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城乡低收入居民取暖费补贴实施办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城乡低收入居民取暖费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2.29
【字 号】兰政办发[2007]251号
造船生产设计【施行日期】2007.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史大纲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城乡低收入居民取暖费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7]2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城乡低收入居民取暖费补贴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兰州市城乡低收入居民取暖费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兰州建设,切实解决城乡低收入居民取暖困难问题,根据《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乡低收入居民主要包括:
  1.城乡低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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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城乡低收入居民取暖费补贴遵循的原则:政府主导、部门主管、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类补贴、动态管理,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取暖费补贴由政府主导,各级民政、财政、城建、房管、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取暖费补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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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补贴标准
  1.城市低保对象按照每人每个采暖期100元标准一次性发给补贴;对享受集中供暖,住房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三无对象”,按照实际供暖费用,全额给予补贴;对分散取暖的“三无对象”,按照每户每个采暖期600元标准一次性发给补贴。
  2.农村低保对象按照每人每个采暖期40元标准一次性发给补贴。
  3.城镇低收入家庭按照每户每个采暖期100元标准一次性发给补贴。
  第六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取暖费补贴资金主要由县区负担,市上给予补助。城乡低收入居民取暖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七条 补贴方式
  1.城市低保对象、城镇低收入家庭中享受集中供暖的,其补贴由县区民政局负责,社区按照规定程序审核登记,经补贴家庭户主签字、供热单位确认后,由社区统一汇总上报县区民政局,由县区民政局批准后,会同财政部门拨付给供热单位。
  2.城市低保对象、城镇低收入家庭中没有享受集中供暖的分散取暖对象的补贴,通过低保金发放渠道,实行社会化发放。
  3.农村低保对象的取暖补贴通过低保金发放渠道,实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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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港口  4.由企、事业单位无偿提供供暖的城镇低收入居民(含低保对象)不享受取暖补贴政策。
  第八条 补贴程序
  1.城乡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由街道、社区以每年10月份在册低保对象为基数,经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程序,核实核准符合补贴条件的低保对象,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县区民政局审批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资金,于每年11月15日前发放到人。
  2.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取暖补贴,须由户主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产权证明(无产权或租赁证明的,出具相关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社区经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由街道办事处汇总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县区民政局审批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资金,于每年11月15日前发放到户。
  第九条 市、县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取暖费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负其责,加强协作,上下联动,共同做好落实工作。要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建章立制,规范程序,做好审批发放和监督检查工作。要建立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打造阳光救助。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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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补贴   低收入   城乡   取暖费   对象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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