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兰、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一并行政赔偿 其他行政管理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8
【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14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斌李露郑慧
【审理法官】李斌李露郑慧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兰
【当事人】王兰
【当事人-个人】王兰
高士功放机【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王兰
【本院观点】《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新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行政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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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新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同时《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工作。综上,府青路街办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行为属于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该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8 01:36:46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王兰上诉称,因桃源街35号和文德路3号建筑区划没有业主委员会,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前述两处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
当由府青路街办组织召开,但府青路街办委托桃源社区代为组织召开的临时业主大会未遵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导致程序错误、结果错误。因此,府青路街办的行为应当撤销,且两处小区应当重新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法院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2、本案诉讼费由府青路街办承担。
王兰、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川01行终147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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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兰因诉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府青路街办)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8行初17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皮革化学品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兰上诉称,因桃源街35号和文德路3号建筑区划没有业主委员会,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前述两处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府青路街办组织召开,但府青路街办委托桃源社区代为组织召开的临时业主大会未遵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导致程序错误、结果错误。因此,府青路街办的行为应当撤销,且两处小区应当重新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法院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2、本案诉讼费由府青路街办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新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同时《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工作。综上,府青路街办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行为属于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该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
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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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高考语文第一题审判长 李斌
审判员 李露
审判员 郑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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