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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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0.27
【字 号】长政办发[2011]97号
【施行日期】2011.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pdp11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9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加大社会组织的培育和管理力度,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市、县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和备案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培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社会组织管理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遵循“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级民政部门是同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
  市、县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是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对应的部门为业务指导单位。
第二章 登  记
  第六条 社会组织经过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后,即成立。经历
  第七条 工商经济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福利类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除外。
  第八条2013我的夏天作文 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和固定的场所;
  (三)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循其规定。
  第九条经历我的1957年 不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注册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和农村专业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基层社会组织)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可申请备案登记。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和固定的场所;
  (三)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循其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条 基层社会组织申请备案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备案的基层社会组织的发起人、发起单位或举办者应填写《长沙市基层社会组织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申请书,成员花名册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初审;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审批;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并颁发《长沙市基层社会组织备案证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登记机关不予备案登记:
  (一)有根据证明拟设定的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在同一区域内已有名称相同的同类组织;
  (三)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备案登记的基层社会组织须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和日常管理,其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其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备案登记的基层社会组织为非法人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三条 备案的社会组织具备注册登记条件后,可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社会
组织指街道办事处及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组织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社会组织指街道办事处及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社会组织指街道办事处及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社会组织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培育扶持社会组织的发展。
  第十八条工程图纸尺寸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重大决策咨询机制。在实施相关重大行政管理措施时,可征求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并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快推进政府技术性、服务性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
  第二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机制,通过项目招投标、财政补贴和委托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扩展业务范围,提升业务能力。
  第二十一条 财政税务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落实政府委托培训项目、资助补贴和捐赠税前扣除等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明确操作规程和部门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力量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场地、资金、能力建设等优惠政策方式,向社会组织提供法律咨询、业务政策指导、项目培育、机构孵化和小额资助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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