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勇如与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办事处行政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_百度文 ...

朱勇如与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办事处行政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斯巴克胆机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监督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1 
【案件字号】(2020)苏06行终81号 
亚欧大陆桥【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海燕郁娟鲍蕊 
【审理法官】刘海燕郁娟鲍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朱勇如;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朱勇如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个人】朱勇如 
【当事人-公司】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律所】孙秋建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刘慧娟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秋建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刘慧娟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秋建刘慧娟  行政审批制度
【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朱勇如 
【被告】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办事处 
保加利亚乳杆菌北京杂谈【本院观点】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对于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权责关键词】行政监督合法违法证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对于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
径和时间。本案中,钟秀街办根据朱勇如的申请,告知朱勇如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时间,已经依法履行了答复义务,朱勇如认为钟秀街办未作答复的主张不能成立。《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可见,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考虑信息安全、公开成本等因素,最终确定以何种形式实施公开,这不仅是行政效益原则的体现,更是为了实现对公民知情权更快、更好、更全面的保护。当然,具体公开形式的确定应以不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前提。本案中,被上诉人钟秀街办同意向上诉人朱勇如公开案涉政府信息,但鉴于上诉人朱勇如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75户被搬迁户,资料繁多,被上诉人基于公开成本考虑,告知朱勇如在指定时间前往钟秀街道信访办进行查阅,符合《条例》的规定,且能够保障朱勇如对案涉信息的知情权,该答复内容并无不当。在钟秀街办告知朱勇如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时间后,朱勇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查阅案涉政府信息,现再行请求判决钟秀街办公开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于法无据。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审判程序合法,所作驳回上诉人朱勇如诉讼请求的判决应予维持。上诉人朱勇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朱勇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通讯世界【更新时间】2022-08-24 21:08:0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9日,朱勇如向钟秀街办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运河物流园’项目标段运河村一组已搬迁户(除朱正柯户)每户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及相关内容"。2018年1月2日,钟秀街办作出编号[xxx]崇钟依复第x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xxx号答复书)。朱勇如不服,诉至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21号答复书并责令钟秀街办公开朱勇如申请公开的信息。该院审理后判决撤销钟秀街办作出的21号答复书并责令钟秀街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朱勇如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钟秀街办对此不服,上诉至本院,2018年6月21日,本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7月10日,钟秀
街办重新作出编号[xxx]崇钟依复第x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xxx号答复书)并于当日寄交朱勇如。朱勇如对13号答复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2018)苏0691行初123号判决,撤销13号答复书并责令钟秀街办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朱勇如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2018年11月20日,钟秀街办作出[2018]崇钟依复第23号告知书(以下简称23号告知书),要求朱勇如以书面方式对“已搬迁户"的每户户主信息进行补充明确。朱勇如对23号告知书不服,再次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朱勇如的起诉。朱勇如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作出(2019)苏06行终76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同时指出钟秀街办应在裁定生效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对朱勇如的申请作出答复。2019年4月26日,钟秀街办收悉上述裁定书。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8日,钟秀街办向崇川区钟秀街道“运河物流园"项目标段运河村一组已搬迁户逐户征求意见,其中30余户同意公开信息。2019年7月18日,钟秀街办作出[2019]崇钟依复第12号告知书(以下简称12号告知书),告知朱勇如已对其所申请事项按涉及范围进行了梳理,在街办指定的办公场所,由朱勇如现场查阅,同时告知其查阅时间和地点。朱勇如认为,其已多次函告钟秀街办要求以纸质形式公开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且不同意钟秀街办查阅的说法,钟秀街办至今未回复,拒不公开其所申请的信息,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遂再次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钟秀街办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钟秀街办公开朱勇如所申请的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义务。本案中,针对朱勇如2017年12月19日的信息公开申请,钟秀街办曾作出过21号、13号答复书,均被法院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在收悉南通中院的(2019)苏06行终76号行政裁定后,钟秀街办重新作出12号告知书,告知已对朱勇如申请查阅的事项进行了梳理并明确向朱勇如告知了查阅时间和地点,该12号告知书虽名为告知书,实质即对朱勇如上述申请的答复,也属对生效裁判文书的履行方式。《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朱勇如申请公开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涉及75户被搬迁户,信息数量众多、内容繁杂,如按照朱勇如要求的纸质形式公开,势必会增加行政机关的公开成本。在此情形下,钟秀街办以安排朱勇如查阅资料的形式进行公开并无不妥。一审庭审中,钟秀街办再次将朱勇如申请公开的材料整理汇总带至法庭供朱勇如查阅、摘抄,但遭到朱勇如的拒绝。在公开
成本过高时,查阅、摘抄亦为信息公开的一种方式,在行政机关以查阅、摘抄形式向朱勇如公开所申请信息时,朱勇如拒绝的,视为朱勇如对本次信息公开申请的放弃。此外,钟秀街办作出的12号告知书并未超过《条例》所规定的期限。《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钟秀街办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8日向案涉被搬迁户逐户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因此,钟秀街办在2019年4月26日收悉本院裁判文书后于同年7月18日作出12号告知书,并不违反上述答复期限的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驳回朱勇如的诉讼请求。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9:32: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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