴市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关于扎实做好柯桥区农村危旧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后被告在排查中发现10原告的案涉房屋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于2020年8月委托浙江某某汇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汇公司”)对10原告居住使用的房屋(工程检测名称为柯岩街道绸缎厂宿舍楼)进行房屋安全性评定。8月24日,华汇公司出具了《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报告》(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性检测评估),该报告认为“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绸缎厂宿舍楼房屋材料相对简陋,建造时标准较低,经几十年使用及外界环境影响,自身质量已较差,部分构件承载能力降低。现房屋部分承重墙体、梁等构件存在结构安全隐患,且房屋存在多个危险点,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按现行规范标准,可综合评为整体危房(D级危房)”。2020年9月29日,被告作出涉案《城镇危旧房屋限期腾空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责令原告于2020年10月4日前,腾空房屋,交付拆除,逾期柯岩街道将予以帮拆,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同时,柯岩街道将提供为期不超过三个月的临时周转安置用房。原告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查明,涉案《告知函》依据
的检测报告编号为21,该报告在被告作出《告知函》前,无证据证明已送达原告或将报告的检测结果告知原告。同时,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未向法院提交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及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还查明,案涉《告知函》中载明的“阮社第一绸缎厂相关住户”实际是向10原告作出。10原告居住使用的案涉房屋已于2020年10月5日由被告拆除。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7:28: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55057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房屋   检测   街道   使用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